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切实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方案。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月25日
乌兰察布市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原则,广泛开展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引导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拒绝购买、携带、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格依法管控烟花爆竹燃放,实行生产、销售、燃放全过程、全链条管理,做到管控有效、管控到位,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各项污染指标明显向好;确保《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坚决杜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发生,全面提升我市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安全管理水平;依法打击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建立健全事前、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罚长效工作机制。
二、禁止、限制燃放要求
(一)禁放区域和场所
(1)国家机关;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交通枢纽及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养老机构、学校、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儿童活动场所等及其周边;
(7)军事区域、看守所、拘留所等及其周边;
(8)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的山林、公园、绿地;
(9)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10)其他应当限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二)限制燃放的区域和场所。除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其他区域和场所原则上为限制燃放区域。
(三)限制燃放的时间
(1)防火期:全市防火期期间,禁放区、限放区所有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国家、自治区法定统一考试期间:包括教育考试、资格考试、水平考试、公务员考试等考试期间,禁放区、限放区所有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居民的一般休息时段:晚10时至次日早8时期间(包括重要节假日在内),禁放区、限放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宣传发动。自即日起,建立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宣传工作机制,在各个传统节庆日和其他重要节点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全覆盖宣传活动,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教育引导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拒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1.媒体宣传。利用新闻报纸、广播电视台、自媒体等各类媒体平台,通过专题栏目、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创意视频以及滚动字幕等多种形式,对禁限放政策进行集中宣传,尤其是春节、元宵节、清明节、中秋节及防火期等重要时间节点,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禁限放规定。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深度报道,以案例形式增强宣传效果。
2.基层宣传。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细化宣传工作方案,将禁限放宣传覆盖社区、商户、家庭;配合公安机关、宣传部门开展重点宣传,确保禁限放政策全民皆知、深入人心。在小区各出入口、车库出入口、通告栏、单元门、电梯内张贴禁限放公告,劝导和制止违规燃放行为。
3.交通宣传。在公交车载电视等区域播放禁限放宣传标语或宣传片;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城主干道、长途汽车站及公交车站醒目位置设置城区禁限放警示标牌。
4.校园宣传。在校园内张贴禁限放公告、禁限放宣传标语,电子显示屏、校园广播滚动播放禁限放标语。组织开展校园宣讲活动,通过“小手拉大手”、“带规回家”等活动形式,让家长积极参与配合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工作。
5.通信宣传。在各个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段,向群众发布群发短信,宣传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措施。
6.重点部位宣传。在工地、影剧院、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宾馆酒店、医院、殡仪馆、公共墓地、婚姻登记、婚庆公司、汽车销售门店等重点场所,多种形式开展禁限放宣传工作。
7.主题活动宣传。各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两场以上禁限放主题宣传活动,营造宣传声势和氛围。
8.单位内部宣传。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学习禁限放规定和相关知识,逐人签订承诺书,广大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禁限放规定。
(二)开展集中整治。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时段开展集中整治,实行联合执法;对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禁限放管理,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查证属实给予奖励。
1.强化市场准入监管。在我市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严格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政策,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批发、零售、运输等企业(个体)的从业资质、经营选址、安防设施、安全制度等进行严格审批把关。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
2.加强经营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经营行为,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违规经营不符合质量标准烟花爆竹及未依法落实各项安全制度的,要及时予以查处和取缔,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严格运输监管。一是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予以查处,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二是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合理设置道路运输路线,充分发挥公安检查站和治安卡点作用,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稽查管控。
(三)强化执法监督
1.多部门联合执法,各执法部门要主动履行职责,根据职责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联合执法方案,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堵塞监管漏洞,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地毯式”排查、全方位打击。
2.多频次联合执法。各执法部门要提升在禁放区和限放区内的巡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及时制止并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严厉处罚。公安机关要适时组织相关执法部门,联合开展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加强对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流动摊贩和店外经营行为的查处,依法吊销违法违规单位的营业执照。
(四)强化执纪监督
1.严禁单位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全市各个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任何名义及理由,在禁放地点及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发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处理,燃放烟花爆竹的组织人、燃放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严格监督管理干部、职工。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大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监督力度,要监督本单位干部职工在节庆日、红白事、搬家、生子等期间,依法、合法购买、燃放烟花爆竹。发现有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及时移交处理。
