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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完善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部分待遇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26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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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000116944316/2025-00015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社会保障
发文机关: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3-26
文号: 乌政办字〔2025〕4号 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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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完善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部分待遇政策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促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总要求,在保证医保基金当期不赤字的前提下,科学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不断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筑牢保障底线。根据国家、自治区医疗保障有关文件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经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职工和城乡居民部分医疗保障相关待遇政策调整如下:

一、门诊和住院待遇调整

(一)普通住院起付线

1.职工。参保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一个自然年度内(以下简称年度内)首次住院或门(急)诊起付标准,调整为:三级医院为1000元,二级医院为600元,一级及以下医院为400元,“文革”基残人员起付标准在新标准基础上仍按现行办法按照医疗机构级别分别降低100元。

2.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住院或门(急)诊起付标准,调整为:三级医院为1500元,二级及以下医院为8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200元、苏木乡镇卫生院150元。

(二)职工住院支付标准。参保职工在自治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内住院及门(急)诊紧急抢救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按比例支付。(具体比例调整见附件1)

(三)城乡居民甲类门诊特慢病支付标准。城乡居民甲类门诊慢特病在市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购药的,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降低10%。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调整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内医保发〔2024〕12号)规定,自2025年起,我市参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封顶线,调整为40万元。对连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开始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两项措施为独立设置,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大病保险封顶线的20%。

三、跨省异地就医报销标准调整。

职工和城乡居民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仍执行乌兰察布规定的市内就医报销标准;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标准,调整为: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标准在市内职工和城乡居民报销比例基础上各下调10个百分点;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标准在市内职工和城乡居民报销比例基础上,分别下调20个百分点。(具体比例调整见附件2)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1.职工自治区内住院报销比例调整标准

          2.跨省异地就医支付比例调整标准


2025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职工自治区内住院报销比例 

进入统筹

三级及以上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及以下医院

在职

退休

基残

在职

退休

基残

在职

退休

基残

起付线—5万

85%

87%

89%

88%

90%

92%

90%

92%

94%

5万—15万

90%

92%

94%

93%

95%

97%

95%

97%

99%

15万以上

95%

97%

99%

98%

99%

99%

99%

99%

99%

附件2

跨省异地就医支付比例调整标准

(一)职工门急诊跨省异地就医支付比例

进入统筹

三级及以上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及以下医院

在职

退休

基残

在职

退休

基残

在职

退休

基残

起付线—5万

75%

77%

79%

78%

80%

82%

80%

82%

84%

5万—15万

80%

82%

84%

83%

85%

87%

85%

87%

89%

15万以上

85%

87%

89%

88%

89%

89%

89%

89%

89%

(二)职工住院跨省异地就医支付比例

进入统筹

三级及以上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及以下医院

在职

退休

基残

在职

退休

基残

在职

退休

基残

起付线—5万

65%

67%

69%

68%

70%

72%

70%

72%

74%

5万—15万

70%

72%

74%

73%

75%

77%

75%

77%

79%

15万以上

75%

77%

79%

78%

79%

79%

79%

79%

79%


(三)城乡居民门急诊跨省异地就医支付比例

进入统筹

三级医院

二级及以下医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苏木乡镇卫生院

起付线—3万元

55%

参照三级医院各段报销比例

3万—7万元

60%

7万—20万元

65%

20万元以上

70%

(四)城乡居民住院跨省异地就医支付比例

进入统筹

三级医院

二级及以下医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苏木乡镇卫生院

起付线—3万元

45%

参照三级医院各段报销比例

3万—7万元

50%

7万—20万元

55%

20万元以上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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