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政务公开目录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责任科室 | 公开对象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 1 | 机构信息 | 机构职能 | 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责调整情况确定的本部门最新机构职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形成或变 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 | 长期公开 | 政府网站 | 组织人事科 | √ | ||
| 2 | 领导分工 | 领导姓名、工作职务、工作分工、标准工作照 | ||||||||||||
| 3 | 内设机构 | 所属单位名称、职责、办公时间、办公地址 | ||||||||||||
| 4 | 派出机构 | |||||||||||||
| 5 | 事业单位 | |||||||||||||
| 6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标题、成文日期、发布日期、规范性文件编号、有效性和正文 | 第二条:明确政府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规范性文件属于典型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广泛知晓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公开。 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文件标题、文号、成文日期、发布时间、正文等内容。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形成或变 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办公室 | √ | |||
| 7 | 政策解读文件 | 公开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配套政策解读 | ||||||||||||
| 8 | 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信息 | 政府信息 公开年报 |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 行政法规 | 每年1月31日前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办公室 | √ | ||||
| 9 | 其他信息 | 人事信息 | 乌兰察布市税务局人事任免信息 | 随时公开 | 政府网站 | 办公室 | √ | |||||||
| 10 | 税收动态 | 税费工作开展情况动态信息 | 随时公开 | 政府网站 | 办公室 |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 主体 |
事项类别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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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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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关简介 |
基本信息 |
民政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门户网站 |
√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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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领导简介 |
民政局领导姓名、照片、职务、分工等信息 |
门户网站 |
办公室 办公室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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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机关职能及机构设置 |
机关职能 |
民政局职能 |
门户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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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机构设置 |
民政局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 |
门户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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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所属单位 |
所属单位名称、职能、负责人姓名、内设机构、办公时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
门户网站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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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政策法规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文件名称、文号、正文、发布机构、发布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门户网站 |
√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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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及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
门户网站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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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政策解读 |
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规划、制度等解读文件,有关热点问题的解读和回应 |
门户网站 |
各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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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民政局实施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等重大决策,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 、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门户网站 |
√ |
决策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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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办事指南 |
事项清单 |
民政局行政职能相关业务的实施清单、一件事清单、办事指南,具体包括受理范围与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窗口办理、设定依据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 、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门户网站 |
√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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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权力 |
权责清单
|
民政局权责清单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 、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门户网站 |
√ |
办公室 |
||
12 |
行政处罚 |
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门户网站 |
√ |
社会组织 管理局、综合保障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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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许可 |
民政局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门户网站 |
√ |
社会组织 管理局、综合保障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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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规划财务 |
财政预算 |
民政局及所属单位预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门户网站 |
√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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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财政 决算 |
民政局及所属单位决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决算、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信息 |
门户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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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统计信息 |
民政事业统计季报、年报等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门户网站 |
√ |
办公室、有关业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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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公共资源 |
政府采购 |
民政局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门户网站 |
√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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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政府信息公开 |
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接受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途径和程序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门户网站 |
√ |
办公室 |
||
19 |
年度报告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门户网站 |
√ |
办公室 |
||||||
20 |
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事项内容、时限、主体等 |
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门户网站 |
√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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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重点领域信息 |
1.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和年检结论。 2.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救助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 3.全市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4.全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 5.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实施情况。 6.全市儿童福利相关政策实施情况。 7.慈善信托备案事项。 8.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 、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门户网站 |
√ |
相关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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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处室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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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构信息 |
法定职责 |
机构职能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二) |
行政法规 |
长期 |
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2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目录及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一) |
行政法规 |
长期,直到文件被宣布失效或废止 |
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法规科 |
|
3 |
预决算公开 |
预决算公开 |
预决算公开 |
部门预算公开报告及报表、部门决算公开报告及报表(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七) |
行政法规 |
批复后20日内 |
部门及各所属单位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计划财务科、局所属各预算单位 |
|
4 |
住房保障 |
住房公积金报告 |
住房公积金报告 |
业务运行情况、主要财务数据、资产风险状况、社会经济效益 |
《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 |
四、统一披露方式。住房公积金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公积金中心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多种渠道向社会披露。 |
规范性文件 |
每年3月底之前 |
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定公开 |
报纸、网站 |
√ |
住房公积金中心 |
|
5 |
保障性安居工程 |
保租房 |
保租房年都建设计划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等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年度建设计划信息:确定年度计划或项目立项后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住保科 |
|||
6 |
保障性安居工程 |
棚户区改造 |
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年度建设计划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等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年度建设计划信息:确定年度计划或项目立项后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住保科 |
|||
7 |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 |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 |
政府信息公开 |
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补助资金分配情况、改造结果。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等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长期 |
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村镇建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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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燃气许可证申请核发意见审查结果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证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询。公开的内容包括:准予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企业注册登记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发证部门名称、发证日期和许可证有效期限等 |
规范性文件 |
公示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
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城建管科 |
|
9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十九条 |
行政法规 |
每年1月31日 |
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10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
网站名称、首页网址、主办单位、网站类型、政府网站标识码、ICP备案号、公安机关备案号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网站年度报表发布工作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每年1月31日 |
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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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 |
公开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1 |
机构信息 |
法定职责 |
主要职责 |
●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按“三定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政府办公室 |
■政府网站 |
√ |
|
2 |
机构设置 |
领导分工 |
●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名单、领导简介及分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政府办公室 |
■政府网站 |
√ |
||
3 |
机构职能 |
●市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职能、联系方式及负责人姓名(按“三定方案”) ●市政府办公室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联系方式及负责人姓名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政府办公室 |
■政府网站 |
√ |
|||
4 |
主动公开文件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文件 |
●现行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政府办公室 |
■政府网站 |
√ |
|
5 |
政策解读 |
●应解读尽解读 |
√ |
|||||||
其他文件 |
政策性文件及政策解读。 |
●1.办公室制发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的乌政发、乌政字文件,乌政办发、乌政办字文件,本办制发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的乌政发、乌政字文件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政府办公室 |
■政府网站 |
||||
6 |
预决算公开 |
预算公开 |
●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市政府办公室 |
■政府网站 |
√ |
||
7 |
决算公开 |
●年度部门决算批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市政府办公室 |
√ |
||||
8 |
建议提案 |
建议提案 |
●人大代表建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政府办公室 |
■政府网站 |
√ |
||
9 |
其他类政务信息 |
政府常务会及解读 |
●公开每一次政府常务会及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政府办公室 |
■政府网站 |
√ |
||
10 |
政府公报 |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公报》为双月刊,在每期纸制印刷的同时,在网站公布发刊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双月刊 |
市政府办公室 |
√ |
||||
11 |
政府工作报告 |
●每年公开发布政府工作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政府办公室 |
■政府网站 |
√ |
|||
12 |
政务服务类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办公室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有关情况、监督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 |
市政府办公室 |
√ |
|||
13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国家、自治区、市本级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规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等 |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 |
市政府办公室 |
■政府网站 |
√ |
||
14 |
新闻宣传 |
动态新闻 |
●部门动态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政府办公室 |
■政府网站 |
√ |
||
15 |
新闻发布会 |
●地区、部门新闻发布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政府办公室 |
■政府网站 |
√ |
|||
16 |
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一)总体情况。(二)办公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三)办公室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
每年1月31日前 |
市政府办公室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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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 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 效力 未阶 |
公开 时限 |
公开 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群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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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机关简介 | 基本信息 | 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二)机关职能 、机构设置、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领导简介 | 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领导姓名、照片、职务、简介、分工等信息 | |||||||||||||
| 机构职能 | 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主要职责 | |||||||||||||
| 内设机构 | 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 |||||||||||||
| 所属单位 | 所属单位名称、主要职责、负责人姓名、内设机构、办公时间办公地点、联系电话 | |||||||||||||
| 2 | 政策法规 | 法律法规规章 | 国家和自治区医疗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标题、发布日期、文号、正文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政策文件 | 可以公开的与医疗保障有关的政策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题、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文号、有效性和正文等信息 | 各科室、中心 | ||||||||||||
| 政策解读 | 与我市医疗保障有关的重大政策、规范性文件、社会热点问题的解读和回应 | 各科室、中心 | ||||||||||||
| 通知公告 | 以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名义制发的应主动公开的各类文件,包括标题、发布日期、正文等信息 | 各科室、中心 | ||||||||||||
| 3 | 重点领域 信息公开 |
医保事业发展规划 | 公开我市医疗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 | 政府网站 | √ | 各有关业务科室、二级单位 | |||
| 数据统计 | 公开基本医疗保障基金运行情况(基金收入、基金支出等。)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 | 政府网站 | √ | 规划财务科 | |||||||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公开医保领域措施及实施情况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 | 政府网站 | √ | 各科室 | |||||||
| 4 | 行政权力 | 权责清单 | 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部门权责清单,包括权利名称、权利类型、设定依据、责任事项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 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 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 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 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 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 | 政府网站 | √ | 各科室、二级单位 | |||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行政法规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 | 政府网站 | √ | 基金监管科、医药价格招标与采购科 | ||||||
| 5 | 财政预决算 | 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及所属单位预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七)财政预算 、决算信息; |
行政法规 | 预、决算批复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规划财务科 | ||||
| 6 | 项目招投标 | 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实施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7 | 重大决策 预公开 |
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实施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等重大决策,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 | 政府网站 | √ | 起草科室 | ||||
| 8 | 人大建议、 政协提案办理 |
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独办、主办或分办的全国或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复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 | 政府网站 | √ | 各科室、二级单位 | ||||
| 9 | 人事信息 | 招考信息 | 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录用结果 信息 |
乌兰察布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招考录用的结果信息 | |||||||||||||
| 10 | 数据开放 | 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 | 政府网站 | √ | 医疗保险 服务中心 |
||||
| 11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渠道、时限;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监督与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依申请公开 | 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说明、工作流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 | 政府网站 | |||||||
| 年报 | 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 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
行政法规 | 每年3月底前 | 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 | 政府网站 |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1 |
机关简介 |
基本信息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二) |
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领导信息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姓名、照片、职务、简介、分工等信息 |
|||||||||||||
机关职能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责 |
|||||||||||||
机构设置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名称、主要职责、负责人姓名、内设机构、办公时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
|||||||||||||
2 |
政策法规 |
法律法规 规章
|
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标题、发布日期、文号、正文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一) |
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
√ |
政策法规科 |
|||
标准规范 |
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的标准、规范的标题、代号、正文等信息 |
政策法规科 |
||||||||||||
政策文件 |
可以公开的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有关的政策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题、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文号、有效性和正文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一) |
法规 |
政策法规科 |
|||||||||
政策解读 |
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有关的重大政策解读,有关热点问题的解读和回应 |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办法 |
政策性文件 |
政策法规科 |
||||||||||
3 |
规划 计划 |
相关规划 |
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有关的行业规划、专项规划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三) |
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 |
政府网站 |
√ |
危化科、工贸科、矿山科、减灾科、防汛科、防火科、地震局 |
|||
4 |
行政 权 力 |
权责清单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部门权责清单,包括权力名称、权力类别、设定依据、责任事项等信息。 |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执法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
第八条(二) |
规章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 |
政府网站 |
√ |
政策法规科 |
|||
行政许可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目录、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机构、收费标准、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办理流程、办理结果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五) |
