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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2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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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000116944316/2023-00021 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12-01
文号: 乌政办发〔2022〕66号 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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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乌兰察布市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23次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兰察布市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95号),进一步加大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加快草原生态恢复,提升草原生态服务功能,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聚焦“五大任务”,紧紧围绕“十四五”林草发展规划总体布局,在科学绿化上求突破,在保护修复上见实效,在严格惩戒上出重拳,在灾害防控上提水平,在产业发展上做文章,统筹推进全市草原保护修复工作,进一步提升全市草原建设和管护能力,为全面建成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贡献乌兰察布力量。

(二)预期目标

到2025年,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基本建立,草原生态持续好转,草原质量稳步提升,全市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37%左右。到2035年,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更加完善,退化草原得到有效治理和修复,草原生态功能和生产功能显著提升,全市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持续稳定在37%以上。到本世纪中叶,退化草原得到全面治理和修复,草原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格局。

二、工作内容

(一)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的指导意见》,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察右中旗、察右后旗和四子王旗3个草畜平衡区旗县应根据当地情况,加强对草畜平衡、禁牧休牧生态成效和奖补资金绩效的评估、应用。根据切块下达的草原补奖资金制定合理的春季休牧政策,休牧期不少于45天,并结合当地实际核定适宜载畜量,并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公布。各乡镇苏木要明确每户养殖羊单位最大数量,并进行公示。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禁牧和草畜平衡区标志,并成图、建立档案。要公布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乡镇苏木和行政村名录,乡镇苏木逐村绘制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位置分布图,依法向农牧民公开,并在主要路口等明显位置竖立公示牌。市林草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各自任务落实好属地责任)

(二)认真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我市划定草原补奖面积3405.06万亩,其中禁牧面积1451.52万亩,草畜平衡面积1953.54万亩。各旗县市区财政会同林草、农牧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草原补奖政策落实方案,建立资金兑现台账。基层综合执法部门要根据年度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监督执法情况,对农牧部门提供的资金发放台账进行核对,奖励履约、扣罚违约,并将最终的发放台账在嘎查村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兑现到户。落实草原生态保护成效与补奖资金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严格执行保护者补偿奖励、损害者赔偿制度。市财政、农牧、林草部门要加强对政策任务和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扣发补奖资金,要按相关规定用于草原保护建设;对因特殊情况形成的结余补奖资金,结合实际继续用于支持草原生态修复和保护,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中旬将上年度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兑现使用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市财政局、林草局、农牧局、审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严格落实生态红线保护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关于矿产资源开发中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的意见》(内政办发〔2021〕7号)和《关于实行征占用草原林地分区用途管控的通知》(内林草草监发〔2021〕257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关于草原“三区”用途管控制度,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内草原、生态保护红线外基本草原和一般草原分类,严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上线,严守草原生态保护底线;严格规范审核审批,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与“三调”数据,做好区划落界,依法依规开展建设。严禁在草原上种植树木。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工信局、水利局、农牧局、能源局、林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草原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强草管员制度建设,按照每15万亩配备1名草管员,建立健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草原管护网络。整合护林员、草管员、鼠虫害测报员等现有资源,各乡镇配备草原管护网格员,明确职责,构建网格监管管理体系,按照“定格、定责、定员”的原则,健全草原资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长效监管机制,做到网格化全覆盖管理。充分发挥基层护林员护草员作用,各旗县市区要常态化开展日常巡护,划定并公示管理责任区,畅通监督检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林草部门、湿地管理机构和基层执法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畅通举报通道,接受社会监督。市林草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农牧局、统计局、大数据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格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按照2022年自治区审批的基本草原面积矢量数据,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和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科学划定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展区域,严格实施基本草原占补平衡制度,确保基本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市林草局牵头,市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各自任务落实好属地责任)

