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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落实自治区“十四五”金融发展与改革规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21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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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000116944316/2022-00085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银行
发文机关: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4-15
文号: 乌政办发〔2022〕13号 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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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落实自治区“十四五”金融发展与改革规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乌兰察布市落实自治区“十四五”金融发展与改革规划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兰察布市落实自治区“十四五”金融发展与改革规划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金融发展与改革规划》精神,推动全市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持续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健全金融机构体系,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拓宽市场融资渠道,加强金融风险防控,推动我市绿色经济、数字经济、枢纽经济、区域经济和现代能源经济联动发展,大力谱写建设“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的乌兰察布新篇章。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全面提高适应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的能力和水平,把党的领导贯穿金融发展与改革各个环节,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金融工作中不折不扣得到贯彻落实。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共同富裕方向,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和中小企业、乡村振兴、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3.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遵循金融市场运行客观规律,鼓励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和定价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升金融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率。更好发挥政府在统筹方案、组织协调、科学布局、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引导作用,激发金融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和创新发展能动性,发挥政策性资金对金融的引导和撬动作用。

4.坚持做强金融产业和服务实体经济相结合。把握我市产业结构升级与金融互动发展规律,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本源,加强金融与“五大经济”联动融合。健全我市金融服务体系,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推动发展农牧业特色金融、现代能源金融、科创金融、普惠金融,实现金融资源与产业需求有效精准对接,实现做大做强金融产业与实体产业转型升级的良性互动、同频共振。

5.坚持问题导向和风险防范相结合。围绕当前我市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高法人治理水平,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切实提升金融风险防范能力。防范和化解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金融风险,促进新兴金融业态合规发展,建立健全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机制,促进全市金融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基本形成金融业态更加丰富,金融组织体系更加健全,金融市场功能更加完善,产融结合更加紧密、运行秩序更为稳定的金融业发展格局。

1.金融服务能力显著提升。争取到2025年末,金融业增加值年均增速与GDP增速相匹配,占GDP比重达到全区平均水平;社会融资规模保持稳定增长,年均增速适度高于全市GDP增速;各项贷款年均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区平均水平,保费收入年均增长不低于8%,金融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2.融资结构实现明显改善。直接融资取得突破,争取上市公司新增3家以上,新三板挂牌企业新增2家以上。贷款结构持续优化,中长期贷款比重进一步提升,大中型企业流动性保持稳定,普惠金融和绿色信贷增长与相关行业、产业发展水平相匹配。

3.金融普惠程度明显增强。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和民营小微企业覆盖率、满意度不断提升。融资成本进一步下降并保持在合理水平。对弱势群体的支持力度不断增强。

4.金融风险得到有效防范。不良贷款率降至合理水平,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高风险机构数量实现清零,高风险边缘机构风险指标进一步优化。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发生率进一步下降,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5.地方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稳步推进,地方法人机构经营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服务实体经济和风险防控能力显著增强。进一步理顺地方金融事权,充实市县两级地方金融监管力量。

6.金融生态环境更加优化。金融营商环境明显改善,金融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全社会的金融意识、信用意识不断提升,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得到进一步增强。

二、主要任务

“十四五”时期,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推动乌兰察布市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实现金融与实体经济的相互促进与良性互动。

(一)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落实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政策措施,围绕发展“五大经济”、构建“五大产业集群”,深化农牧业特色金融服务,发展符合产业方向的现代能源金融,充分利用绿色金融的发展成果,建设依托地区优势的开放金融,不断增强金融服务的适应性、普惠性和竞争力。

1.因地制宜深化农牧业特色金融服务

支持特色农牧业产业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围绕我市农牧业“麦菜薯、牛羊乳”六大优势产业的种养殖、加工、销售等各环节,完善金融配套政策和特色产业集群金融综合服务方案,发挥金融对乡村振兴、特色产业发展的支撑保障和导向作用。加强对农牧户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发放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两权”抵押贷款、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活体牲畜以及农业保单抵质押贷款。引导县域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结合农牧业发展实际,创新信贷产品,贷款主要投向涉农企业和各类农牧业经营主体。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创新业务产品,将抵质押物范围扩大至各类存货、流转土地经营权、活体牲畜等,解决农牧业企业、各类农牧业经营主体抵质押资产不满足银行要求的问题。(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外事办(商务局)、财政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金融机构)