(五)加强工作督导和考核。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把禁限放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本单位年度考核目标,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定期派出工作组,督导各个基层单位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工作的落实情况。发现工作推进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职责分工
(一)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及时组织其他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协商、督导检查等活动。及时发现各个行业场所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定期编发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专报,报送市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单位。开展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发布禁限放公告,明确违规燃放法律责任、举报方式和奖励等事项;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建立非法运输、违法燃放举报反馈制度,对相关投诉举报,及时登记、查处,对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对宾馆、酒店、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未及时劝阻、举报责任范围内违规燃放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禁限放宣传。
(二)市委网信办(大数据局)。组织市直新闻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禁限放工作开展情况的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关注市域内网络有关禁限放工作的负面信息。
(三)市教育局。组织中小学校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教育,开展“小手拉大手”、致家长一封信等活动,把禁限放要求传达至每位师生和家庭成员。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各类工业企业等单位开业等各类庆典活动进行禁限放宣传引导。
(五)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旗市区民政局对婚姻登记机关、殡葬服务机构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宣传工作,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禁限放规定。
(六)市财政局。负责禁限放工作经费保障和举报奖励资金的落实。
(七)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市气象局监测空气质量指数,达到重污染程度水平时会同市气象局通报有关部门。
(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积极配合开展禁限放宣传,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严格遵守禁限放规定。指导各旗县市区综合执法部门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依法查处因燃放毁坏城市绿化、市政公共设施等行为,及时劝阻、举报违法燃放行为,及时组织清扫燃放废弃物;在办理户外商业活动许可和店招设置技术审查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得违规燃放;积极协同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接受违法燃放相关投诉举报,及时移送违法线索。指导物业管理部门,督促禁限放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管理区域内的禁限放宣传和违规燃放劝阻、举报工作。
(九)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在公共交通设施、站点开展禁限放宣传;发现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积极参与联合执法,配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十)市商务局。对宾馆酒店、商贸企业进行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宣传指导。
(十一)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做好管辖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等工作;积极参加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建立违法生产、经营、销售举报反馈制度,对相关投诉举报及时登记、查处,对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指导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管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十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参与联合执法,互通监管执法信息,及时移交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案件线索。
(十三)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林区、草原、生态保护区等的禁放工作,重点抓好防火期内的防治工作。积极推进林区、牧区禁限放宣传工作。配合抓好林区、草原内旅游景区的禁限放工作,接受违法燃放相关投诉举报,及时移送违法线索。及时发现、劝阻在林区、草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及时组织清扫燃放废弃物。
(十四)市气象局。负责监测空气质量指数,达到重污染程度水平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十五)各旗县市区政府。组织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各旗市区的禁止、限制燃放具体区域位置,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整体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发本地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群众参与,有效管控、处置违规燃放行为;督导相关职能部门、村(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日常宣传、引导、监督,发现和劝阻违法燃放行为。
全市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作为禁限放工作的参与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和开展宣传教育和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对所属人员及其家属违规燃放行为进行教育、制止和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分工,加强领导。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人员,加强对禁限放工作的领导统筹。各旗县市区也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禁限放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二)提高认识,细化方案。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顺民情、体民意、重民生,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干部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单位必须克服畏难情绪,积极作为,在职责范围内全力抓好禁限放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方案,配合做好禁限放工作部署和安排,各地政府要尽快完成本地方案的制发工作。
(三)加强协作,建立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合牵头单位组织的各项工作。请市委宣传部配合职能部门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的宣传工作,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禁限放规定。各成员单位之间要相互支持、积极配合,及时互通工作情况,协同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要明确目标任务和专人负责,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狠抓落实,工作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巩固工作成果,逐步建立禁限放工作长效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工作联络人,并将联络人信息提供至市公安局。
(四)严格执法,加强督导。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阻碍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市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将适时组织各成员单位,督导检查全市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开展情况,并将督导情况报告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确保禁限放工作扎实稳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