法规 |
行政许可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 |
政策法规科、办公室 |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六) |
法规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 |
政府网站 |
√ |
政策法规科、各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科室 |
|||||
5 |
财政信息 |
部门预算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及所属单位预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七) |
法规 |
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部门决算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及所属单位决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决算、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 |
法规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性收费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八) |
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 |
||||||||
6 |
公共资源配置 |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实施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 |
根据具体项目 |
法规 |
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 |
政府采购网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
办公室、项目承办科室
|
||||
政府采购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名称、主要职责、负责人姓名、内设机构、办公时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九) |
|||||||||||
7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实施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等重大决策,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等信息 |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 |
政府网站 |
√ |
各有关科室 |
||||
8 |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独办、主办或分办的自治区或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复文 |
关于征集全国两会议案和建议的函,关于征集全国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素材的函 |
函 |
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各有关承办科室 |
||||
9 |
人事信息 |
公务员招考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十四) |
法规 |
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事业单位招聘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及录用结果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十四) |
|||||||||||
10 |
重点领域信息 |
安全生产 |
事故调查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受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组织调查的事故并经依法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结果(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全市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
法规 |
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 |
政府网站 |
√ |
调查评估和统计科 |
|||
重点领域信息 |
安全生产 |
监督 检查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实施的安全生产常规检查、突击检查、明察暗访等情况,以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结果、相关约谈情况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十三) |
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
√ |
各相关业务科室 |
|||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纳入或移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信息,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人员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管理期限作出决定的部门等信息(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11号令)》 |
规章 |
自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 |
政府网站
|
√ |
调查评估和统计科 |
||||||
安全生产举报 |
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调查评估和统计科 |
||||||
监督 检查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实施的安全生产常规检查、突击检查、明察暗访等情况,以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结果、相关约谈情况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十三) |
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
√ |
各相关业务科室 |
|||||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纳入或移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信息,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人员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管理期限作出决定的部门等信息(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11号令)》 |
规章 |
自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 |
政府网站
|
√ |
调查评估和统计科 |
||||||
安全生产举报 |
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调查评估和统计科 |
||||||
防灾减灾救灾 |
灾害救助 |
灾情核定、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数量、使用情况,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展等信息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
第二十六条 |
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发布会广播电视 |
√ |
综合救灾和物资保障科 |
||||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厅制修订的本级事故灾难类、自然灾害类等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及演练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十二) |
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
√ |
应急指挥调度中心 |
||||
灾害事故 |
重特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情况和动态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十二) |
法规 |
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发布广播电视 |
√ |
各相关科室 |
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1 |
机关简介 |
基本信息 |
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第二十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领导介绍 |
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领导姓名、照片、职务、分工等信息 |
|||||||||||||
机构职能 |
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 |
|||||||||||||
所属单位 |
所属单位名称、机构职能、负责人姓名、内设机构、办公时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
|||||||||||||
2 |
政策法规 |
政策文件 |
可以公开的与政务服务、行政审批有关的政策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题、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文号、有效性和正文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政策法规科
|
||
政策解读 |
与政务服务、行政审批有关的重大政策解读,有关热点问题的解读和回应 |
|||||||||||||
3 |
行政权力 |
权责清单 |
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权责清单等信息 |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和制定配套文件,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有效载体向社会公布。 |
行政规章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网 |
√ |
电子政务科 |
||
4 |
财政信息 |
财政预算 |
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及所属单位预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七款第八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计划财务科 |
||
财政决算 |
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及所属单位决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决算、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信息 |
|||||||||||||
5 |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
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主办、协办或单办、分办的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复文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一、公开范围:乌兰察布市人大常委会、乌兰察布市政协交由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独办、主办和分办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办理复文,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总体情况,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以及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
-- |
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效能监察科 |
||
6 |
人事信息 |
公务员招考 |
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十四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
行政 法规 |
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人事教育科 |
||
事业单位招聘 |
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所属事业单位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信息 |
|||||||||||||
7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许可 |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目录、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机构、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办理流程、办理结果等信息。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十四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条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遵循公开原则。公示内容包括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等。公示方式可通过政府公报、部门公报、政府网站、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及办事大厅等渠道进行,以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透明度
|
行政 法规 |
行政许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法定公开 |
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网、乌兰察布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系统 |
√ |
各审批科室 |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的目录、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机构、收费标准、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办理结果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十四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行政 法规 |
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法定公开 |
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网 |
√ |
|||||
行政备案 |
办理其他行政备案事项的目录、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机构、收费标准、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办理结果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其中包含了行政备案的相关规定 |
行政 法规 |
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局 |
法定公开 |
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网 |
√ |
|||||
乌兰察布市信访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处室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1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乌兰察布市信访局信息公开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信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2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机关简介 |
领导简介、 机构职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信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政策文件 |
上级部门制定的或本局制定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有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信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财政预决算 |
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第七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信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3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乌兰察布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
每年1月31日前 |
乌兰察布市信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4 |
依申请公开 |
依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接受并办理公民、法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需要延长答复的,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乌兰察布市信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5 |
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
门户网站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信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 时限 |
公开 主体 |
事项类别 (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 科室 |
对应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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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群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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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机关简介 | 基本信息 | — |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示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办公室 | 完成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 |
| 2 | 领导简介 | — |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领导姓名、照片、职务、简介、分工等信息 | ||||||||||||
| 3 | 机构职能 | — |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主要职责 | ||||||||||||
| 4 | 内设机构 | — | 乌兰察布市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 ||||||||||||
| 5 | 所属单位 | — | 所属单位名称、主要职责、负责人姓名、内设机构、办公时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 ||||||||||||
| 6 | 政策法规 | 法律法规规章 | — | 国家、自治区和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文物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标题、发布日期、文号、正文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示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办公室 | 制定规范性文件,按要求对外发布。 | |
| 7 | 规范性文件 | — | 可以公开的与文化、旅游、体育、文物有关的政策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题、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文号、有效性和正文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示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办公室 | 制定规范性文件,按要求对外发布。 | ||
| 8 | 政策解读 | — | 与我市文化旅游有关的重大政策、规范性文件、社会热点问题的解读和回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示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办公室 | 解读相关政策文件。 | ||
| 9 | 通知公告 | — | 以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直属单位名义制发,应主动公开的各类文件,包括标题、发布日期、正文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第二十条 第十五款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示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办公室、各相关科室 | 拟定、发布相关通知公告文件。 | ||
| 10 | 行政权力 | 行政处罚 | 执法情况 |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 号)4.《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六款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4.《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公示以下行政执法基本信息:(一)执法主体、办公地点、通信地址、咨询电话、监督电话;(二)执法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三)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照片、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信息;(四)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对象、受理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申请材料的目录、表格等;(五)行政执法流程;(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基本信息。 | 法律法规规章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当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示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乌兰察布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对文化、旅游、体育、文物领域开展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等。 | |
| 11 | 事项清单 | ||||||||||||||
| 12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公示 |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目录、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机构、收费标准、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办理结果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法律法规规章 | 行政许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示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各相关科室 | 受理权限范围内的文化、旅游、体育、文物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 ||
| 13 | 事项清单 | ||||||||||||||
| 14 | 权责清单 | — |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部门权责清单,包括权力名称、权力类别、设定已经、责任事项等信息 |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和制定配套文件,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有效载体向社会公布。 | 行政规章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示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办公室 | 按照权责清单执行各项权力、责任。 | ||
| 15 | 其他对外事项 | — |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其他对外服务办理结果公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第二十条第五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法律法规规章 | 行政许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示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办公室、各相关科室 | 办理相关事项。 | ||
| 16 | 财务公开 | 政府采购 | — | 1.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实施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2.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第九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及实施情况。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二、主要任务,(一)突出公开重点;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做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法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 法定公开 | 门户网站自治区预决算公开平台 | √ | 财务科 | 采购事项 | |
| 17 | 财政预决算 | — | 乌兰察布市预算公开报告、表格,“三公”经费支出预算,项目绩效目标,乌兰察布市决算公开报告、表格,“三公”经费支出决算,项目绩效目标,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第二十条 第七款 第八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行政法规 | 预算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 法定公开 | 门户网站自治区预决算公开平台 | √ | 财务科、各相关科室 | 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 | ||
| 18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 | — | 乌兰察布市实施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等重大决策,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等信息。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二、推进政务阳光透明(四)推进决策公开。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探索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决策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示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办公室 | 制定相关政策文件、方案。 | |
| 19 |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 人大建议 | — |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独办、主办或分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复文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5〕)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一、公开范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政协交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独办、主办和分办的,涉及公共利益、公共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提案办理复文,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办理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自治区政协提案总体情况,自治区人大代表和自治区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以及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 — | 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示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办公室 | 分派需办理人大建议至相关科室办理;负责统一印发答复及后续相关工作。 | |
| 20 | 政协提案 | — |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独办、主办或分办的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复文 | 办公室 | 分派需办理政协提案至相关科室办理;负责统一印发答复及后续相关工作。 | ||||||||||
| 21 | 规划计划 | — | — |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有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工作计划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示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产业科、资源开发科 | 审核制定各类规划,按照要求对外公布。 | |
| 22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 | — |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示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办公室 | 完成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 |
| 23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 | — |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相关文件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示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办公室 | 完成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 |
| 24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 | — |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条 第三款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规章 | 每年1月31日前 |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示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办公室 | 每年整理政务公开相关数据,统计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 |
| 25 | 政府网站工作年报 | — | — |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政府网站公开年度报告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网站年度报表发布工作的通知》 | 各级各类政府网站的《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于每年1月31日前在本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发布。 | 行政规章 | 每年1月31日前 |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示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办公室 | 日常在网站等平台发布信息,每年整理相关数据,统计公开情况。 | |
| 26 |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 — | — | 乌兰察布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服务指南、申请须知及申请样表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第二十九条 第一、第二、三款规定依申请公开服务指南、申请须知。 | 行政规章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示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办公室 | 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按时限要求对外公开相关内容。 | |
