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鼓励废旧钢铁回收再生利用 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25 17:50   
字体大小: [ ]
索引号: 111526000116944316/2024-0006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机关: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5-24
文号: 乌政办发〔2023〕27号 是否有效: 无效
附件下载:
下载
主题词: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鼓励废旧钢铁回收再生利用 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乌兰察布市鼓励废旧钢铁回收再生利用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兰察布市鼓励废旧钢铁回收再生利用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通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有力支撑,根据自治区《关于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全社会资源全面节约集约的指导意见》及我市相关配套文件,现就我市鼓励废旧钢铁回收再生利用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适用对象。在我市区域范围内取得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许可证,依法注册成立,从事废旧钢铁回收处理销售业务,产品符合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可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二、鼓励政策。根据废旧钢铁回收企业按照一定标准测算对市县两级综合经济形成的直接贡献,分别给予85%的扶持奖励。同时,对市级直接贡献剩余15%的1/3,专项下达所在旗县财政,用于鼓励旗县加快相关产业发展。

三、兑现程序。扶持政策由属地财政部门组织,工信等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基础工作,原则上每季度测算兑现一次,15日内兑现完成。其中:涉及市本级承担的扶持资金,先由旗县市区财政一并垫付兑现,年终结算时连同市本级支持旗县市区发展的部分,通过年终上下级财政单独结算。

四、有关事项

本政策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为2年。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工信部门共同负责解释。执行期间若遇国家政策变化另行调整。

AI阅读助手:
点击开始解析文章内容,总结生成摘要...
{{ placeholder }}
我要对文章提问

本内容提供均基于AI自动总结生成,与主办方无直接关联。查看详情

对本篇文章及关联文件进行提问

{{ item.title }}
停止回答
免责声明

1、AI阅读助手,旨在为广大互联网用户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2、AI阅读助手,所提供的内容仅供参考。部分答复内容采用AI技术生成,生成式答复内容有歧义或不够准确的,请您阅读其他原文,以原文内容为准。

3、AI阅读助手,所提供的内容与原文内容产生冲突时,请以网页原文的具体内容为准。

4、我们致力于提供准确、有用且客观的信息,但鉴于AI技术的局限性和数据源的多样性,我们无法保证所有内容的绝对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用户在使用本平台提供的内容时,应自行判断其准确性和适用性,并承担因使用这些信息可能产生的所有风险和责任。

5、AI阅读助手,提供均基于AI自动解读,与任何主办方或建设方无直接关联,我们对此类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适用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用户在使用时请自行判断,并承担相应风险。

语音正在加载中,请稍后...

阅读原文
阅读摘要
浏览次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保存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