(六)建立健全草原生态状况监测评价及草原资源调查体系。进一步健全草原生态监测评价制度,完善草原固定监测点建设,依托现有林草监测评价队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体系,认真开展国家及自治区确定的固定样地及样点监测,定期公布全市草原返青、长势、盛草期等监测结果,发布年度草原生态监测评价报告。严格监测天然草原草畜平衡预警区和禁牧区,定期向旗县推送天然草原放牧强度信息。进一步完善草原资源调查制度,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为基础,查清草原资源的分布、面积、权属、性质等基本情况。利用动态遥感调查,及时掌握全市草原面积、范围及年度利用现状变化信息,支撑基础调查成果的年度更新,建立草原管理基础档案。市林草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草原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力度。严厉查处非法开垦、占用、污染草原等各类破坏草原的违法行为。市县两级草原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发现破坏草原行为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对影响较大的破坏草原典型案件,及时通报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各级林草执法部门要及时处理各级政府及部门转办的破坏草原违规违法问题线索,建立部门联动执法机制,组织开展挂牌督办、联合检查、联合调查和联合执法,建立健全违法举报、案件督办等机制,确保按时办结。

各乡镇综合执法局要明确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禁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加大禁牧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规放牧行为。林草、自然资源部门要与乡镇综合执法局做好沟通对接,加强苏木乡镇综合执法能力建设,提升草原监管执法能力和草原执法查处效率,切实守护好禁牧成果。市林草局牵头,市公安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牧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各自任务落实好属地责任)

(八)健全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制度。按照“谁治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生态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承担草原生态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好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项目管理执行绩效目标管理责任制、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探索农牧民广泛参与生态修复的新机制,除工程材料必须招投标外,施工、管护可由农牧民个人、合作社承担。项目实施单位用工时,应与治理区周边农牧民建立起利益联结机制,提升农牧民的参与度。完善资金项目管理机制,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绩效目标顺利完成。做实做细工程项目和种草任务的落地上图工作,提升管理水平。完善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程生态用种质量抽检制度,加强质量监管。市林草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重点生态治理工程建设。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人工干预为辅”的原则,积极争取各级专项投入,持续推进退化草原生态修复工程实施,重点对严重退化和破损草原进行修复。依托“草原生态修复”“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项目,组织实施黄河、察汗淖尔流域,岱海、黄旗海周边,辉腾锡勒、淖尔梁高山草甸草原、乌兰哈达火山草原等重点区域草原生态保护和修复专项工程。用好国家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资金,稳步推进国家重大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通过禁牧封育、免耕补播、切根施肥、飞播、破损草原植被重建、客土喷播、育苗移栽等草原修复新技术新措施,开展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加快退化草原植被和土壤恢复。加强项目管理,加大治理区后期管护。市林草局、发改委、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草原确权承包经营机制。推进草原“三权分置”工作,加快完善草原资源确权登记,落实草原承包颁证工作。建立统一的草原流转监管平台,健全完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流转程序,强化对流转草原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落实情况的监管。引导草原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适度规模化经营,鼓励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严控集体经济组织外流转。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农牧局、林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各自任务落实好属地责任)