| 乌兰察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 时限 |
公开 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群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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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机构信息 | 机构信息 | 法定职能 | 机构职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机关党委(人事) | |
| 领导信息 | 姓名、照片、 分管工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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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等 | |||||||||||||
| 直属单位 | 机构名称、职能、联系方式等 | |||||||||||||
| 2 | 特定事项 | 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包括主动公开信息的公开范围、渠道、时限;依申请公开的接收渠道、注意事项、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3 | 政策法规 |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政策法规 | 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退役军人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规范性文件 | 可以公开的与退役军人工作有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政策解读 | 对牵头制定的重大政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围绕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等内容进行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起草部门、办公室 | ||||
| 4 | 财务公开 | 预决算情况 | 财政预决算 | 预算、决算有关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进一步规定: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5 | 人事管理 | 人事信息 | 公务员招录 | 公务员招考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笔试面试成绩、录用结果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机关党委(人事) | |
| 事业编招录 | 事业单位招考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笔试面试成绩、录用结果等 | |||||||||||||
| 6 | 部门信息 | 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 | 公开部门工作信息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7 | 结果公开 | 建议提案办理 |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 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总体情况、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总体情况、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涉密除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 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
1.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2.三、规范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的公开主体、公开程序和公开方式。对于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采用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8 | 行政权力 | 行政确认等行政权力 | 权责清单 | 名称;类别;事项编码;实施主体;行使层级;实施依据;权力子项;流程图;申请材料等 |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 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 号) | (五)全面公开服务信息。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实体政务大厅,集中全面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以及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机构名录等信息,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内容准确一致。规范和完善办事指南,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除办事指南明确的条件外,不得自行增加办事要求。 | 国务院文件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1 |
机构信息 |
机构概况 |
机构名称、职能、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网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1.法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乌兰察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官网 |
√ |
办公室 |
||
2 |
机构信息 |
领导信息 |
姓名、职务、工作分工、照片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1.法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乌兰察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官网 |
√ |
办公室 |
||
3 |
机构信息 |
内设机构 |
内设机构名称、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1.法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乌兰察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官网 |
√ |
人事科 |
||
4 |
机构信息 |
下属单位和联系单位信息 |
机构名称、职能、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1.法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乌兰察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官网 |
√ |
人事科 |
||
5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接受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途径和程序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1.法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乌兰察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官网 |
√ |
办公室 |
||
6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1.法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乌兰察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官网 |
√ |
办公室 |
||
7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1.法律 |
每年1月31日前 |
乌兰察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官网 |
√ |
办公室 |
||
8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1.法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乌兰察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官网 |
√ |
法治科 |
||
9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解读文件制定背景、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解读机构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1.法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乌兰察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官网 |
√ |
法治科 |
||
10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意见征集 |
公开征求意见通知或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六条。 |
1.法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乌兰察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官网 |
√ |
办公室 |
||
11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意见收集采纳情况 |
意见收集采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六条。 |
1.法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乌兰察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官网 |
√ |
办公室 |
||
12 |
财务信息 |
部门预算 |
部门预算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1.法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乌兰察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官网 |
√ |
财务科 |
||
13 |
财务信息 |
部门预算 |
部门决算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1.法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乌兰察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官网 |
√ |
财务科 |
||
14 |
人事管理 |
人员招录 |
招聘公告、面试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1.法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乌兰察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官网 |
√ |
人事科 |
||
15 |
统计信息 |
医疗卫生机构统计信息 |
医疗卫生机构数、床位数、医护人员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1.法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乌兰察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官网 |
√ |
规划科 |
||
16 |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 |
应急预案、方案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章。 |
1.法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乌兰察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官网 |
√ |
应急办 |
||
17 |
权责清单 |
行政权力 |
行政权力、办事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1.法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乌兰察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官网 |
√ |
法治科 |
||
18 |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
1.法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乌兰察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官网 |
√ |
法治科 |
||
19 |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
1.法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乌兰察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官网 |
√ |
法治科 |
||
| 乌兰察布市投资促进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处室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
| 1 | 机关简介 | 基本信息 | 名称、地址、办公电话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
行政法规 | 长期 | 乌兰察布市投资促进局 | 法定公开 | 部门门户网站 | √ | 综合协调科(办公室) | ||
| 领导简介 | 机关领导分工及简介 | 乌兰察布市投资促进局领导姓名、照片、职务、分工等信息 | ||||||||||||
| 机关职能及机构设置 | 乌兰察布市投资促进局机关职能,内设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职能职责 | |||||||||||||
| 2 | 政府信息公开 | 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接受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途径和程序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 | 行政法规 | 长期 | 乌兰察布市投资促进局 | 法定公开 | 部门门户网站 | √ | 综合协调科(办公室) | ||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每年1月31日前 | 政府网站 部门门户网站 |
|||||||||||
| 政府网站年度报告 | 门户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 及时公开 | 部门门户网站 | 综合协调科(办公室) | ||||||||||
| 3 | 人事管理 | 人事任免 | 人事任免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投资促进局 | 法定公开 | 部门门户网站 | √ | 综合协调科(办公室) | ||
| 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信息 | 招聘单位简介、招聘岗位、数量、条件、招聘办法、录用信息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 ||||||||||||
| 4 |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 乌兰察布市投资促进局主办、单办或分办的可以对外公开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答复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投资促进局 | 法定公开 | 部门门户网站 | √ | 综合协调科(办公室) | |||
| 5 | 预决算公开 | 部门和单位预决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 行政法规 |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 乌兰察布市投资促进局 | 法定公开 | 自治区财政厅网站 | √ | 招商引资服务中心 | |||
| 6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投资促进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部门门户网站 政务新媒体 |
√ | 综合协调科(办公室) | ||
| 政策解读 | 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等解读文件 | |||||||||||||
| 7 | 工作动态 | 招商引资、区域合作工作情况、部门党建信息、其他工作动态等 | 重大会议、论坛开展情况,外出招商情况,企业来我市调研情况,部门党建以及党风廉政建设信息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投资促进局 | 法定公开 | 部门门户网站 政务新媒体 |
√ | 综合协调科(办公室) | ||
| 8 | 其他 | 走进乌兰察布、网上招商、重点发展产业、宣传片、政民互动 | 我市市情概况、旗县市区的介绍、招商引资宣传片、“六大产业”产业基本情况、落地重点项目及企业、拟引进的产业方向、信件选登、征集调查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投资促进局 | 法定公开 | 部门门户网站 政务新媒体 |
√ | 综合协调科(办公室) | ||
| 乌兰察布市统计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 | 公开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 1 | 机关简介 | 领导介绍 | 姓名、职务、工作分工、简历、照片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 | 行政法规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乌兰察布市统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2 | 机构职能 | 机构名称、职能、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网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 | 行政法规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乌兰察布市统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3 | 规划计划 | 乌兰察布市统计局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度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行政法规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乌兰察布市统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4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 行政法规、法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乌兰察布市统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执法督察科 | |||
| 5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 行政法规、法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乌兰察布市统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执法督察科 | |||
| 6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 行政法规、法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乌兰察布市统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执法督察科 | |||
| 7 | 其他行政权力 | 其他行政权力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 行政法规、法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乌兰察布市统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执法督察科 | |||
| 8 | 政府采购 | 政府采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 行政法规、法律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乌兰察布市统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财务 | |||
| 9 | 权责清单 | 行政权力、公共服务名称,办事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行政法规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乌兰察布市统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执法督察科 | |||
| 10 | 财政预决算 | 预算、决算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 行政法规 | 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乌兰察布市统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财务 | |||
| 11 | 政策解读 | 解读文件制定背景、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解读机构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行政法规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乌兰察布市统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各业务科室 | |||
| 12 | 部门信息公开 | 统计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行政法规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乌兰察布市统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各业务科室 | |||
| 13 | 政策文件 | 统计相关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行政法规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乌兰察布市统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各业务科室 | |||
乌兰察布市司法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1 |
政府信息公开 |
机关简介 |
领导介绍 |
局长、副局长、政治警务部主任等领导的姓名、照片、职务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乌兰察布市司法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2 |
机构职能 |
机关职能职责简介、办公地址、办公时间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乌兰察布市司法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3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乌兰察布市司法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相关科室 |
||
4 |
部门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乌兰察布市司法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相关科室 |
||
5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乌兰察布市司法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相关科室 |
||
6 |
预决算公开 |
预决算情况
|
预算、决算有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四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乌兰察布市司法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7 |
行政权力 |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
政务服务网行政权力清单、办事指南 |
1.《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 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 号)
|
(五)全面公开服务信息。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实体政务大厅,集中全面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以及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机构名录等信息,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内容准确一致。规范和完善办事指南,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除办事指南明确的条件外,不得自行增加办事要求。
|
国务院文件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乌兰察布市司法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律师工作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 |
||
8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有关情况、监督方式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乌兰察布市司法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9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相关制度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乌兰察布市司法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10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乌兰察布市司法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11 |
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案件
|
经费收支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第五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法律 |
定期公布 |
乌兰察布市司法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公共服务服务管理局 |
||
12 |
质量考核 |
|||||||||||||
乌兰察布市水利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处室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1 |
机关简介 |
机构 信息 |
水利局办公地址、网址 、办公电话、传真、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 息 : (二)机关职能 、机构设置、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 形成 或者 变更 之日 起20 个工 作日 内 |
乌兰察布市水 利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2 |
机构 设置 与职 责 |
水利局主要职责,水利局内设机构的名称及职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 息 : (二)机关职能 、机构设置、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 形成 或者 变更 之日 起20 个工 作日 内 |
乌兰察布市水 利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3 |
领导 信息 |
水利局领导 姓名、职务 、简历、照 片、分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 息 : (二)机关职能 、机构设置、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 形成 或者 变更 之日 起20 个工 作日 内 |
乌兰察布市水 利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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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 信息 公开 制度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政 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行政法规 |
信息 形成 或者 变更 之日 起20 个工 作日 内 |
乌兰察布市水 利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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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政府 信息 公开 指南 |
主动公开政 府信息的范 围、渠道、 时 限 ; 依申请公开 的程序 ; 政府信息公开 开工作机构 的名称、办 公地址、办 公时间、联 系方式 ; 监督与投诉 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行政法规 |
信息 形成 或者 变更 之日 起20 个工 作日 内 |
乌兰察布市水 利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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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主动 公开 事项 目录 |
乌兰察布市水利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行政法规 |
信息 形成 或者 变更 之日 起20 个工 作日 内 |
乌兰察布市水 利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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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依申 请公 开 |
水利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说明、工作流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
行政法规 |
信息 形成 或者 变更 之日 起20 个工 作日 内 |
乌兰察布市水 利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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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年报 |
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 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
行政法规 |
信息 形成 或者 变更 之日 起20 个工 作日 内 |
乌兰察布市水 利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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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闻 发布 |
工作动态、旗县动态、图片新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行政法规 |
信息 形成 或者 变更 之日 起20 个工 作日 内 |
乌兰察布市水 利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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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政策 解读 |
解读文件名称、解读内容、解读机构、解读时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行政法规 |
信息 形成 或者 变更 之日 起20 个工 作日 内 |
乌兰察布市水 利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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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审批、执法 |
办事指南 |
服务对象、办理形式、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方 式、基本信 息、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理地点、收费信 息、受理条件、设定依据、常见问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 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 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 (五)办理行政 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 以及办理结果: |
行政法规 |
信息 形成 或者 变更 之日 起20 个工 作日 内 |
乌兰察布市水 利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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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政策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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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与规 范性 文件 |
政策与规范性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 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 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 (一)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信息 形成 或者 变更 之日 起20 个工 作日 内 |