加强对农牧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继续深化“基金+信贷”模式,探索建立主办行机制,鼓励机构开发基于品牌价值的增信贷款产品,支持打造农牧业与旅游、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的特色品牌,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性支持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发展龙头企业供应链金融,健全“核心企业+农牧民合作社+农牧户”“核心企业+专业大户”“核心企业+家庭农牧场”等农牧业产业链服务模式,形成集支付、结算、投融资、保险为一体,应收账款、票据、存货、仓单、订单融资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供应链金融解决方案。借助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优势,在节水灌溉、农牧业机械化等现代农牧业方面,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农牧业基础设施的中长期信贷支持。(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外事办(商务局)、财政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金融机构)

发挥农牧业保险保障功能。完善农牧业保险产品体系,鼓励保险机构提高完全成本保险、大灾保险的保障水平,开展农作物种植收入保险、肉牛养殖保险、肉羊保险和农畜产品价格保险等特色农畜产业保险产品创新,满足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多样化的保险需求。鼓励保险机构健全农牧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扩大服务半径。通过争取中央、自治区、市本级财政补贴、以奖代补政策、提高保险市场化竞争等方式,减轻农牧民保费负担。(牵头单位: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涉农保险机构)

2.发展符合产业方向的现代能源金融

促进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按照“三个一批”原则,推动金融机构通过优化信贷资源配置、调整信贷结构、扩大利率差价等方式,完善差异化信贷措施,适应碳达峰、碳中和战略要求,引导“两高”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提高清洁低碳节能高效能源供给能力,强化能耗“双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鼓励金融机构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实现行业整合,通过淘汰落后产能盘活沉淀信贷资源。探索开发产能置换、资源价款缴纳等项目建设类信贷产品,拓宽股权并购融资产品适用范围。推动金融机构开展融资再安排,引导信贷资源有效支持产能置换项目,优化信贷价格、借款期限等政策措施,支持传统能源企业、高耗能企业转型升级。推动设立新能源发展基金、双碳基金。(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发改委,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各金融机构)

壮大能源高端装备制造业。鼓励政策性银行对符合政策导向的能源高端装备制造企业予以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优化授信准入、抵押担保等条件,降低融资门槛,创新增信政策与工具,支持高端风机、先进光伏组件制造等高端能源装备制造企业发展,延长风力发电和光伏发电产业链。(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各金融机构)

支持风能、光伏、储能等新能源产业发展。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鼓励银行机构制定基于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立项批复等项目前期贷授信政策,支持尚未并网的新能源企业获得融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发展并网许可抵押、收费权质押、特许经营权质押、未来收益权质押等多种融资方式。推动政策性银行开发适合新能源产业成长周期特点的政策性金融产品,推进产融结合、投贷联动等金融服务。推动金融机构协同合作和一致行动,优化审批条件,综合运用银团贷款、险资直投、专项债券等金融工具,扩大融资来源和规模,协同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争取自治区能源金融的试点政策,开展常态化融资对接,争取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能源基地示范分支机构,支持我市风光发电能源基地建设。(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金融机构)

3.充分利用绿色金融的发展成果

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引导金融机构围绕低碳循环经济、生态保护、环境治理、绿色康养、民宿旅游等领域,开发推广用能权、碳排放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生态产品收费权抵质押类信贷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企业债、公司债等各类债券产品和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文旅体局、外事办(商务局)、工信局,各金融机构)

鼓励金融服务生态保护与修复和环境治理。引导政策性金融、开发性金融组建银团贷款,对我市草原生态保护、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大气污染防治、岱海水生态保护治理、察汗淖尔和黄旗海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给予信贷支持。推动金融机构合理管控对高污染企业的信贷投放,适当压缩融资限额和贷款额度,引导污染企业开展技改升级,推动产业转型。鼓励金融机构综合使用银行贷款、风险投资、保险资金等金融工具,支持我市石墨烯产业发展,促进传统炭素行业转型升级。鼓励金融机构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的区域性战略目标,加强碳金融产品研发,推广基于碳排放权抵质押的信贷产品。(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草局、工信局、科技局,有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金融机构)

4.增加科创金融有效供给

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丰富科创金融产品体系,结合科技企业发展阶段特点、金融需求和风险特征,采取差异化差异化信贷政策,助推科创企业发展壮大。积极开展支持重大科技工程、重点科技项目建设的融资对接活动。大力支持规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贷款、首贷和续贷投放力度,稳步扩大科技型企业信贷规模。鼓励保险机构打造科技类保险产品体系,加快研发新型保险产品,对科技型企业在技术研发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财产损失、科研经费损失给予保障。(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金融办,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金融机构)