(十一)加大草种资源保护。构建草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配合自治区草种质资源普查工作,注重收集乌兰察布市特有、生长优良具有开发利用价值、分布稀少濒临消失的草种质资源,统筹规划市级草种质资源库和资源圃建设,建立长期持续的投入保障机制,选择适宜品种开展野生乡土草种引种驯化,积极培育申报草种新品种,至2030年驯化选育我市丰隆苜蓿等乡土优质草种5个以上。市林草局牵头,市财政局、农牧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提升草种业发展水平。落实自治区优良草品种繁育生产补贴政策,培育打造丰镇隆草高科等现代化草种业龙头企业,建设一批标准化、集约化、生产力稳定、产业化经营的草种繁育基地。保护草种质资源富集的天然草原,鼓励开展野生乡土草种采集和利用,选择不同草原植被类型的优势种、建群种或部分优良草种分布较多的地区,进行野生草种采集、清选、加工等草种采收,或针对采集地进行抚育,提高草种产量,采收的野生乡土草种用于退化草原生态修复。加快制定野生乡土草种分级、分类标准,形成“育繁推一体化”发展的草种业。探索野生乡土草种在草原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工程中的应用推广。市林草局牵头,市农牧局、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草原生物灾害防控能力。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建立健全市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体系,进一步提升监测预警水平,积极开展草原有害生物普查和日常调查,摸清草原常见有害生物种类、危害面积、危害程度、空间分布特征等基本情况。完善草原生物灾害应急防控体系,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防控物资。创新推广应用模式,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因地制宜采取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生态调控等措施,扎实有序推进绿色防控、专业化防控和联防联控,进一步提升综合防控能力,年均防治草原有害生物面积保持在400万亩以上,绿色防控比例达到70%以上。加大毒害草防控力度,重点防控刺萼龙葵和少花蒺藜草等外来入侵草种。市林草局牵头,市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农牧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大力发展草产业。农牧、乡村振兴、林草、发改等部门要积极争取项目、筹措资金,加大青贮窖、储草棚、打贮草机械等畜牧业基础设施补贴力度,牧区扶持牧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农区、半农半牧区推行草畜一体化模式。加大饲草生产加工、储存等基础建设,提高饲草生产的集约化水平,加大饲草储备,为禁牧舍饲创造条件。推动肉牛扩群倍增、肉羊改良提质行动,提升优良种畜比例,加大出栏量,鼓励舍饲育肥和发展大牲畜养殖,推动全市牛羊乳及草产业全面升级。市农牧局牵头,市财政局、林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草原防灭火工作。加强草原火险预警监测、火源管理、巡查巡护、宣传教育、综合保障等工作,提高火情发现、火源管控和草原早期火情处置能力。加强林草专业防扑火队伍建设、加快全市森林草原防火项目二期建设,完善市县两级数字化信息防火体系。落实“防灭火一体化”要求,强化“防未、防危、防违”和“打早、打小、打了”全链条管理,持续推进草原火灾风险普查,完善草原火灾处置预案,健全草原火灾应急反应机制,夯实草原防火物质基础,强化草原防火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综合防控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草原资源安全,草原火灾发生率控制在3‰以下。市林草局牵头,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各自任务落实好属地责任)

(十六)推动草原牧区绿色发展。加快发展草原碳汇产业,走好生态产业化路子。加快发展草原生态旅游产业,引导更多的农牧民参与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并从中受益。加强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战略,加强草原绿色发展。加快发展草原牧区绿色低碳产业,加大旅游区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力度,提升自然景观质量。依托草原牧区独特的自然资源禀赋和人文资源优势,创建草原自然科普试点,打造一批具有草原文化特色的生态旅游线路。市林草局牵头,市文旅体局、乡村振兴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各自任务落实好属地责任)

三、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支持。严格按照《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乌党发〔2022〕号)要求,层层压实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的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尽快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认真落实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建立以各级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林(草)长制责任体系。制定《乌兰察布市林长制考核办法》,对草原保护修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等制度落实情况加强考核,推动林(草)长制由全面建立向全面见效转变。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积极投入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建立多元化的草原保护修复投入机制。落实草原生态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继续争取扩大草原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农牧局、林草局、人民银行乌兰察布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各自任务落实好属地责任)

(十八)完善制度体系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加大草原法律法规宣传和贯彻实施力度,切实提升执法能力,依法打击各类破坏草原的违法行为。完善推广草原行政执法监督与草原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依法惩治破坏草原的犯罪行为。集中开展草原普法宣传活动,不断增强全社会保护草原的意识。市司法局牵头,市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林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管理队伍建设,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壮大基层草原管理和技术推广队伍,通过开展基层林业和草原工作站标准化建设以及林草科技推广站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基层林业和草原工作站条件。充分发挥草原专业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草原保护修复重大问题研究与关键技术研究推广,不断提升科技对草原生态保护的支持力度。建立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草种保护育繁与应用标准化体系。加强草原学科建设、高端人才培养引进,积极争取牧草体系首席科学家工作站建成运行。强化草原重点实验室、长期科研基地、野外科学观测站和固定监测点等平台建设,构建产学研推用协调机制,推动草原生态保护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市科技局牵头,市教育局、人社局、农牧局、市场监管局、林草局、农林科学研究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抄送:市委各部门,乌兰察布军分区,武警乌兰察布支队。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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