乌兰察布市水 利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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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权责 清单 |
水利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 强制、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备案、其他行政权力(依申请 类)事项清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 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 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 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 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 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法规 |
信息 形成 或者 变更 之日 起20 个工 作日 内 |
乌兰察布市水 利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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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水资 源管 理与 保护 |
水资 源调 查评 价 |
乌兰察布市水资 源公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行政法规 |
信息 形成 或者 变更 之日 起20 个工 作日 内 |
乌兰察布市水 利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水资源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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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财务管理 |
财政 预决 算 |
水利局年度 预算、决算 和“三公” 经费使用情 况 |
水利局年度 预算、决算和“三公” 经费使用情 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 息 :(七)财政预算 、决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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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信息 形成 或者 变更 之日 起20 个工 作日 内 |
乌兰察布市水 利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行政法规 |
计财科 |
16 |
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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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提案 办理 |
由水利局答复、可以公开的乌兰察布市人大代表建议复文和乌兰察布市政协委员提案复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行政法规 |
信息 形成 或者 变更 之日 起20 个工 作日 内 |
乌兰察布市水 利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行政法规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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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公众 互动 交流 |
水利局网站 领导信箱、 网上信访、 留言咨询、 建议反馈、 民意征集、 在线访谈等 栏目的互动 交流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行政法规 |
信息 形成 或者 变更 之日 起20 个工 作日 内 |
乌兰察布市水 利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行政法规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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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其他 信息 |
依法 应公 开的 其他 事项 |
按照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 他政府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 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 息 : (十五)法律、 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 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 他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信息 形成 或者 变更 之日 起20 个工 作日 内 |
乌兰察布市水 利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行政法规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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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 效力 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 主体 |
事项类别 (法定公 开、其他)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处室 | |||
| 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三级 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群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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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时间、联系方式;依申请信息公开受理有关事项、监督方式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1 号)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第三款,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行政 法规 |
信息形成 或者变更 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 |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2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相关文件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1 号)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
行政 法规 |
信息形成 或者变更 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 |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3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机关 简介 |
— | 1.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姓名、照片、职务、简介、分工等信息; 2.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3.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1 号) | 第二十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 法规 |
信息形成 或者变更 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 |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人事科、办公室 | |
| 4 | 政府法规 | 市场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标题、发布日期、文号、正文等信息;可以公开的与市场监督有关的政策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题、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文号、有效性和正文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62 号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 |
行政 法规 |
信息形成 或者变更 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 |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法 规科牵头,相关科室按职责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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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政策 解读 |
与市场监督有关的重大政策、规范性文件、社会热点问题的解读和回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62 号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 |
行政 法规 |
信息形成 或者变更 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 |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6 | 行政 许可 |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目录、设定依据、 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机构、收费标准、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办理流程、办理结果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1 号) 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4 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条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第二十条第五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 以及办理结果。 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法律法规 规章 |
行政许可 自决定作 出之日起 7 个工作 日内公开 |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登记注册 科牵头,涉 及各行政许可相关科室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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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4 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六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公示以下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一)执法主体、办公地点、通信地址、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二)执法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三)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照片、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信息; (四)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对象、受理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申请材料的目录、表格等; (五)行政执法流程;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基本信息。 |
行政 法规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执法稽查 局、价监竞 争局、特种 设备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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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9 | 执法公示 |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六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案件事实、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隐去有关银行账号、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单位或者个人财产状况等涉及财产的信息以及当事人个人家庭住址、身份证号、通讯方式等信息。 |
行政 法规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执法稽查 局、价监竞 争局、特种 设备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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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检验检测 |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结果公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
行政 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食品安全相关科室 | |||
| 11 | 消费维权、数据发布 | 有关消费维权的信息及乌兰察布市12315平台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统计分析专报公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行政 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乌兰察布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 | |||
| 12 | 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 他管理服务办理结果公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 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1 号) |
第二十条第五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 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 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 以及办理结果。 |
法律 法规 规章 |
行政许可 自决定作 出之日起 7 个工作 日内公开 |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各有关科室按职责落实 | |||
| 13 | 财政预决算 |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所属单位预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决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决算、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 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1 号) |
第二十条 第七款 第八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 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
行政 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财务装备科 | |||
| 14 | 提案 建议 办理 |
— |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独办、主办或分办的自治区或乌兰察布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复文。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 号)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5〕233号)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一、公开范围: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政协交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独办、主办和分办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提案办理复文,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办理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提案总体情况, 自治区人大代表和自治区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以及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
—— | 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牵头,相关科室按职责落实。 | ||
| 15 | 权责 清单 |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权责清单,包括权力名称、权力类别、设定依据、责任事项等信息。 |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08 号) |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和制定配套文件,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有效载体向社会公布。 |
行政规章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法规科牵 头,相关科室按职责落实。 |
|||
| 16 | 通知 公告 |
— | 以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制发的应主动公开的各类文件,包括标题、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文号和正文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 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1 号) |
第二十条 第十五款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行政规章 | 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牵 头,相关科室按职责落实。 |
||
| 17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1 号)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第三款,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规章 | 每年 1 月 31 日前 |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18 | 政府网站工作年报 | 市场监管局政府网站公开年度报告。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站年度报表发布工作的通知》 | 各级各类政府网站的《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在本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发布。 |
行政规章 | 每年 1 月 31 日前 |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19 |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 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服务指南、 申请须知及申请样表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1 号) | 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依申请公开服务指南、申请须知。 | 行政规章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群体 |
||||||
| 机关简介 | 领导介绍 |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领导姓名、照片、职务、简介、分工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 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 | 政府网站 | √ | 人事科 | ||
| 机构职能 |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 人事科 | ||||||||
| 所属单位 | 所属单位名称、主要职责、负责人姓名、内设机构、办公时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 办公室、人事科 | ||||||||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全市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的标题、发布日期、文号、正文等信息 | 信息形成或者 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 | 政府网站 | √ | 安全生产科(执法监督与环境应急科) | |||
| 政策解读 | 与我市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有关的重大政策、规范性文件、社 会热点问题的解读和回应 |
各有关科室 | ||||||||
| 部门文件 | 以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制发的应主动公开的各类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题、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文号和正文等信息 | 各有关科室 | ||||||||
| 行政权力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受理环节:受理情况公示、报告书(表)全本;拟决定环节:拟审查环评文件基本情况公示;决定环节:环评批复情况 |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 信息形成或者 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 | 政府网站 | √ | 行政审批科 | |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 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等信 息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 信息形成或者 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 | 政府网站 | √ |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财政信息 | 部门预算 |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及所属单位预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 经费支出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 | 政府网站 | √ | 财务与项目管理科 | ||
| 部门决算 |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及所属单位决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 经费支出决算、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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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资源 配置 |
计划规划 |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中 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信息 |
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 | 政府网站 | √ | 各有关业务科室、单位 | |||
| 人事信息 | 人事信息 |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的领导干部任免、人员录用、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名单等信息 | 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 | 政府网站 | √ | 人事科 | |||
| 重点领域信 息公开 |
数据开放 | 我市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月报、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月报等信息 | 按月公开 |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 | 政府网站 | √ |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乌兰察布分站 | |||
| 重点领域信 息公开 |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 有关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具体工作安排、边督边改情况、相关突出问题和案例、督察整改落实情况等信息 | 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 | 政府网站 | √ | 环保督察整改办公室 | |||
| 乌兰察布市审计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 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 (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 机构信息 | 领导分工 | 机关领导的姓名、职务、分工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形成或变 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 审计局 |
长期公开 | 乌兰察布市审计局门户网站 | √ | 办公室 | ||
| 机构职能 | 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责调整情况确定的本部门最新机构职能 |
||||||||||||
| 内设机构 | 科室名称、职责、办公时间、办公地址 | ||||||||||||
| 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信息 | 政府信息 公开年报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 行政法规 | 每年1月31日前 | 乌兰察布市 审计局 |
法定公开 | 乌兰察布市审计局门户网站 | √ | 办公室 | |
| 财政预决算 信息 |
机关及所属单位年度预算 公开 |
单位概况、预算编制说明、政府采购情况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 、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
法律 | 政府信息形成或变 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 审计局 |
法定公开 | 乌兰察布市审计局门户网站 | √ | 办公室 | ||
| 机关及所属单位年度决算 公开 |
单位基本情况、决算报表及情况说明 | ||||||||||||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标题、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文号和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条:明确政府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规范性文件属于典型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广泛知晓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公开。 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文件标题、文号、成文日期、发布时间、正文等内容。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形成或变 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 审计局 |
法定公开 | 乌兰察布市审计局门户网站 | √ | 办公室 | ||
| 其他文件 | 本部门制发的应主动 公开的各类文件,包 括标题、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文号、和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条:明确“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明确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以下内容: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形成或变 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 审计局 |
法定公开 | 乌兰察布市审计局门户网站 | √ | 办公室 | |||
| 审计业务 | 审计公告、报告及解读 | 向乌兰察布市人大审计 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 题整改情况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一百零九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
法律 | 政府信息形成或变 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 审计局 |
法定公开 | 乌兰察布市审计局门户网站 | √ | 办公室 | ||
| 通知公告 | 人事信息 | 乌兰察布市审计局招录、遴选、选调的通知公告等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修订)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录用应向社会公开,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第七十条: 公开遴选、公开选调公务员应当发布公告,公开条件和程序。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应公开发布招聘公告,载明岗位、条件、程序等信息。 第九条:招聘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
法律、行政 法规 |
据实动态公开 | 乌兰察布市 审计局 |
法定公开 | 乌兰察布市审计局门户网站 | √ | 办公室 | ||
| 建议提案办理 | 人大建议办理及 答复 |
人大建议的答复 或协办意见 |
对某一具体人大建议的 答复或协办意见 |
适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 审计局 |
适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审计局门户网站 | √ | 建议承办科室 | ||||
| 政协提案办理及 答复 |
政协提案的答复 或协办意见 |
对某一具体人大建议的 答复或协办意见 |
适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 审计局 |
适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审计局门户网站 | √ | 提案承办科室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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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主动公开信息的公开范围、渠道、时限;依申请公开的接收渠道、注意事项、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申请办理程序、申请方式和权利救济途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商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综合 |
|||
2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规、规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商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综合科 |
||||
3 |
政府信息公开报告 |
(一)总体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法规 |
每年1月31日 |
乌兰察布市商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综合科 |
||||
4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机关简介 |
领导介绍 |
乌兰察布市商务局领导姓名、照片、职务、分工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商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综合科 |
||
5 |
机关职能 |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机构职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商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综合科 |
||||
6 |
