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乌兰察布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兰察布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旗县市区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4号)精神,推动公共文化领域市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在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优化市与旗县市区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加快构建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公共文化领域财政管理体系,形成稳定的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主要内容
按照公共文化领域改革总体要求和工作特点,将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交流、能力建设五个方面。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和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确认为市与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文化文物系统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除中央、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资金外,所需资金按照场馆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2.文化文物系统所属的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除中央下达补助资金外,地方负担部分由自治区与我市按7:3分担,我市负担部分由市与旗县市区按3:7分担。
3.体育部门所属的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除中央下达补助资金外,地方负担部分由自治区与我市按7:3分担,我市负担部分由市与旗县市区按3:7分担。
4.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包含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戏下乡、文体活动等,除中央、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资金外,所需经费属于市级的事项,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属于旗县市区的事项,由旗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将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有关事项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为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
由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旗县市区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与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县市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各旗县市区确定并由旗县市区组织实施的事项,由旗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根据政策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事项。
(1)纳入国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由地方组织实施的保护事项,确定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除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资金外,地方负担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2)纳入自治区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由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保护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由市级和旗县市区共同组织实施的,确定为市级和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旗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旗县财政统筹安排,市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确定对旗县市区转移支付资金。由旗县市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保护事项,确认为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事项。
(1)地方组织实施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定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除中央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地方负担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2)由市级组织实施的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定为自治区与市级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市级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资金。
(3)由市级组织实施的市级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4)由旗县市区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定为市级与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旗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旗县市区统筹安排,市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确定对旗县市区转移支付补助资金。
(5)由旗县市区组织实施的旗县市区级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定为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根据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1.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事项。
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旗县市区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与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县市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各旗县市区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旗县市区级财政事权,由各旗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2.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按照规划开展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运行和相关交流活动,由中央、自治区职能部门指导地方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中央、自治区、市与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自治区、市与旗县市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和公共文化管理按照隶属关系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1.按照国家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按隶属关系,对市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对旗县市区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2.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古籍保护,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对市级职能部门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对旗县市区职能部门承担的事项,确认为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各旗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公共文化领域改革顺利实施。
(二)强化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市、旗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三)修订完善制度,促进规范运行。各旗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要推动将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予以体现,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四)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
紧密结合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工作,适时优化财政事权事项,健全基础标准体系,形成良性互动,进一步规范支出责任,确保改革整体协同推进。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停止回答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