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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落实工业用地供应政策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22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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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000116944316/2023-00108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土地
发文机关: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2-21
文号: 乌政办发〔2023〕5号 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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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落实工业用地供应政策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乌兰察布市落实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兰察布市落实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差别化土地供应制度,推进工业用地由出让为主向租赁、出让并重转变,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内自然资发〔20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健全工业用地多元化供应体系

全市行政区域内供应的工业用地,除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50年)出让外,可按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

弹性年期出让,是指根据产业生命周期和企业发展状况,在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50年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工业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由土地受让人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依法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长期租赁,是指整宗土地在整个合同期内均以租赁方式使用,并由土地使用权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年租金的供应方式。产业市场生命周期短的用地,鼓励采取租赁方式供地。

先租后让,是指在工业用地供应时,设定一定的投入产出条件,先以租赁方式向使用者供应土地;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经旗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评估考核达到约定的投入产出等条件后,可以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未达到约定条件的,按合同约定方式处理。

租让结合,是指在工业用地供应时,设定一定的条件,先行以租赁方式向土地使用者供应土地,土地使用者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经旗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同时符合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可申请将部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部分土地仍保留租赁性质的供应方式。

二、优化土地供应程序

在确保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推进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各旗县市区可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节能环保等产业准入要求纳入供地条件。

(一)弹性年期出让

1、受理工业用地预申请。有工业项目用地意向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旗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工业用地预申请,自主选择弹性年期出让的供地方式,并对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等作出承诺。

2、拟定出让年限和控制性指标。各旗县市区的“标准地”出让联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准入审查并制定出让年限、控制性指标。弹性年期出让首期确定为10年,根据企业发展需求,续期年限可分别选择10年、20年、30年、40年,出让方式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

3、确定起始价。对采用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使用权价格,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起始价可按不低于弹性年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确定,并提交当地的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决策,综合确定起始价。续期时的土地出让价格按照续期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经集体决策确定。

4、拟定供地方案。自然资源部门拟定供地方案,报经当地政府出具批复文件,组织实施土地供应。

5、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与建设协议。土地使用者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明确约定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控制性指标、弹性出让年限、价款及缴纳方式、违约责任、申请续期应达到的条件等;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6、申请续期。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当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符合法定及合同约定续期条件的,应予以批准并按程序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7、土地使用权权能。在达到“标准地”的各项控制性指标后,且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情形的,土地使用者有权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抵押或进行项目转让。

8、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且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不动产权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二)长期租赁

1、受理工业用地预申请。有工业项目用地意向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旗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工业用地预申请,自主选择长期租赁的供地方式。

2、拟定租赁年限。各旗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项目进行准入审查并确定租赁年限。长期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

3、确定租金。租赁期间租金不调整的,可按不低于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的,可按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首期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周期不得低于5年,以后各期租金标准应依据届时土地评估价格或土地价格指数确定,但涨幅不得高于上期租金的10%。

4、拟定供地方案。自然资源部门拟定供地方案,报经当地政府出具批复文件,组织实施土地供应。采取长期租赁的,实行挂牌方式。在20天公告期结束时只有一个申请人符合竞买资格和竞得条件的,直接确定其为竞得人;申请人多于一个的,通过竞价确定竞得人。

5、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应约定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租赁年限、租金及缴纳方式、违约责任等。租赁合同中还应明确租赁期届满的续租条件和续期的租金。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录入土地租赁合同,由自然资源部派发电子监管号。

6、申请续期。租赁期限届满,如土地使用权人继续使用,则在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当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在满足合同约定续租条件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租应予以批准。

7、土地使用权权能。以租赁方式供应的,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自然资源部门同意或根据合同约定,可将依法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或抵押。转让的,原承租人退出,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同时转让给受让人,由自然资源部门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转租的,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应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的,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抵押权实现时,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8、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且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出租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不动产权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三)先租后让、租让结合

1、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以建造永久建(构)筑物。

2、工业项目用地通过旗县市区政府批准后,由自然资源部门拟定供地方案,明确供应方式、面积、规划条件、建设要求、租赁转出让条件、土地使用年期(先租后让的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租让年期之和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租金以及租赁阶段解除合同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等其他条件;并拟定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相关文件,发布公告,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形式确定承租人。

3、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工业用地租赁合同,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租金。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向承租人交付土地。

4、采取先租后让的,租赁期租金标准按照租赁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确定。租赁转出让后,已交租金冲抵出让价款。

5、租赁期限届满前6个月,承租人可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出让用地申请,旗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项目建设投资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当承租人用地建设符合约定要求的,对原承租人可按程序办理协议出让手续。鼓励在出让阶段实行弹性年期出让。

6、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租赁期内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完成开发建设前不得转让、转租、抵押。转出让后,享有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

7、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租赁不能转为出让条件的以及考核不合格的,承租人可以在合同约定期限前30日向出租人提出延期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后相关期限可以顺延,但顺延期限不得超过1年。顺延后仍达不到租赁转出让条件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三、加强供后履约监管

(一)严格用途转变。土地使用者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行业和规划条件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如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或用地内部结构调整,经依法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鼓励以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规划、工程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环保等前提下,不改变土地用途,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四、其他事项

(一)持续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地的,各地按照市政府印发的《乌兰察布市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履行相关手续,成立“标准地”出让联审小组并制定控制性指标。企业竞得土地后,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与当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二)合同效能。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土地,土地使用者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可申请办理项目核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三)不动产登记。土地受让人、承租人凭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及缴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作为土地受让人、承租人在出让期和租赁期合法使用土地的凭证。不动产权证中须备注土地取得方式、使用年限、土地用途等内容。

采用租赁方式供应的,在办理首次、转移、变更、抵押等登记时,应审查截至登记时点土地租金是否已缴齐,并收取相关缴纳凭证;采用租让结合方式供地的,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相应的供地方式和年期分类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实施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在施行过程中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政策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政策规定为准。

本实施办法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抄送:市委各部门,乌兰察布军分区,武警乌兰察布支队。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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