5.建设依托地区优势的开放金融

借助银保监会对口帮扶我市契机,继续推动金融机构总部在我市设立数据中心和灾备中心,带动上下游产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数据处理硬件和数据储存媒介等行业开展调查研究,研发信贷产品,精准支持相关装备制造企业发展。引导政策性金融和开发性金融加大对我市大数据产业和物流产业中长期信贷资金的支持力度,补齐财政性资金缺口,鼓励银行机构在产业园周围设立营业网点,提供交易、结算等各类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应收账款、贸易融资、保理、仓单质押、供应链金融的方式,支持现代物流、对外商贸企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整合信息流、资金流、物资流,探索建设适应枢纽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支持市场化导向,引导金融机构为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提供便利化服务。采用“线上+线下”银企双联动机制,有效拓展企业对中小企业跨境融资支持政策的知晓度,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大数据局),市外事办(商务局)、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金融机构)

6.扩大普惠金融的覆盖面

加强政策运用和金融引导。鼓励银行机构灵活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扩大“三农三牧”领域、民营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针对民营小微企业,加大科技手段运用,提供即审即批、即时到账的线上信贷产品,推广和发展“银税互动”“信易贷”等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农村牧区脱贫人口、残疾劳动者、创新创业者等群体需求特点,创新专属金融产品,打造差别化服务方案,推广“一次申请、集中授信、循环使用、余额控制”的小额贷款模式。在建立健全风控体系的前提下,应用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贷款展期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帮助民营及中小微企业解决贷款与用款期限错配问题。积极发展消费金融,加大消费类金融产品研发力度,提供专业性、一站式、综合化金融服务,促进居民消费升级。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促进金融机构与民营小微企业精准对接。落实好普惠金融专项评估和考核,发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指挥棒”作用。(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工信局、外事办(商务局),各金融机构)

发挥财政性风险补偿资金和奖补资金的导向作用,加大政策性融资担保对“三农三牧”领域、民营小微企业的增信支持。探索设立市级应急转贷资金池,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续贷提供过桥等服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

加强普惠金融组织建设。引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向旗县、乡镇延伸网点,优化网点布局,适度扩大农村牧区网点覆盖面,加强农村牧区基层服务人员队伍建设,通过网上银行、在线服务等方式为农村牧区人群提供支付、信贷、保险、理财等多元化金融服务,提升农村牧区和偏远地区金融服务水平。推进农村牧区金融组织形式创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金融服务中心,为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中介服务机构的产品推广业务拓展提供场地和平台。(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推进普惠金融信用信息建设。完善中小微企业和农村牧区信用体系,依法归集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整合涉农涉牧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提高农牧户信用档案建档覆盖面,强化信用信息在涉农涉牧融资上的运用。(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农牧局、市场监管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金融机构)

7.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完善上市(挂牌)奖补政策,建立健全市县部门联动开展企业上市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开通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实施企业上市计划,积极培育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引导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金融机构)

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分类分层推动上市挂牌企业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方式扩大再融资规模。鼓励非挂牌上市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信托及融资租赁等方式实现融资。在有效防范政府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探索政府融资新模式,积极推进国有资产证券化,有效盘活“存量”国有资产。(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金融机构)

积极利用政府性基金引导作用。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和杠杆效应,优化政府产业基金投向,围绕产业转型升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重大工作,开展基金运作,引导各类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

发挥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效应。结合我市特色产业,积极推动马铃薯、葵花籽等特色产品成为期货上市品种,争取在市内设置交割库,促进期货市场和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助力做强乌兰察布市优势特色产业。围绕铁合金等期货交易品种,延伸产业链供应链,着力打造产业集群。(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外事办(商务局),各金融机构)

(二)筑牢金融安全防线

强化地方金融监管,坚持在发展中化解风险,稳妥处置防风险和促发展辩证关系,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全面加强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加快建设防范科学、应对有力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加快建设覆盖完整、专业高效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推动完善横向联动的协同工作体系。

1.加强金融风险防控

加快不良贷款处置和信用风险防控。推动银行机构用好用足处置政策,加强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合作,灵活采取现金清收、核销、批量转让、以物抵债、债转股、重组、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处置不良贷款,对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其他不良资产一并处置。推动银行机构加强信贷全流程业务管理和重点领域风险管理;落实内部风险监测机制,严控新增不良贷款,坚决遏制不良贷款前清后增。引导金融机构依托大数据技术,建设数据化风险防控体系,实现风险的有效识别和及时预警。通过银行内部监察审计部门对清收处置和风险化解目标情况加强督导,进一步压实责任。加大对不良贷款相关违法违规机构和责任人的监管处罚力度,严格落实“双罚”措施,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引导银行机构合规经营,持续发展。提升公安、法院、检察院、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协助办理抵债资产交易、登记、过户等事项;对隐匿、转移资产、变相逃避执行等逃废金融债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依法简化诉讼流程,开辟金融债权案件审、结、执“绿色通道”,提升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妥善处置政府隐性债务,通过统筹资金偿还一批、标准债务展期一批、非标债务接续一批、高息债务调降一批、发行债券置换一批、项目运营转化一批、民企债务代付一批等方式化解存量债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市人民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金融机构)