机构设置 |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内设机构及机构职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商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综合科 |
||||
7 |
基本信息 |
市公安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商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综合科 |
||||
8 |
政策文件 |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正文、发布机构、发布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商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综合科 |
||||
9 |
政策法规 |
可以公开的与公安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标题、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文号、有效性和文件正文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商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综合科 |
||||
10 |
政策解读 |
与公安工作相关的重大政策解读,有关热点问题的解读和回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商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综合科 |
||||
11 |
其他相关信息公开 |
部门工作信息 |
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
门户网站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行政法规 |
每年1月31日 |
乌兰察布市商务局 |
其他 |
政府网站 |
√ |
综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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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 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 效力 未阶 |
公开 时限 |
公开 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群体 |
||||||||||
| 1 | 机关简介 | 基本信息 |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二)机关职能 、机构设置、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 √ | 人事科 | |||
| 领导简介 |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姓名、照片、职务、简介、分工等信息 | |||||||||||||
| 机构职能 |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 |||||||||||||
| 内设机构 |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 |||||||||||||
| 所属单位 | 所属单位名称、主要职责、负责人姓名、内设机构、办公时间、办公地点、联系电话 | |||||||||||||
| 2 | 政策法规 | 法律法规规章 | 国家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标题、发布日期、文号、正文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 √ | 各科室、二级单位 | |||
| 政策文件 | 可以公开的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的政策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题、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文号、有效性和正文等信息 | 各科室、二级单位 | ||||||||||||
| 政策解读 | 与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的重大政策、规范性文件、社会热点问题的解读和回应 | 各科室、二级单位 | ||||||||||||
| 通知公告 | 以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义制发的应主动公开的各类文件,包括标题、发布日期、正文等信息 | 各科室、二级单位 | ||||||||||||
| 3 | 重点领域 信息公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 | 公开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 √ | 各有关业务科室、二级单位 | |||
| 数据统计 | 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金运行情况(基金收入、基金支出等。)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 √ | 基金资金监管科 | |||||||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措施及实施情况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 √ | 各科室 | |||||||
| 4 | 行政权力 | 权责清单 |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权责清单,包括权利名称、权利类型、设定依据、责任事项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 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 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 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 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 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 √ | 法规信访科 | |||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行政法规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 √ | 劳动仲裁监察科 | ||||||
| 5 | 财政预决算 |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所属单位预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七)财政预算 、决算信息; |
行政法规 | 预、决算批复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 √ | 规划财务科、各二级单位、办公室 | ||||
| 6 | 项目招投标 |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7 | 重大决策 预公开 |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等重大决策,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 √ | 各科室、二级单位 | ||||
| 8 | 人大建议、 政协提案办理 |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独办、主办或分办的全国或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复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 √ | 各科室、二级单位 | ||||
| 9 | 人事信息 | 招考信息 |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 √ | 人才科、人事科、考试中心 | |||
| 录用结果 信息 |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招考录用的结果信息 | |||||||||||||
| 10 | 数据开放 |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 √ | 综合服务中心 | ||||
| 11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渠道、时限;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监督与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依申请公开 |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说明、工作流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 |||||||
| 年报 |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 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
行政法规 | 每年3月底前 |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网站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 时限 |
公开 主体 |
事项类别 (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科室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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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 |
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民委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制发规范性文件科室 |
|||
机关简介 |
机构职责 |
机关职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民委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机构设置 |
机构内设科室职能职责 |
||||||||||||
直属单位 |
机构直属单位 |
||||||||||||
领导简介 |
机关处级领导分工及简介 |
||||||||||||
规划计划 |
工作规划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民委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统计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民委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财政预决算信息 |
财政预算、财政决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民委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政府采购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民委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乌兰察布市林业和草原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处室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1 |
机关简介 |
机构职能 |
机构职能 |
市林草局办公地址、网址、办公电话、传真、邮政编码、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的名称及职责;各二级单位名称及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林草局 |
法定公开 |
市林草局门户网站 |
√ |
办公室 |
|
2 |
机关简介 |
部门领导 |
机构职能 |
市林草局领导姓名、职务、简历、照片及分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林草局 |
法定公开 |
市林草局门户网站 |
√ |
办公室 |
|
3 |
机关简介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机构职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林草局 |
法定公开 |
市林草局门户网站 |
√ |
办公室 |
|
4 |
政府文件 |
政府文件 |
部门文件 |
部门文件名称、文号、时效、期限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林草局 |
法定公开 |
市林草局门户网站 |
√ |
相关科室、二级单位 |
|
5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
政策解读 |
解读文件名称、解读内容、解读机构、解读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林草局 |
法定公开 |
市林草局门户网站 、公众号 |
√ |
办公室 |
|
6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林草系统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林草局 |
法定公开 |
市林草局门户网站 |
√ |
办公室 |
|
7 |
政府信息公开 |
权责清单 |
权责清单 |
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管理、生态修复工程实施、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地监管、林业草原行政执法等职责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林草局 |
法定公开 |
市林草局门户网站 |
√ |
相关科室、二级单位 |
|
8 |
政府信息公开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决定、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林草局 |
法定公开 |
市林草局门户网站 |
√ |
相关科室、二级单位 |
|
9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采购 |
政府采购 |
市林草局机关采购、招标及中标公告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林草局 |
法定公开 |
市林草局门户网站 |
√ |
相关科室、二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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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财政预决算 |
市本级财政预算 |
市本级财政预算 |
市林草局及各二级单位预算、决算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第七款第八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林草局 |
法定公开 |
市林草局门户网站 |
√ |
计财科 |
|
11 |
规划计划 |
规划计划 |
林草发展和保护计划 |
由市林草局起草编制印发的可公开的林草工作计划的名称、批复、文件、印发单位、时间和主要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第三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林草局 |
法定公开 |
市林草局门户网站 |
√ |
相关科室、二级单位 |
|
12 |
人事信息 |
人事任免信息 |
人事任免信息 |
市林草局机关及二级单位招录公告、面试公告、人事任免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林草局 |
法定公开 |
市林草局门户网站 |
√ |
人事科 |
|
13 |
政府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管理 |
政协提案、人大建议办理 |
由市林草局答复、可以公开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复文和政协委员提案复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十五)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林草局 |
法定公开 |
市林草局门户网站 |
√ |
相关科室、二级单位 |
|
14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市林草局政府信息公开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林草局 |
法定公开 |
市林草局门户网站 |
√ |
相关科室、二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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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网站工作报表 |
政府网站工作报表 |
市林草局年度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林草局 |
法定公开 |
市林草局门户网站 |
√ |
相关科室、二级单位 |
|
乌兰察布市科学技术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处室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 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主动公开信息的公开范围、渠道、时限;依申请公开的接收渠道、注意事项、时限、收费标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监督与投诉途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法规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公开 |
市科学技术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本目录 |
行政法规 |
根据实际情况 |
市科学技术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 年度报告全文 |
行政法规 |
每年1月31日前 |
市科学技术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依申请公开 |
提供公众在线申请、查询依申请公开的内容 |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
行政法规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需要延长答复的,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市科学技术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机构概况 |
机构职能 |
本部门机构概况及主要职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公开 |
市科学技术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领导介绍 |
本部门领导信息等 |
行政法规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公开 |
市科学技术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内设机构 |
本部门内设机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
行政法规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公开 |
市科学技术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各科室 |
||||||
政策法规及政策解读 |
政策法规 |
科技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部门制定或牵头制定的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市科学技术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各科室 |
|||
政策解读 |
解读文件名称、解读内容等相关信息 |
行政法规 |
政策文件公开5个工作日之内公开政策解读材料 |
市科学技术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各科室 |
||||||
财务信息 |
预决算公开 |
本部门财政预决算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行政法规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公开 |
市科学技术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建议提案办理 |
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 通知国办发〔2014〕46 号
|
三、……对于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采用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 |
规范性文 件
|
及时公开 |
市科学技术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权责清单 |
行政许可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B类) |
根据乌兰察布市本级部门权责清单保留目录(2024年版),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一窗受理”该事项清单。 |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 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 号) |
(五)全面公开服务信息。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实体政务大厅,集中全面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以及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机构名录等信息,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内容准确一致。规范和完善办事指南,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除办事指南明确的条件外,不得自行增加办事要求。 |
规范性文 件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公开 |
市科学技术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规划与资源配置科 |
||
行政确认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根据乌兰察布市本级部门权责清单保留目录(2024年版),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一窗受理”该事项清单。 |
规范性文 件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公开 |
市科学技术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成果转化与科技合作科 |
|||||
| 乌兰察布市教育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 时限 |
公开 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 1 | 机构信息 | 法定职责 | 主要职责 | ●乌兰察布市教育局主要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教育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主流媒体 □政务服务中心 □其他 |
√ | 办公室 | |
| 2 | 机构设置 | 领导分工 | ●乌兰察布市教育局领导名单、领导简介及分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教育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主流媒体 □政务服务中心 □其他 |
√ | 办公室 | ||
| 3 | 机构职能 | ●乌兰察布市教育局内设机构职能、联系方式及负责人姓名 ●乌兰察布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联系方式及负责人姓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教育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主流媒体 □政务服务中心 □其他 |
√ | 办公室 | |||
| 4 | 政务管理 | 规范性文件 | 文件 | ●现行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已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教育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主流媒体 □政务服务中心 □其他 |
√ | 办公室 | |
| 5 | 政策解读 | ●重要政策解读 | √ | 政策法规科 | |||||||
| 6 | 预决算公开 | 预算公开 | ●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教育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主流媒体 □政务服务中心 □其他 |
√ | 计划财务科 | ||
| 7 | 决算公开 | ●年度部门决算批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教育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主流媒体 □政务服务中心 □其他 |
√ | 计划财务科 | |||
| 8 | 教育法治建设 | 教育法治建设 | ●信用体系建设 ●重大行政决策 ●教育法治建设重要政策及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教育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主流媒体 □政务服务中心 □其他 |
√ | 政策法规科 | ||
| 9 | 建议提案 | 建议提案 | ●人大代表建议 ●政协提案办理答复有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教育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主流媒体 □政务服务中心 □其他 |
√ | 办公室 | ||
| 10 | 新闻宣传 | 动态新闻 | ●部门动态信息 ●域内各校重点工作成效及经验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教育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主流媒体 □政务服务中心 □其他 |
√ | 办公室 | ||
| 11 | 新闻发布会 | ●乌兰察布市新闻发布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教育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主流媒体 □政务服务中心 □其他 |
√ | 办公室 | |||
| 12 | 信访工作 | 信访工作 | ●信访电话 ●互联网信访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教育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主流媒体 □政务服务中心 □其他 |
√ | 办公室 | ||
| 13 | 监督和举报 | 信访工作 | ●监督举报邮箱及举报电话 ●回应公众关切问题 ●公众参与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教育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主流媒体 □政务服务中心 □其他 |
√ | 办公室 | ||
| 14 | 年报 | 乌兰察布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乌兰察布市教育事业发展年度总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教育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主流媒体 □政务服务中心 □其他 |
√ | 办公室 | ||
| 15 | 教育事业发展 | 教育概况 | 教育统计 | ●乌兰察布市教育事业发展年度统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教育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主流媒体 □政务服务中心 □其他 |
√ | 计划财务科 | |
| 16 | 教育规划 | 规划及政策 | ●乌兰察布市教育事业发展五年规划 ●乌兰察布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教育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主流媒体 □政务服务中心 □其他 |
√ | 政策法规科 | ||
| 17 | 教育改革发展重点工作 | 学校思想政治教育 | ●中小学思政一体化建设有关政策文件及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学校思政工作队伍建设有关政策文件及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有关政策文件及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教育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主流媒体 □政务服务中心 □其他 |
√ | 政策法规科 | ||
| 18 | 基础教育 | ●基础教育发展改革和管理的相关政策及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中小学招生考试管理政策及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中小学课程改革、教学教研有关政策及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教育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主流媒体 □政务服务中心 □其他 |
√ | 基础教育科 | |||
| 19 | 职业教育 | ●职业教育发展改革和管理的相关政策及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职业学校招生考试管理政策 ●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教育教学、实习实践有关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教育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主流媒体 □政务服务中心 □其他 |
√ | 职教科 | |||
| 20 | 教师队伍 | ●师德师风建设有关政策及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教师队伍建设有关政策文件及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政策文件、公示公告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教育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主流媒体 □政务服务中心 □其他 |
√ | 教师工作科 | |||
| 21 | 其他重点工作任务 | ●教育信息化建设有关政策件及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教育合作交流有关政策及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语言文字管理有关政策、计划及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学校体卫艺工作有关政策及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学校安全工作有关政策及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学生资助工作有关政策及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教育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主流媒体 □政务服务中心 □其他 |
√ | 安全科、体卫艺科、及其他相关科室 | |||
| 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 | 公开 | 事项类别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单位/部门 | 对应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要素) | 时限 | 主体 | (法定公开、其他)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职责 | |||||
| 机关简介 | 领导介绍 | 机关处级领导分工及简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市交通运输局网站 |
√ | 人事教育科 | 及时公开 | ||
| 机构职能 | 机关职能、机构内设科室职能职责 |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转发、解读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市交通运输局网站 |
√ | 相关单位和部门 | 按要求发布 | |||
| 法律法规 | 转发部门性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市交通运输局网站 |
√ | 相关单位和部门 | 按要求发布 | |||
| 政策解读 | 对相应政策性文件、部门性法律法规进行文字、图片、视频、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的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市交通运输局网站 |
√ | 相关单位和部门 | 按规定进行政策解读 | |||
| 部门信息公开 | 交通运输领域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市交通运输局网站 |
√ | 相关单位和部门 | 更新后及时发布 | |||
| 计划规划 | 交通运输领域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市交通运输局网站 |
√ | 规划科 | 及时公开 | |||
| 项目建设 | 交通运输局职责范围内有关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市交通运输局网站 |
√ | 规划科、建设管理科等相关科室 | 及时发布项目进展情况 | |||
| 行政许可 |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内蒙古政务服务网 ■市交通运输局网站 |
√ | 法规科、相关科室 | 更新后及时发布 | |||
| 行政处罚 | 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内蒙古政务服务网 ■市交通运输局网站 |
√ | 法规科、相关科室 | 更新后及时发布 | |||
| 行政强制 | 实施的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内蒙古政务服务网 ■市交通运输局网站 |
√ | 法规科、相关科室 | 更新后及时发布 | |||
| 财务预决算 | 预算、决算 | 局机关及所属单位预算、决算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 第六条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 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单位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
