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乌兰察布市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10日
乌兰察布市本级政府投资
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投资控制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7号)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对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组织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咨询等招标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规模、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乌兰察布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实际,采用作为代建单位直接代建或委托企业作为代建单位的委托代建模式,对项目建设进行管理。
第三条 乌兰察布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中总投资在500万元(不含征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以上,且市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50%以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包括:
(一)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纪委监委、审判、检察及民主党派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和培训用房等项目。
(二)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项目。
(三)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乌兰察布市本级政府投资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五)公益性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等其他财政性资金。
使用地方债券资金和上级资金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乌兰察布市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由代建单位自项目获得项目建议书批复起,至竣工验收备案止的建设过程进行代建管理。
第六条 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乌兰察布市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代建工作配套政策,建立完善市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管理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配合及监管工作。
建立乌兰察布市代建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代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七条 代建项目应采用施工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方式进行建设,优先采用装配式、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进行设计、施工、运维,相应费用应列入项目投资估算和概算。
代建项目优先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以提高设计、建造及运维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实现节约工程投资、合理缩短工期、管理精细化的目标。
第二章 代建各方职责
第八条 乌兰察布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代建项目实施,严格控制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概算。
(二)根据项目实际,确定采用直接代建或委托代建模式。
(三)直接代建模式下,承担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代建单位职责。
(四)委托代建模式下,按照规定程序选定代建企业,并与代建企业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协调代建企业、使用单位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部门的关系。
(六)制止、纠正或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有关违规、违约行为。
(七)组织代建项目移交。
第九条 使用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出项目需求,编制并申报项目建议书,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使用功能配置(包括项目各专业工程)、建设标准和投资标准。
(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规划、土地、环保、施工、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等与项目相关的报批手续。
(三)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有关市政配套设施的批准方案,参与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的编制、优化和报批工作。
(四)参与施工图设计,并对最终施工图设计内容进行确认。
(五)负责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严格按照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向代建单位拨款。
(六)参与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接收、使用和管理建设项目。
(七)使用单位应在项目获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手续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代建单位一次性移交前期工作文件资料(包括前期手续、财务资料等)及建设场地,做好项目代建前后阶段的工作衔接。
(八)做好代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后相关财务处理和登记入账工作,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条 代建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手续。
(二)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施工图设计。
(三)代使用单位办理规划、土地、环保、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等与项目相关的报批手续。
(四)以招标人身份依法组织开展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咨询、主要设备和材料等招标活动,与中标人签订相关合同。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业工程分包进行监督管理。
(五)按照项目进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领、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编制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六)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投资概算、质量安全、工期进度的控制。
(七)按照规定办理代建项目变更签证审核事项,负责投资调整有关工作。
(八)组织或申报中间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备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代建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质量责任。
(九)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审批。
(十)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十一)负责组织协调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修缮维护。
(十二)做好代建项目相关账目和资料的移交工作,并为使用单位下一步将资产登记入账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章 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时,同时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意见,确定项目代建模式并书面通知使用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委托代建的,选择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进行。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发改部门审批后,代建单位组织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编制和报审工作。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招标方案,以招标人身份依法开展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咨询、主要设备和材料等招标工作。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批准的投资概算组织施工建设和进行投资控制,原则上不得突破。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控制变更签证,确因下列原因需合理调整的变更,应当履行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一)原设计中不满足国家规范、法规部分的变更,变更后符合国家规范的要求。
(二)原设计中某些施工工艺现场难以实现,改进后更加合理。
(三)原设计中使用功能不合理的部分变更后比原设计更合理、更满足使用功能。
(四)原设计中存在遗漏、缺陷等内容。
(五)由于其他合理原因需对原设计进行更改。
第十八条 因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原因分项工程需要增加投资时,增加投资额在施工图预算控制额之内,代建单位可自行调整;增加投资额超出施工图预算控制额,但在投资概算控制额之内,代建管理部门可协商使用单位同意后调整;增加投资额超出投资概算控制额,代建管理部门可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附使用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论证意见,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十九条 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由代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代建单位组织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履行审批手续。
委托代建的模式下,由代建企业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经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四章 代建企业管理
第二十条 代建企业的选择,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定。
第二十一条 承担代建业务的代建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之一。
(三)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较高的资信能力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五)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具有同类建设项目的管理业绩和经验。
第二十二条 代建企业选定后,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与代建企业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代建企业应当提供履约担保,具体担保形式和比例根据项目特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 代建企业在代建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承担其所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业务。
(二)委托控股股东相同、法人代表相同或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企业承担其所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业务。
(三)将其承接的代建业务全部或分解后转让他人。
(四)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
(五)项目主要负责人同时承担2个以上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或在所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企业兼职。
(六)从所承担代建项目的参建单位或个人获取任何非正当利益。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代建项目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损害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或使用单位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代建企业有本办法第三十条所述情形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在合同中具体约定),3年内不得参与市本级代建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编制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下达。市财政局将项目支出编入年初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代建项目的自筹资金或其他配套资金,由使用单位按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下达的政府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与政府投资同步、同比例拨付代建单位。
项目建设资金不列为代建单位的收入来源,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中提取代建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对建设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要求进行管理,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使用安全,并定期向市财政局、审计局报送相关资料(含电子数据文档)。
第二十七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代建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代建管理费实行限额管理,按照不高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详见附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
第二十九条 代建管理费可用于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等管理性支出。
第六章 奖惩规定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暂停建设资金及代建管理费支付,并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因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与使用单位或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与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
(五)转让代建业务。
(六)违规承担代建工程其他建设任务。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代建项目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代建单位不积极有效配合,或自筹资金不按时到位,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或拖延工期。
(二)与代建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
(四)竣工验收合格后,拖延接收项目。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诚信管理体系,将代建项目各参建单位及人员统一纳入监管平台,加强履约管理,依法依规进行诚信评价,惩治失信企业、失信人员。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代建项目各项建设审批手续时,存在拖延塞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一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旗县市区使用政府投资进行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项目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费率表
附件
项目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费率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工程总概算 (万元) | 费率 (%) | 算 例 | |
工程总概算(万元) | 项目代建管理费(万元) | |||
1 | 1000以下 | 2 | 1000 | 1000×2%=20 |
2 | 1001-5000 | 1.5 | 5000 | 20+(5000-1000)×1.5%=80 |
3 | 5001-10000 | 1.2 | 10000 | 80+(10000-5000)×1.2%=140 |
4 | 10001-50000 | 1 | 50000 | 140+(50000-10000)×1%=540 |
5 | 50001-100000 | 0.8 | 100000 | 540+(100000-50000)×0.8%=940 |
6 | 100000以上 | 0.4 | 200000 | 940+(200000-100000)×0.4%=13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