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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农业设施物权登记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01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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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000116944316/2023-00106 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8-22
文号: 乌政办发〔2023〕40号 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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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农业设施物权登记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乌兰察布市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 为落实我市农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加快发展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保护农业设施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310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银发〔2021〕133号)、《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参考其他地区开展农业设施登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业设施使用权利,是指农业设施权利人对在自己承包的土地或流转的土地上依法依规投资建设形成且符合农业用地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不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比例和面积标准,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收益的设施,包括农业温室大棚和畜禽养殖圈舍等附属配套设施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由农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的《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仅限于农业设施物权登记,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银发〔2021〕133号)和《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6号)精神,农业设施物权登记所有权人可持《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并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统一登记。《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发证机关负责办理《农业设施抵押登记证》及其变更、续期、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条 农业设施物权登记实行自愿申请、申请人与权利人一致、农业设施备案资料齐全、据实登记的原则。

第四条 办理农业设施物权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农业设施权属清晰;

(二)农业设施项目符合《乌兰察布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乌兰察布市适用性村庄规划》及《乌兰察布市“十四五”推进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发展规划》,承包或流转的农业设施用地备案合同剩余期限不超过耕地二轮承包期限;

(三)符合《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四)农业设施项目用地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31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577号)要求。农业设施用地需由自然资源部门在国家、自治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中履行上图入库;

(五)畜禽养殖项目达到国家规模养殖标准,同时需要提供环评报告;

(六)下列情形不予登记颁证:未按照规划建设、违法用地、产权不清、无法提供权属材料、即将报废、改变用途、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等。

第五条 农业设施按栋(座、处)进行登记,《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农业设施权利人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二)农业设施地址;

(三)农业设施类别、面积、数量、建成时间、使用年限;

(四)农业设施备案材料,包括:用地性质、土地面积、四至界限、土地流转合同编号、流转起止日期等;

(五)农业设施平面图、农业设施现场照片;

(六)登记机关、发证机关、发证时间及证书有效期限;

(七)设施用地备案承包流转变更情况;

(八)其他应注明的事项。

第六条 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程序

(一)提出申请。由农业设施权利人向所在地苏木乡镇政府提交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与村集体签订的流转协议,需提供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及村民与村集体签订的流转协议)、农业设施用地备案证明、农业设施平面图、照片等相关资料。

(二)初验审核。苏木乡镇政府在受理前对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用地合法性等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验。初验审核结果在所在苏木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苏木乡镇政府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签署同意意见盖章后,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旗县市区农牧主管部门复审。 

(三)核发登记证。旗县市区农牧主管部门复审后,编制《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簿审批表》,报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后,颁发《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

第七条《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的有效期不超过耕地二轮承包期限,且不超过设施用地的承包经营期。

第八条 农业设施权利人发生变化、农业设施现状发生改变的或因土地流转延期导致农业设施有效期延长的,农业设施权利人应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农业设施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农业设施权利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变更事项的证明资料; 

(四)农业设施登记证原件。 

第九条 农业设施权利人提出注销申请的、农业设施灭失的、农业设施用地协议终止或者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农业设施权利人发生变化或者农业设施现状发生改变未进行变更登记的、有效期已到期的、涂改《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等情形之一的,《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自动失效。

对于失效的《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原登记机关应予以注销。注销《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做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权属证书或者公告作废。

第十条 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簿是农业设施权利人权属和内容的依据,《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所记载的内容应与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簿一致,二者不一致的以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簿为准。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簿由旗县市区农牧主管部门统一保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农牧局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与修订,在土地二轮承包期期满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修订或延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颁发,自2023年8月22日起执行,试行期二年。

附件: 1.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申请表

2.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

3.农业设施基本情况登记表

4.农业设施变更情况登记表

       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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