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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1-21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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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000116944316/2025-00005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教育
发文机关: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1-21
文号: 乌政办发〔2025〕2号 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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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乌兰察布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兰察布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加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学生提供接送、就餐、休息等托管服务的机构。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学生校外托管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机构及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坚持依法规范、严格监管、优化服务、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强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托管学生的安全负责,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学生监护人与社会的监督。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负总责,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统筹做好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职责(见附件1)。

第五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选址基本要求

(一)选择建筑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三层及以下房屋(不含地下室、车库),远离污染源和危险源。

(二)不得选择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

(三)提供住宿服务的,住宿区域不得与家庭混用,采光、通风、隔音效果良好,托管学生人均室内住宿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住宿区域整体面积应与托管学生人数相适应。

第六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建筑安全基本要求

(一)不得对房屋承重结构进行拆改,不得随意改变房屋外立面或者在外墙上开门、开窗。

(二)定期对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第七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相关要求

(一)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精神疾患、传染性疾病,没有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因素。

(二)从业人员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及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熟练掌握相关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

第八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明确托管时间、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对学生托管期间安全负责

构建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卫生、消防、治安、食品等安全管理制度,并在经营场所公示。

切实保障托管学生安全,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安排专人负责托管学生在学校与校外托管机构间的接送工作;建立托管学生交接制度和外来人员进出台账;保证托管学生在托管期间始终有工作人员照看;预防和避免托管学生遭受暴力、欺凌、邪教、毒品等侵害;发现托管学生生病、受伤或者其它紧急情况,及时处置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对有特定疾病或其它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学生,做好信息记录、隐私保护,加强针对性安全管理。

加强托管学生教育管理,引导托管学生避免在托管机构及周边喧闹,及时处理引发的噪声扰民等邻里纠纷。

(三)配备至少1名管理人员(有女生住宿的应配备女性管理人员),其他工作人员与托管学生至少按1∶15的比例配备。

(四)严格实行男生、女生分寝居住管理,保证一人一床,床铺不得高于两层,不得设置通铺、地铺,床与床之间有适当间隔便于通行。

第九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消防管理基本要求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实地演练。

(二)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关于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活动用房场所要求设置,未达到大、中型幼儿园儿童活动用房场所标准的,宜安装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自动灭火器配置参照《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中关于学校的标准执行,托管学生数量在100名及以上的场所按严重危险等级配置灭火器,100名以下的按中危险等级配置灭火器。

(三)燃油、燃气用具、电气产品的选择、安装、使用,线路的设计、敷设,及其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使用燃气时,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

(四)不得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严格落实每日岗前健康检查制度并做好记录。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厨房与就餐场所、住宿场所分开设置,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并根据供餐人数相应增加。厨房设在室内,地面、墙壁、顶棚使用表面光滑、不渗水、易于清洁的材料,设有通风排烟、上下水、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备餐间设置紫外线消毒设施。就餐场所通风、采光、照明良好,设有流水洗手设施。

(四)厨房使用的设施设备满足食品加工相关要求,设有原料及餐饮具清洗、消毒、冷藏冷冻、食品留样、保洁、厨余垃圾处理等设施设备。加工食品使用的刀具、砧板、容器等器具,按照加工用途分开放置并配有明显区分标识。

(五)落实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

(六)食品必须当餐加工,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严禁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严禁在食品加工场所存放灭鼠、灭蝇、灭蟑螂等用途的有毒有害物质。

(七)每餐取各种食品成品不少于125克作为样品,留置在专用留样设备中,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并做好留样记录以备查验,用于留样的容器在使用前应清洗消毒。

(八)每餐前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消毒后存放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分开存放,未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定期清洗餐具保洁柜,保持设备洁净。

(九)配餐应合理,营养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十)排放油烟符合国家相关要求,避免出现油烟扰民情形。禁止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排放、分类收集、分类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公共卫生安全基本要求

(一)保持托管环境、学生生活用品卫生清洁,加强室内通风换气,设置男、女分隔的水冲式卫生间,每日对地面、洗手池、便池进行清洗消毒,对托管学生的洗漱用品、床上用品等个人用品分开进行标识、不得混用。

(二)加强疫病防控,落实病媒生物防制措施,配备安全有效的防蚊蝇、防蟑螂、防鼠等预防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加强托管学生健康监测,建立健全托管学生因病缺勤登记通报处置制度,发现疑似传染病等情况,及时通报学生监护人、属地卫健部门,严格落实隔离等防控措施,切实做好传染性疾病等防控工作。

(三)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非城市管网集中供水的,由疾控部门定期进行水质监测,达标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急处置基本要求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突发事件处置。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立即组织救援并停止经营活动,封存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保护好现场,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卫健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二)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立即组织救援并停止经营活动,向卫健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在卫健部门指导下采取防控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三)发生火灾、重大治安案件等突发安全事件时,立即组织开展抢险、救助、防护,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停止经营活动,向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配合做好调查、处置、善后工作。

(四)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治安案件等突发事件时,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及时转移疏散学生,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学生生命健康安全。

第十三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申请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在每学期开学前30日内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申请表》(见附件2)、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健康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协议、营业执照等申请材料。

(二)受理。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受理申请,组织教育、卫健、住建、消防救援、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开展网络审查和现场核查,汇总各单位核查意见;对符合开办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信息公示卡》(有效期一年),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向申请人反馈核查单位整改意见。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取得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意见后,向市场监管部门补充提交整改合格佐证材料,由市场监管部门发放《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信息公示卡》。

(三)公示。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和学校门前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符合开办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托管机构的名称、经营者、地址、联系电话),方便家长选择、监督。

第十四条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属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限期责令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处罚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卫健、住建、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能职责和监管事项,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管,杜绝监管盲区,坚守安全底线。

第十六条 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应按照《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展课后辅导活动的监管。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置群众的投诉举报,并将处置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十八条 对发现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后,如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规定,且相关要求高于本办法的,遵照上级政策执行。


附件:1.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监管职责.pdf

          2.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申请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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