加大高风险机构风险监测与处置。推动高风险机构压实主体责任,通过高管包干、责任人兜底、分条线部门和按网点落实等方式,激发处置不良的内生动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和信贷风险评估;加强股权管理,积极争取自治区联社或者发起行对农合机构及村镇银行的资本金补充,依法依规处置存在恶意控制金融机构、违规干预经营活动、非法套取资金等行为的问题股东;履行金融风险事件报告义务。开展央行金融机构评级、资产质量真实性现场核查和压力测试,发挥存款保险的早期纠正职能,督促法人机构制定风险处置计划和资本补充计划,努力将金融机构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监管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防止不良贷款前清后增,在压实前述责任的前提下,适度鼓励高风险机构发展的倾斜政策,在宽限期内,对于机构主动暴露的陈案新发,有认别的适度提高监管容忍度。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争取发行中小银行专项债券等方式,充实高风险机构股本金,优化股权结构。继续推动银政债务置换,结合政府化债工作处置高风险机构存量不良资产。(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金融机构)

开展持续性流动性风险监测。加强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日常业务监管,引导机构做好信贷业务和日常工作,保持适度流动性。针对出现流动性问题的机构,于季后当月发出《流动性风险预警提示》,对机构进行约谈,督促整改规范。对发生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紧急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动用存款准备金或金融稳定再贷款,保障现金供应,防止辖区出现挤兑等突发事件发生。做好高风险机构的业务监测工作,履行重大事项日常报告制度,推动机构做好内部稳控与信息发布工作。(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金融机构)

加强金融市场风险防控。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帮助受困企业对接自治区企业纾困发展基金、企业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等,通过股权投资、债权融资等多种方式提供资金支持,增强企业内生动力,提振市场信心。(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金融机构)

加大非法金融活动防控。巩固金融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充分运用“公安+金融”双专班工作机制,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密切关注非法金融放贷、非法集资等重点领域风险。通过实地风险排查、线上监测预警、群众举报等方式,有效识别非法金融活动线索,完善线索移送和案件处置机制,深度挖掘收集非法金融活动信息,及时发现原发性和输入性风险。深入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运用联合执法机制,对违法行为及时开展现场检查、性质认定、依法处置等工作。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非法金融活动积极检举揭发,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情况,发挥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

2.完善地方金融组织监管体系

加强金融监管队伍建设。增强基层监管工作力量,加强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规范执法资格管理。强化金融监管业务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法治素养和监管水平。(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创新完善监管机制。根据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情况、发展形势等特点,突出“强优、促中、汰劣、治乱”的监管导向,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措施,合力匹配监管资源、监管事项和监管频次。综合运用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第三方辅助监管等多种方式,依法依规采取监管谈话、窗口指导、限期整改等多种措施,实现科学监管、依法监管、精准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监管、处罚、清退力度,引导“空壳”“失联”企业有序退出。(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严把地方金融组织设立、变更、备案等工作初审、复审关,加强地方金融组织股东背景的穿透式审核,严格审核出资人资金来源合法性,防范不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及违法违规资金进入地方金融组织。(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场监管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3.完善地方金融协同工作体系

充分发挥乌兰察布市金融业发展联系协调工作机制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定期会商、常态化例会、金融风险信息共享等机制。探索对高风险机构风险处置的协同工作模式,健全流动性监测、舆情管控、属地维稳等相关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大数据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三)深化金融改革

深化地方金融改革,加强地方金融引导,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深化金融交流合作,提高金融业发展内生动力和地方金融治理能力。

1.推进深层次地方金融引导

完善全方位、多层次、常态化的政金企对接体系。推进政金企对接常态化,着力保障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信贷需求。深入开展金融“保项目、入园区、进企业、下乡村”行动,做到金融服务跟着全市“十四五”规划走,跟着产业链走,跟着重大项目走。(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金融机构)

深化金融机构牵头示范服务机制。引导金融机构结合业务优势和产业融资需求,围绕现代能源、先进制造业、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乡村振兴、民营经济、绿色发展等重点域,研究提供精准化、专业化、特色化金融服务方案。推动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完善企业信用公示、白名单等配套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围绕诚信优质企业开展专项行动。(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金融机构)

