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司法局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2022年12月31日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继续有效108件,重新修订21件,废止62件,宣布失效49件,重新认定为不属于规范性文件18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凡被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各旗县市区、各部门不得再以这些文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列入重新修订目录的文件,各起草单位应在3个月内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完成修订工作;认定为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作为内部行政文件运行,不再按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各旗县市区、各部门要对照本通知,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相关配套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处理。
附件:1.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08件)
2.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重新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1件)
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62件)
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49件)
5.重新认定为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2024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08件).xls
附件2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重新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1件).xls
附件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62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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