行政法规 | 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预决算公开平台 ■市交通运输局网站 |
√ | 财务科、局直各单位 | 按要求发布 | ||
| 人事信息 | 人事任免、职称等人事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2.《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市交通运输局网站 |
√ | 人事科 | 及时发布相关人事信息 | |||
| 双随机公示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 一、总体要求 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市交通运输局网站 |
√ | 法规科、相关科室 | 督促检查、公开 | ||||
| 权责清单 | 行政权力清单 | 具体事项及办理结果 | 《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 | (七)公布权力清单。地方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清单由其上级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确认,并在本机构业务办理窗口、上级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内蒙古政务服务网 ■市交通运输局网站 |
√ | 法规科 | 更新后及时发布 | ||
| 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政务公开目录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责任科室 | 对应职责 | 公开对象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
| 1 | 土地利用规划 | 总体规划 | 规划批复文件 | 乌兰察布市国土空间整体规划(涉密内容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9条 | 法律/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国土空间规划局 | 组织编制、指导、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划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各类空间控制线。按规定权限负责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全市的国土空间开发利用重要专项规划。负责开展全市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和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建立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市规划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 全社会 |
| 2 | 详细规划 | 控制性详细规划 | 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及附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8条 | 法律 | 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详细规划科 | 负责组织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重大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实施、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城市更新改造规划等实施性规划的组织编制、计划拟定、修订与实施评价。参与拟订土地储备、供应等专项计划、负责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临时建设用地)。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研究工作。负责为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拟出让地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 | 全社会 | |
| 3 | 矿产资源管理 | 采矿权审批 | 采矿许可证公示 | 采矿权人名称、矿区范围、有效期限、矿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 | 法律/部门规章 | 许可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全国矿业权登记系统 | 矿产资源勘查和矿业权管理科 | 管理乌兰察布市权限矿业权的审批工作,并按照《公开条例》向社会公开。 | 全社会 |
| 4 | 矿业权出让 | 出让公告 | 出让矿种、位置、面积、出让方式、竞买条件 | 《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 | 《规则》第11条 | 部门规章 | 出让前20个工作日 | 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矿产资源勘查和矿业权管理科 | 落实矿业权管理政策,管理乌兰察布市权限矿业权的出让工作。指导旗县区开展普通建筑用砂、石矿的市场出让相关工作。 | 全社会 | |
| 5 | 不动产登记 | 登记服务 | 登记指南 | 各类登记(首次、转移、抵押等)所需材料、流程、时限及收费标准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条例》第26条 | 行政法规 | 实时更新 | 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大厅 | 确权登记局 | 落实国家、自治区制定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 | 全社会 |
| 6 | 登记结果公示 |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样本、查询方式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 部门规章 | 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自助查询终端 | 确权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 承担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依法负责不动产争议调处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 特定群体 | ||
| 7 | 执法监督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处罚依据及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条例》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8条 | 行政法规/法律 | 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执法督察局 | 指导协调全市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根据授权委托对旗县市区政府执行自然资源领域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督察。 | 全社会 |
| 8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 文件发布与解读 | 以自然资源局名义出台的自然资源政策文件及相关解读 |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3年10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年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 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 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
规范性文件 | 成文后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文件起草科室(局)牵头,政策法规科配合。 | 负责起草自然资源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及上行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 | 全社会 |
| 9 | 财务信息 | 部门预决算 | 年度预算与决算报告 |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财政拨款使用情况 | 《预算法实施条例》 | 《条例》第14条 | 行政法规 | 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财务与资金运用科 | 组织拟订有关财务及资产管理等财务制度。依法承担市自然资源部门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收入征收管理工作。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与财务监督工作,承担部门预决算、内部审计、国库集中支付、局系统财务人员培训等工作。 | 全社会 |
|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 时限 |
公开 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 科室 |
|||
| 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三级 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 1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主动公开信息的公开范围、渠道、时限;依申请公开的接收渠道、注意事项、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监督和救济途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2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规、规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3 | 政府信息公开报告 | (一)总体情况。 (二)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三)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
行政法规 | 每年1月31日 前 |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4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机关简介 | 领导介绍 |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领导姓名、照片、职务、分工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政治部 办公室 |
|
| 5 | 机关职能 |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机构职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 法定公开 | |||||||
| 6 | 机构设置 |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内设机构及机构职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 法定公开 | |||||||
| 7 | 基本信息 | 市公安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负责 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 法定公开 | |||||||
| 8 | 政策法规 | 政策文件 |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正文、发布机构、发布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1.文件起草部门 2.法制支队 |
||
| 9 | 政策法规 | 可以公开的与公安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标题、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文号、有效性和文件正文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 法定公开 | √ | ||||||
| 10 | 政策解读 | 与公安工作相关的重大政策解读,有关热点问题的解读和回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 法定公开 | √ | ||||||
| 11 | 建议提案办理 | 人大建议 | 由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主办、协办或分办的全市人大代表建议复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
行政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 | 当年度内 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12 | 政协提案 | 由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主办、协办或分办的全市政协委员提案复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当年度内 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13 | 财政信息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性收费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相关业务部门 | ||
| 14 | 财政预决算公开 |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本级及所属单位预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等信息;乌兰察布市公安局本级及所属单位决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取决算、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法律、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警务保障支队 | |||
| 15 | 重点领域事项公开 | 权责清单 |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事项的职权名称、依据、责任事项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 (七)公布权力清单。地方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清单由其上级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确认,并在本机构业务办理窗口、上级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 |
行政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 | 动态调整 |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相关业务部门、法制支队 | ||
| 16 | 法治政府建设 |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工作报告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 每年4月1日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应当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同时抄送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 |
行政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 | 每年4月1日前 |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法制支队 | |||
| 17 |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 |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公开重大决策目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2.《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行政法规 | 每年3月31日前 |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18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乌兰察布市公安机关办理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相关业务部门 | |||
| 19 | 其他相关信息公开 | 部门工作信息 | 业务信息和数据公开 |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相关工作动态和信息简报、惠企政策、发布的业务统计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 其他 | 政府网站 | √ | 相关业务部门 | |
| 20 | 双随机、一公开 |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3.《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 4.《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一、总体要求——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3.一、总体要求(二)基本原则。依法监管。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公平公正。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坚决破除妨碍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障碍,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确保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公开透明。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政府监管规则、标准、过程、结果等依法公开,让监管执法在阳光下运行,给市场主体以稳定预期。 4.一、总体要求 坚持规范透明。严格依法依规落实市场监管责任,形成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实现阳光监管,杜绝任性执法。 |
行政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 | 当年度内 及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 其他 | 政府网站 | √ | 法制支队 相关业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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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 门户网站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每年1月31日 前 |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 其他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乌兰察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 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 (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 机关简介 | 领导分工 | 机关领导的姓名、职务、分工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形成或变 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机构职能 | 局机关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职能职责,办公地址和电话 | |||||||||||||
| 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信息 | 政府信息 公开年报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 行政法规 | 每年1月31日前 | 乌兰察布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财政预决算 信息 |
机关及所属单位年度预算 公开 |
单位概况、预算编制说明、政府采购情况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 、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
法律 | 政府信息形成或变 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机关及所属单位年度决算 公开 |
单位基本情况、决算报表及情况说明 | |||||||||||||
| 行政 监督 检查 |
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 |
民爆行业 安全生产检查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果 | 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15修订)》(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
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15修订)》(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 第四条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 第三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规范性文件 2.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 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化工民爆科 | ||
| 食盐行业 安全生产检查 |
《食盐专营办法(2017修 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96号) |
《食盐专营办法(2017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96号) 第四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消费品和盐业 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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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节能监察 | 节能监察结果 | 1.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 法 2.《工业节能管理办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 3.《工业节能监察办法》 (2022年11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
1.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6条 第二款 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农牧业、商务、机关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25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开展节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2.《工业节能管理办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 第4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3.《工业节能监察办法》 第3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业节能监察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第三款工业和信息化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业节能监察的部门,统称工业节能监察部门。 |
节能中心 | ||||||||||
| 行政 处罚 |
被罚企业名称、信用代码、违法事实和处罚机关、处罚内容、处罚依据等相关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4.《食盐专营办法(2017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96号) 5.《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2017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第五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4.《食盐专营办法(2017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96号)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标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担任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前款规定聘用人员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5.《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2017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加工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报请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后,取消其碘盐加工资格;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取消其碘盐批发资格。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2018年主席令第16号) |
1.法律 2.行政法规 |
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 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1.消费品和盐业管理科 2.化工民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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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合金行业 产能置换 |
铁合金行业 产能置换 方案 |
铁合金行业 产能置换方案 公示公告 |
铁合金行业 产能置换公示公告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 铁合金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工信发﹝2023﹞134号)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铁合金行业产能置换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乌工信发﹝2022﹞59号) |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铁合金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全文 《乌兰察布市铁合金行业产能置换实施方案(试行)》全文 |
规范性文件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 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冶金建材科 | ||
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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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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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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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公布本年度本部门制发的和其他年度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长期(动态,及时更新) |
乌兰察布市发展改革委 |
法定公开 |
乌兰察布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 |
√ |
法规科及相关业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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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件 |
本部门制发的应主动公开的其他类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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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构信息 |
机构职能 |
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的本部门最新职能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长期(动态,及时更新) |
乌兰察布市发展改革委 |
法定公开 |
乌兰察布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 |
√ |
人事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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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介绍 |
领导标准证件照、姓名、职务、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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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内科室及二级单位 |
委内科室及二级单位名称及职责、联系方式、办公时间、办公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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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许可内容、许可决定日期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 、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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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兰察布市发展改革委 |
法定公开 |
内蒙古自治区在线审批平台 |
√ |
相关业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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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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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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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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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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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财政信息 |
财政预、决算 |
乌兰察布市发展改革委年度本级及所属二级单位财政预算、决算公开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行政法规 |
适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发展改革委 |
法定公开 |
乌兰察布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 |
√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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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
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 |
公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
行政法规 |
适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发展改革委 |
法定公开 |
乌兰察布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 |
√ |
价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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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信息公开 |
基本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年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等综合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法规 |
适时公开 |
乌兰察布市发展改革委 |
法定公开 |
乌兰察布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 |
√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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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型(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对应职责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 机构信息 | 机构职能 | 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责调整情况确定的本部门最新机构职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法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财政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