全力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推动各旗县市区将上市工作提升为“一把手”工程,坚持“扶龙头、推上市、强产业”原则,强化企业孵化培育,畅通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培育重点企业挂牌上市。(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金融机构)

2.深化地方金融改革

深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改革。积极争取自治区地方政府专项债补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本。稳步有序推进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因地制宜对农村信用社实施股份制改造。推动农村信用社引入社会资本进行增资扩股,加强经营管理能力建设,提升服务农村牧区的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金融机构)

引导地方金融组织规范化发展。指导地方金融组织加强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资产质量、损失准备等制度规则,提高运营规范水平。引导地方金融组织规范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加强专业管理能力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金融法治素养。推动地方金融组织加强股权管理,鼓励地方金融组织按照规定将股权集中到符合条件的股权托管机构进行托管。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扩大融资担保服务覆盖范围,引导融资担保公司减费让利,提升服务“三农三牧”领域、民营小微企业能力。(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各地方金融组织)

完善地区金融服务体系。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保险、期货、基金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利用地区优势,吸引金融机构数据中心、后台服务以及配套服务机构落户我市,完善我市金融业态。发展符合监管要求的地方金融投资企业,优化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提升国有金融资源利用效率。引进、设立商业保理、融资租赁、融资担保等机构,发挥地方金融组织“毛细血管”作用,形成多元化地方金融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组织综合统计制度,全面掌握地方金融组织发展状况。(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3.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推动政府相关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数据共享机制。完善金融配套服务,引进专业服务机构,健全信用评级、增资扩股、不良贷款处置、资产管理等金融服务,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股权流转、引进战略投资者、补充资本金以及不良债权、抵债资产处置等工作,有效化解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压力。建立风险金补偿、担保金代偿尽职免责制度。(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加大金融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加大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风险防范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化营商环境。金融机构要规范贷款风险管理,加强内部风险防范与控制,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尽职免责制度。运用综治手段,推动完善多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探索建立健全金融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和金融仲裁制度。构建金融机构与司法机关快捷高效协调对接机制,建立金融债权案件办理“绿色通道”。(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金融办,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优化信用环境。推动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和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农村牧区入户调查,建立农牧户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全覆盖系统,推动“三农三牧”领域征信数据库建设。发挥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库的功能,推动金融机构建立失信企业、失信个人黑名单制度,加大失信行为曝光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诚实守信、按时还贷的贷款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农牧户在贷款利率、额度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金融办,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金融机构)

加强舆论环境建设。依托“六进”宣传活动,积极开展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宣传教育活动,推动金融知识、金融法律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在充分发动媒体宣传的同时做好社会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公益宣传,持续强化宣传引导和氛围营造,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4.深化金融交流合作

加快推动呼包鄂乌一体化发展,加强对标学习,探索推进区域金融一体化合作发展模式。引导金融机构做好建设乌兰察布—二连浩特陆港型(陆上边境口岸型)国家物流枢纽和“一园六区”的金融配套服务工作,支持利用物流企业货物全程监管和大数据资源优势,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模式,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质押、结算、境外融资、保险理赔等个性化业务,推动二连浩特口岸功能后移,发展以乌兰察布为枢纽的泛口岸经济。(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外事办(商务局),各金融机构)

依托银保监会对口帮扶,推动地方法人机构跨地区交流,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与辖内外同行开展多种多样的联合发展,在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内部运营、防范金融风险、创新发展模式等方面加强学习交流。(牵头单位: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各金融机构)

依托京蒙对口帮扶,继续加强与北京市金融管理局联系,在人员培训、资源引荐、监管创新等方面进一步加深合作。(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

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和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全市金融系统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从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金融机构党的建设,明确党建工作领导责任,大力推广“党建+金融”模式,推进党建与金融事业深度融合,形成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合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金融系统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升金融干部能力素质。

(二)完善政策支持

围绕金融发展与改革各项重点工作,加强政策引导,健全金融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完善高层次金融人才差异化服务、保障和支持政策,加大高层次和急需紧缺金融人才引进力度。健全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双向人才交流机制,支持金融机构专业人才在各级政府部门挂职任职。完善企业上市挂牌、信贷风险补偿、金融机构考核政策。

(三)强化督查考核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对金融工作的督查和绩效考核,要按照部门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指标评价体系,以考核促落实,将列入本地区、本部门年度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绩效指标体系,并对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相关工作任务顺利实施,力求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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