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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7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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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000116944316/2021-00082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妇女儿童
发文机关: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2-22
文号: 乌政办发〔2021〕48号 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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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乌兰察布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兰察布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9〕31号)要求,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下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科学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原则,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和安全体系,促进托幼一体化全面发展。

二、目标要求

逐步建立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制度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明确管理主体和责任单位,健全管理组织构架和管理方式,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到2022年,各旗县市区至少建成1-2个功能健全、设施配套完善、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力争创建自治区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2个以上,幼儿园托班设置率达到30%以上。到2025年,各旗县市区多元化、多样化的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建成一批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婴幼儿照护示范机构,家庭科学养育指导能力增强,普惠性托位数大幅增加,幼儿园托班设置率达到60%以上,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自治区平均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休假政策。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全面落实产假、男方护理假及育儿假,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增加女职工照护婴幼儿时间,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大产后就业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时,为婴幼儿父母从业就业提供个性化职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等级认定与考核,提升从业就业能力。(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强科学育儿指导。利用妇儿之家、孕妇学校、托育机构等平台,通过入户指导、举办亲子活动、开办家长课堂、网络直播等线上线下方式,普及科学育儿知识,为家庭提供普惠可及的育儿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计生协、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4.强化婴幼儿健康管理。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和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保障免疫规划疫苗供应,提升预防接种管理质量。鼓励提高母乳喂养率,培养科学喂养行为习惯,提升婴幼儿食品质量与安全水平。(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普惠优先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1.支持幼儿园开展托幼一体化服务。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积极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规定,公办幼儿园通过改扩建等方式逐步开设2—3岁幼儿托班,积极打造幼儿园托育服务示范点,发挥公益普惠示范带动作用。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为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全日制、半日制、计时制等托育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2.设立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挖掘社区场地资源,按照社区适龄人口数,合理规划和布局,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及亲子活动设施。通过免费使用、政府购买服务、税费优惠、水电气费用减免等办法,引导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托幼连锁机构等社会力量在社区为居民提供就近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普惠服务。在农村牧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设施建设。探索建设家庭小型化托育服务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税务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3.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用人单位独立或联合其它单位或与驻地街道、社区共同举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多种形式的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4.建立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级政府通过提供场地、政府购买服务、城企合作等政策措施,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新建、改扩建一批承担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托育机构建设、专业人员培训等指导功能的综合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中心和非盈利性、福利性、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积极发展市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管体系

1.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按照《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规定,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和备案。举办非营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服务机构所在地的旗县市区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的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地的旗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为“托育服务(不含幼儿园、托儿所)”,并注明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等其中一种或者几种托育服务模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2.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婴幼儿规模,并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机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保育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专业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保健员应当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保安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3.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监管体系。加强对机构质量安全、业务工作、从业人员、运营秩序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实施动态管理。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要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过程的监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4.建立诚信评价和行业自律机制。鼓励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科学合理的行业标准规范,对场地设施、收托、保育、健康、安全、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细化,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指导从业者积极参加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发挥社会组织行业自律、协调、规范等作用,组织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学习政策法规,增强依法从业意识,促进行业自律。(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5.防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类风险。婴幼儿照护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安全防范要参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执行,建立安全保卫监控体系。要制定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理能力培训。健全婴幼儿照护商业保险,鼓励托育机构为收托的婴幼儿购买相关安全责任保险。将婴幼儿照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

1.加强政策支持。利用现有财政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给予支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相关规划,推动签订城企合作协议,积极申报托育领域中央资金项目,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加大对公立幼儿园开展婴幼儿照护工作的政策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改扩建现有幼儿园入手,发挥公立幼儿园在启动和实施阶段试点作用,带动社会办机构协同建立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优化政务服务环境,落实上级税费、用水、用电、用气优惠政策,引导婴幼儿照护机构探索开展连锁化运营。在社区、农村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设施。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企业设立员工子女托育点所产生的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鼓励保险机构承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保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市总工会、市卫健委、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强用地支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允许教育、医疗卫生、福利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强人才培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急需紧缺的育婴师、保健员、保育员等纳入就业培训规划,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本地高校、职业学院、卫生学校、技工学校设置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开设婴幼儿照护类课程,将婴幼儿安全照护等知识纳入教育内容。为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设立师资队伍公益性岗位,解决机构内师资队伍不稳定问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4.加强服务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规定,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完善场地设施、工作人员配备和班型设置,加强对托育机构的卫生评价、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考核,细化政策措施和工作办法,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目标任务落实,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在市政府领导下,建立包括市卫健委、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等16个市直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加强信息沟通,齐抓共管,强化婴幼儿照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三)压实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属事分工原则,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负责落实托育机构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有效运行机制。按照《“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央改社会〔2021〕895号)及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积极组织申报托育领域中央资金项目。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示范引领。积极营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力度。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在全市遴选一批有代表、实力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作为试点单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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