√ | 人事科 | 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 ||
| 领导分工 | 领导姓名、工作职务、工作分工、标准工作照 | 法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财政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
√ | 人事科 | 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 |||||
| 内设机构 | 科室名称、职责、办公时间、办公地址 | 法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财政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
√ | 人事科 | 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 |||||
| 直属单位 | 所属单位名称、职责、办公时间、办公地址 | 法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财政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
√ | 人事科 | 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 |||||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标题、成文日期、发布日期、规范性文件编号、有效性和正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 |
1.法律 2.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财政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各业务科室 | 负责公开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 ||
| 政策解读文件 | 公开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配套政策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财政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各业务科室 | 负责公开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配套政策解读文件 | ||||
| 行政事业性目录清单 | 收费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资金管理、制定权限。 |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4]53号) |
第七大条第三小条:各级财政部门应编制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印发) | 持续公开 | 市财政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税政综合科 | 编制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
| 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项目名称、资金缴库方式、法律依据、标准 |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4]53号) |
第七大条第三小条:各级财政部门应编制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印发) | 持续公开 | 市财政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税政综合科 | 编制本级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
| 政府采购 | 政府采购信息 | 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对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进行公开。 |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01号令) |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01号令) 第三条: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对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进行公开。 |
行政法规 |
自收到政府采购信息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或实时更新、公开 | 市财政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云平台) |
√ | 政府采购科 | 对政府采购投诉信息以及对代理机构(包含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及时公开 | ||
| 衔接资金 | 衔接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 | 衔接资金下达 | 资金分配下达情况及配套资金安排情况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衔接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等结果信息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资金管理办法 | 资金下达当月 | 各级财政局 | 其他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农牧科 | 在规定时间分配下达专项资金,对资金支出进度进行定期调度。 | |
| 惠民惠农 | 惠农惠农财政补贴项目清单 | 当年发放惠民惠农补贴项目 | 补贴项目名称、补贴政策、补贴标准、项目级次 | 《内蒙古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 第八条,向社会公布补贴政策、标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本级补贴项目清单公开和动态调整工作。 |
资金管理办法 | 每年一次 | 各业务主管部门 | 其他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内蒙古自治区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网 |
√ | 农牧科 | 财政部门牵头做好补贴项目管理、调整工作 | |
|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 | 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 |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五条【预决算公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随同预决算公开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 | 财政部文件 | 随预算公开 | 市财政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站 | √ | 债务科 | 制定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承担地方政府性债务限额管理工作。提出地方政府债务化解、偿债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指导和监督市直部门和单位的举债及债务主体的偿债工作。管理地方政府再融资债券,编制市本级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计划草案。 | |||
|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还款信息 | 主权外贷情况公开说明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的通知》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债务外贷额度、余额、期限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 财政部文件 | 第二年3月前 | 市财政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债务科 | 负责国债转贷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债务统计工作指导旗县市区债务管理工作。负责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双边和多边财金合作相关工作。 | ||
| 财政信息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预算 | 1.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地方一般公共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6张报表,包括: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3.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4张报表,包括: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④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4.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报表,包括: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5.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报表,包括: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6.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7.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公开政府预算时,应当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
法律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市财政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站 ■财政预决算公开平台 |
√ | 预算科 | 公开本级政府预算 | |
| 部门预算 |
1.地方部门预算公开的内容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3张报表,包括: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5张报表,包括: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控制数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3.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控制数情况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 4.地方各部门公开预算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的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5.各地区应结合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各部门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
第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单位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
法律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市财政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站 ■财政预决算公开平台 |
√ | 财务科 | 公开本单位部门预算 | |||
| 预算调整 | 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
法律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市财政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站 ■财政预决算公开平台 |
√ | 预算科 | 公开本级预算调整 | |||
| 政府决算 | 1.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地方一般公共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6张报表,包括: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3.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4张报表,包括:①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预算支出表。③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④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4.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报表,包括: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5.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6.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公开政府决算时,应当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三公”经费支出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
法律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市财政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国库科 | 在指定位置完整、准确公开相应内容 | |||
| 部门决算 | 1.地方部门决算公开的内容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3张报表,包括: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5张报表,包括: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3.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 4.地方各部门公开决算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的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
法律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市财政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财务科 | 在指定位置完整、准确公开相应内容 | |||
| 社保基金预决算 | 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报表,包括: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
法律 |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 | 市财政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社保科 | 及时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 | |||
| 注:公开依据、条款内容、依据效力位阶、事项类别、对应职责内部掌握 | ||||||||||||||
| 乌兰察布市农牧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处室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 1 | 政务公开 | 机构信息 | 基本信息 |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乌兰察布市农牧局农牧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2 | 领导信息 | 厅长、副厅长、党组成员等领导的姓名、照片、职务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乌兰察布市农牧局农牧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人事科 | |||
| 3 | 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有关情况、监督方式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乌兰察布市农牧局农牧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4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相关制度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乌兰察布市农牧局农牧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5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乌兰察布市农牧局农牧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6 | 规章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乌兰察布市农牧局农牧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法规科及相关科站 | ||
| 7 | 政策解读 | 政策解读文件 | 对于自治区农牧厅发布的重要政策解读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乌兰察布市农牧局农牧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相关科站 | ||
| 8 | 规划计划 | 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 | “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乌兰察布市农牧局农牧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发展规划科 | ||
| 9 | 财政预决算 | 预决算情况 | 预算、决算有关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进一步规定: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乌兰察布市农牧局农牧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计划财务科 | ||
| 10 | 行政许可 | 农牧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乌兰察布市农牧局农牧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相关科站 | ||
| 11 | 行政许可决定 | 农牧厅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乌兰察布市农牧局农牧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相关科站 | |||
| 乌兰察布市国资委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 效力 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 主体 |
事项类 别(法 定公 开、其 他) |
公开 渠道 和载 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处室 | ||
| 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群体 |
||||||||||
| 1 | 机构 概况 |
委领导 | 国资委领导 个人简介、 分管工作等 信息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 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 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 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 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 法规 |
信息产生或 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公开 |
市国 资委 |
法定公开 | 乌兰察布市政府 网站 |
√ | 综合科 | |
| 主要 职责 |
国资委主要职责 | ||||||||||||
| 机构 设置 |
国资委内设 机构设置、 主要职责 |
||||||||||||
| 联系 方式 |
信息公开电 话、信访电 话、单位地 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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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政务 公开 相关 信息 |
政务 公开 相关 制度 |
国资委信息 公开指南、 主动公开基 本目录及有 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 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 (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 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 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 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 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 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 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 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 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
行政 法规 |
信息产生或 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公开 |
市国 资委 |
法定公开 | 乌兰察布市政府 网站 |
√ | 综合科 | |
| 政务 公开 工作 文件 |
国资委信息 公开工作年 度报告 |
次年 1 月31 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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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 性文 件 |
制定的规范 性文件 |
《内蒙古自治 区行政规范性 文件管理办 法》(自治区 人民政府 262 号令) |
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 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 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 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 |
规章 | 信息产生或 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公开 |
法定公开 | √ | 各科室 | |||||
| 规范 性文 件清 理结 果 |
国资委规范 性文件清理 结果 |
《内蒙古自治 区行政规范性 文件管理办 法》(自治区 人民政府 262 号令) |
第五十一条,制定机关完成行政规范性 文件清理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 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 文件目录,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 定报送备案。 |
规章 | 信息产生或 变更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公开 |
法定公开 | √ | 综合科 | |||||
| 3 | 政策 解读 与舆情回应 |
政策 解读 |
对国资委起 草以市政府 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的重大政策 性文件及以 部门名义印 发的政策性 文件的政策 解读 |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 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 见》实施细则 的通知(国办 发〔2016〕80 号) |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 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文件公布 时,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 |
规范 性文 件 |
与文件同步 发布 |
市国 资委 |
法定公开 | 乌兰察布市政府 网站 |
√ | 各科室 | |
| 新闻发布会、 政策吹 风会、 接受媒 体采 访、在 线访 谈、微信公众号 |
|||||||||||||
| 舆情 回应 |
对涉及本部 门的重要政 务舆情、媒 体关切、突 发事件等热 点问题发布 的权威信息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 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 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二)突发公共事 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 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行政 法规 |
及时发布 | 法定公开 | √ | ||||||
| 4 | 国资 监管 和国 企改 革 |
产权 管理 |
国有产权交 易项目的信 息披露和结 果公告 |
《企业国有资 产交易监督管 理办法》(国 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 32 号) |
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 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 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 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 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 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 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 |
规章 | 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 |
产权 转让 方、 增资 主体 |
法定公开 | 产权交 易机构 网站、 公共资 源交易 平台 |
√ | 产权科 | |
| 出资监管企 业增资扩股 项目信息披 露和结果公 告 |
《企业国有资 产交易监督管 理办法》(国 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 32 号) |
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 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 于 40 个工作日,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 间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 |
规章 | 法定公开 | 产权交 易机构 网站 |
√ | |||||||
| 考核 与薪 酬 |
出资监管企 业年度考核 A 级企业名 单 |
自治区国资委 出资监管企业 负责人经营业 绩考核办法 |
内国资考分字〔2022〕138 号第三十三条 | 规范 性文 件 |
每年集中发 布一次 |
市国 资委 |
其他 | 乌兰察布市政府 网站 |
√ | 安全生产科 | |||
| 出资监管企 业负责人年 度薪酬信息 |
自治区国资委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出资监管企业薪酬信息公开 |
其他 | 乌兰察布市政府 网站 |
√ | ||||||||
| 评先 评优 |
表彰决定 | 国务院国资委 主动公开事项 目录 |
评先评优 | 信息产生或 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公开 |
市国 资委 |
其他 | 乌兰察布市政府 网站 |
√ | 党建办 | ||||
| 5 | 综合 事务 |
预决 算管 理 |
国资委预算 编制,年度 财务决算相 关报表,“三公”经费财政 拨款预算支 出、国有资 产占有使 用、预算绩 效等事项说 明 |
《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算法》 |
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 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 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 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 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 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 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 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
法律 | 按财政厅要 求公开 |
市国 资委 |
法定公开 | 指定平 台发布 |
√ | 综合科 | |
| 政府 采购 |
国资委限额标准 以上分散采购项 目的采购意向、 采购公告、采购 文件、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更正 事项、采购结果 、采购合同、单 一来源公示、政 府购买公共服务 事项等信息 |
内蒙古自治区 财政厅关于规 范政府采购信 息公开工作有 关事项的通知 |
公告和公示信息。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 信息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意向公告、单一 来源采购公示、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 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 公告、更正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 告、合同公告以及政采商城电子卖场交 易信息等。发布主体为采购人或者其委 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其中委托采购代理 机构发布的,采购人应当在委托代理协 议书中予以明确。 |
其他 | 其他 | √ | |||||||
| 国资委政府 集中采购项 目的目录、 标准及实施 情况 |
|||||||||||||
| 6 | 人事 工作 信息 |
人事 信息 |
国资委机关 及所属单位 人员任免情 况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 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 的下列政府信息:(十四)公务员招考 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 用结果;(十五) 法律、法规、规章和 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 府信息。 |
行政 法规 |
市国 资委 |
法定公开 | 乌兰察布市政府网站 | √ | 综合科 | ||
| 7 | 建议 提案 办理 结果 |
人大 建议 回复 |
办理的社会 广泛关注、 关系国计民 生的自治区 人大建议回 复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 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 的下列政府信息:(三)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 关政策;(十五) 法律、法规、规章和 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 府信息。 |
行政 法规 |
信息产生或 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公开 |
市国 资委 |
法定公开 | 乌兰察布市政府网站 | √ | 综合科 | |
| 政协 提案 回复 |
办理的社 会广泛关 注、关系 国计民生 的自治区 政协提案 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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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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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政策 |
教育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规范性文件 |
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各类教育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2 |
教育概况 |
教育事业发展主要情况 |
教育事业发展主要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统计管理规定》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教育统计数据 |
学校数据、在校生数据、教师数据、办学条件数据、县级汇总数据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义务教育学校名录 |
学校名称、学校地址、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办公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3 |
民办学校信息 |
民办学校办学基本信息 |
学校名称、办学许可证、办学规模、联系方式 |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行政审批、备案信息 |
法律依据、办理流程、审批结果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日常监管信息 |
年检指标、年检程序、年检结果、行政处罚信息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4 |
财务信息 |
财务信息 |
财务管理及监督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乡级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
|||
5 |
招生管理 |
学校介绍 |
