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乌兰察布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乌政办发〔2021〕15号)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兰察布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86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乌兰察布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乌兰察布市内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提升成绩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评选周期为2年。其中,市长质量奖授奖总数为3个,提名奖授奖总数为2个,有效期为3年。若无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选坚持自愿申报、科学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工作经费和质量工作资助资金列入当年政府预算,其中评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支出项目化全过程绩效管理范畴,全面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监控、事后绩效评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乌兰察布市标准化和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评审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研究审议拟授奖名单,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长提报市长质量奖拟奖励名单。
第七条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
(二)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工作;
(三)选定评审机构,评审机构采用政府采购方式选定;
(四)监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五)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组织开展培训、培育工作,规范、监督市长质量奖荣誉和标志的使用;
(六)向领导小组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拟授奖名单。
第八条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申报动员、推荐工作,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本行业申报动员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依法在乌兰察布市注册登记、正常运行3年以上并及时足额纳税;
(三)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四)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全市同行业前列地位;
(五)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经营效益等方面成绩突出,社会贡献显著。从事生产、服务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我市同行业前列,近3年未发生经营性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居我市同行业前列;
(六)近3年内无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记录。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申报年度,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发布市长质量奖申报公告。
(一)申报。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如实填写并上报《乌兰察布市市长质量奖申报书》和有关证实性材料,经有关旗县市区政府或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形式审查、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复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名单;
(三)资料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机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单位予以反馈;
(四)现场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机构对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五)陈述答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陈述答辩专家组,组织进入现场评审环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陈述答辩,并评议打分。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陈述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分,研究提出拟授奖候选名单,提请领导小组审议。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示市长质量奖拟授奖企业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五章 奖励标准及用途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50万元,颁发奖牌、证书,对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颁发奖牌、证书。再次获得同一奖项的单位,不再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
第十四条 对获得乌兰察布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在科研、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有关资金、政策扶持,优先推荐申报自治区主席质量奖。
第十五条 获奖单位获得的质量工作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持续推动质量改进、人员培训和质量检验机构、实验室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查证属实后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
第十七条 建立获奖单位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十八条 获奖单位可以在有关宣传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注明获奖时间并标注有效期限。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第十九条 获奖单位在获得奖励后3年内发生较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奖牌和证书,违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乌兰察布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乌政办发〔202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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