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乌兰察布市邮政快递业快递进村补贴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2026年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兰察布市邮政快递业快递进村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邮政工作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推动全市快递进村持续稳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放快递进村财政补贴资金,是为了更好地推动全市建立完善的县乡村三级寄递物流服务体系,调动邮政快递企业积极性,推进寄递物流服务延伸至行政村,基本形成消费品下乡进村、农畜产品出村进城双向畅通的农村牧区寄递物流服务体系,助力乡村振兴。
第二章 快递进村件量补贴申请与审核发放
第三条 快递进村补贴资金是指对实际提供快递进村末端配送服务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取得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以下统称“申请主体”),依据其实际投递至行政村地址的快件业务量,给予的财政补贴资金。
第四条 以企业实际投递到行政村的快件量、投递距离和服务发生区域等为依据,对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发运至偏远农村牧区各行政村所在地运输距离达到20公里及以上的快件量进行补贴,每件0.3元。
第五条 补贴条件
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体须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或经法人企业书面授权且具备独立核算资格的分支机构。快递末端网点、合作代办点、个体工商户不得作为独立主体申请补贴;
(二)申请主体应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前,向属地邮政管理部门提交该季度完整、真实的申请材料;
(三)申请主体必须确保进村快件投递到收件地址所填写的行政村。
第六条 申请补贴材料
申请补贴材料除电子数据外所有材料均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一)主体资质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分支机构名录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材料明细
1.快递进村补贴资金申请表(含承诺书);
2.快递进村快件汇总表及明细清单电子数据,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要对快件汇总表数据进行审核确认,签字盖章,快件明细清单须为业务系统生成导出数据,信息完整准确;
3.通过邮快合作或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合作进村的快件,由邮政企业或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提供合作快递品牌证明材料(授权书或合作协议)、合作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快件交接清单汇总表及快件明细清单电子数据;
4.申请主体对公银行账户信息(开户行名称、账户名称、银行账号);
5.属地邮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交补充的其他材料。
(三)格式要求
申请补贴材料一式三份,采用A4纸双面打印(复印),按序左侧胶装成册,每页加盖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同时报送电子版数据。
第七条 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属地邮政管理部门核实,不予补贴: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
(二)同一快件多方重复申请补贴的;
(三)未按址投递到村,仅以系统数据作假的;
(四)将同一快件拆分多次申请的;
(五)超过申请时限提交材料的;
(六)申请年度内,旗县市区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因提供快递进村服务过程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被邮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该主体进村快件不得申请本年度剩余周期快递进村补贴。
第八条 资金审核以及发放
(一)申请主体向属地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数据资料,属地邮政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局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属地政府审批。
(二)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政府审批通过后的补贴金额报请当地财政局拨付资金,旗县市区结合审核进度和财政状况,可按半年或一年周期拨付补贴资金。
第九条 以上补贴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旗县市区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第三章 快递进村场所建设补贴范围与标准
第十条 快递集散共配中心作为快递进村的重要支撑,给予快递进村场所建设补贴。
第十一条 快递集散共配中心,是指旗县市区以整合四家及以上快递品牌资源为核心特征,具备集中分拣、仓储转运、统一配送等综合功能,承担从旗县市区向乡镇及村级服务站点分拨邮件快件任务的寄递物流基础设施,是县乡村三级寄递物流配送体系的关键枢纽节点。
第十二条 快递集散共配中心实施改扩建的,新增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及以上部分,每平方米补贴100元;确实不具备改扩建条件的,对新建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快递集散共配中心,按照50元/平方米给予建设运营企业一次性补贴。改扩建或新建快递集散共配中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三条 申请场所改扩建或新建补贴的快递集散共配中心,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须持续稳定运营满两年。运营期满两年后,由建设运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属地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部门联合审查确认后,方可申请补贴资金。
运营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补贴申请资格:
(一)连续三个月以上停止运营的;
(二)发生亡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经邮政管理部门认定构成重大寄递安全事件的;
(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相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
第十四条 申请补贴的建设运营企业,应以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为申请主体,提交主体资质、项目建设(改扩建或新建)及运营管理等相关材料。具体材料清单由各旗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明确。
以上补贴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旗县市区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第四章 监督和责任
第十五条 各申请主体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自觉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旗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及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局,对补贴资金的执行情况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跟踪问效,会同当地审计部门定期对补贴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虚报、冒领、截留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要立即追回补贴资金,取消申请单位三年内申请补贴资格,并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乌兰察布市邮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截止到2030年12月31日。
附件
乌兰察布市快递进村补贴申请表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 |||||
申请单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信用代码 | |||||
企业地址 | |||||
申请期间 | |||||
联系人 | 职务 | 电话 | |||
申请单位真实性承诺及信用承诺 本单位承诺:认真遵照《乌兰察布市邮政快递业快递进村补贴政策实施细则》(乌政办发〔2026〕号)相关规定,此次申请材料全部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本单位快递进村项目未获得过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严重失信记录。 本单位对乌兰察布市邮政快递业快递进村补贴资金申请和使用的相关管理制度和信用管理要求已全面了解,知悉申请和使用补贴资金应满足的条件、遵守的规范和承担的责任义务,并将严格按照国家和有关制度文件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资金申请和规范使用,知晓申请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将接受相关部门追责处理。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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