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联系方式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乡级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
|||
招生政策 |
各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随迁子女入学办法;部分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休学等特殊需求的政策解读等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5 |
招生管理 |
招生计划 |
各校本年度招生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招生范围 |
招生范围、学区划分详细情况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招生结果 |
各校本年度招生结果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6 |
学生管理 |
学籍管理 |
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转学相关政策及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适龄儿童延缓入学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学籍证明、毕(结)业证书遗失办理学历证明确认 |
《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其他: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 |
√ |
√ |
√ |
||||
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乡级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
学生评优奖励 |
省市县“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标准;评比方法;表彰名单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当地省市县表彰文件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6 |
学生管理 |
优待政策 |
军人子女参加中考优待确认办理的材料、流程和政策要求;少数民族考生中考加分确认办理的材料、流程和政策要求;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港澳台籍考生中考加分确认;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细则;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教育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等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7 |
教师管理 |
教师培训 |
教师培训政策文件、培训项目组织实施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参加体检时间、医疗机构名单、体检合格标准;认定结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方式、常见问题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及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政策及流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7 |
教师管理 |
教师公开招聘 |
教师招聘计划和公告、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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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教师管理 |
教师 |
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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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师有严重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的行政处罚信息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7 |
教师管理 |
教师评优评先 |
优秀教师的表彰、奖励等行政奖励信息公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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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教30年乡村教师以上教师申请荣誉证书相关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做好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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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称评审 |
评审政策、评审通知、学校拟推荐人选名单、评审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
县级、乡级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教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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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教师管理 |
特岗教师招聘 |
岗位设置管理政策、条件、程序等;特岗教师招聘文件及招聘公告;初审结果;笔试成绩;资格复审结果;参加面试人员、面试成绩;进入考察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最终聘用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 财政部 人事部 中央编办 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 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等 |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应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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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教师管理 |
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
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实施时间、补助范围、发放对象、补助档次标准、发放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经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教师申领情况进行常年公示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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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话培训及测试 |
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的通知;测试结果查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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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重要政策执行情况 |
控辍保学 |
“一县一策”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含义务教育学生失学、辍学的总体情况,建档立卡家庭贫困学生总体就学情况);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重要政策执行情况 |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
有关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组织机构和职责,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便民服务站 |
√ |
√ |
√ |
|||||
学校食堂饭菜价格、带量食谱;学校膳食委员会名单;学校管理人员陪餐情况;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学校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供餐企业(单位)配套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责任人、供餐方签约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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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重要政策执行情况 |
学校体育评价 |
学校体育工作自评结果(体育课、体育训练、体育比赛、体育教师、体育场地、条件保障等);学校体育发展年度报告(重点反映体育教学改革、体育教师配备、体育经费投入和体育场地设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等方面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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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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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美育评价 |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结果(艺术课程、艺术活动、艺术教师、条件保障、特色发展及学生艺术素质测评等);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重点反映艺术课程建设、艺术教师配备、艺术教育管理、艺术教育经费投入和设施设备、课外艺术活动、校园文化艺术环境、重点项目推进以及中小学实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9 |
教育督导 |
机构队伍 |
督导部门组成、督学名单、 |
《教育督导条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学校督导评估 |
年度督导工作计划内容、责任区划分和责任督学名单、责任督学日常督导事项,学校督导评估的办法、指标体系、督导评估报告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 |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关政策文件、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年度工作计划等,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自评方案及结果,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对县进行督导评估的工作安排、评估结果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10 |
校园安全 |
校园安全管理 |
校园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配套管理制度,学生住宿、用餐、组织活动等安全管理情况,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应对情况、调查处理情况,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政策规定及申请流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市、区)教育部门 |
■政府网站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四)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出生 |
出生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2 |
收养、入籍等登记 |
收养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3 |
注销登记 |
死亡注销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4 |
服现役注销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5 |
迁移登记 |
迁出、迁入登记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6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姓名变更、更正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7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性别变更、更正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公安部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8 |
民族成份变更、更正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9 |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
暂住登记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10 |
居住证申领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11 |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
居住证换、补领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12 |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
居住证签注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13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14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换、补领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15 |
居民身份证管理 |
居民身份证申领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16 |
居民身份证换、补领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17 |
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18 |
居民身份证管理 |
异地申请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 时限 |
公开 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
1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审批核准信息 |
招标内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估算金额、招标事项审核或核准部门。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 |
■政府网站 ■管理部门网站 |
√ |
√ |
||
2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资格预审公告 |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3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招标公告 |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4 |
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5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中标结果 |
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工期、项目负责人、中标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6 |
合同订立信息 |
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期限。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及时公开 |
合同当事人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7 |
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建设单位、承包人、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合同发生的变更、解除合同通知书、违约行为的处理结果。 |
鼓励及时公开 |
合同当事人 |
√ |
√ |
|||||
8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澄清或修改事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9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澄清、修改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澄清或修改事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10 |
暂停、终止招标 |
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本项目首次公告日期、招标暂停或终止原因、联系方式、其他事项。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 |
√ |
||||
11 |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
12 |
政府采购信息
|
招标公告 |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公告期限;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 |
√ |
||
13 |
资格预审公告 |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公告期限;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 |
√ |
|||
14 |
政府采购信息
|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 |
√ |
||
15 |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
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以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批复前进行采购的项目,以预算“二上数”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已列明具体采购项目的,按照部门预算中具体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公开;部门预算未列明采购项目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对部门预算进行分解,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开。对于部门预算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项目的采购年限、概算总金额和当年安排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随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公开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 |
√ |
||||
16 |
政府采购信息
|
采购文件 |
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 |
√ |
||
17 |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 |
√ |
|||
18 |
政府采购信息
|
单一来源公示 |
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及时公开,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 |
√ |
||
19 |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具体成交记录 |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的名称、成交金额以及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的具体成交记录,也应当予以公开。 |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及时公开 |
集中采购机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 |
√ |
√ |
|||
20 |
政府采购信息
|
中标、成交结果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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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采购合同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供应商名称;合同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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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政府采购信息 |
终止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终止原因;公告期限;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及时公开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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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 |
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 |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
及时公开 |
采购人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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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履约供应商名称;验收单位;验收结果;验收人员。 |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
采购人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 |
√ |
|||
25 |
政府采购信息 |
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公告 |
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投诉事项或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执法机关名称、公告日期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 |
财政部门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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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公告 |
集中采购机构名称、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结果、存在问题、考核单位等。 |
同上 |
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 |
财政部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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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 |
土地出让计划 |
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指导思想和原则;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导向;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落实计划供应的宗地;实施计划的保障措施。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 |
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出让人) |
■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网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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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 |
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投标、竞买保证金;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
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
出让人 |
■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一般指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政府媒介) |
√ |
√ |
|||
29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
|
公告调整 |
公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项目概况、澄清或者修改事项、联系方式。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
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拍挂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招拍挂活动相应顺延 |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中国土地市场网或者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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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成交公示) |
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土地级别、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 |
出让人 |
■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一般指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政府媒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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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供应结果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度供应结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及时公开 |
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网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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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矿业权出让信息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 |
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出让年限等,以及勘查投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等;投标人或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出让方式及交易时间、地点;获取招拍挂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风险提示;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 |
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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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结果公示 |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场所,成交时间、地点;中标或者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矿业权成交价格及缴纳时间、方式,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
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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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矿业权出让信息 |
审批结果信息 |
每个项目的审批结果信息(交易完成后由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网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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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项目信息 |
公告有效期内矿业权基本信息包括矿业权名称、许可证号、矿业权人、矿种、有效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每年一季度集中公告 |
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网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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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国有产权交易信息 |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
转让方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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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国有产权交易信息 |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信息披露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交易条件、转让底价;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
转让方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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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成交公告 |
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
产权交易机构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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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国有产权交易信息 |
国有企业资产转让信息披露 |
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转让底价、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转让方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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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成交公告 |
交易标的名称、评估价格、转让底价、交易价格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不少于5个工作日 |
产权交易机构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
√ |
|||
(一)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
1 |
批准服务信息 |
办事指南 |
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申报要求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实时公开 |
相关审批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 |
√ |
||
2 |
办理过程信息 |
事项名称、事项办理部门、办理进展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及时公开 |
相关审批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项目单位 |
√ |
|||
3 |
咨询监督 |
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实时公开 |
相关审批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 |
√ |
|||
4 |
批准结果信息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审批结果、批复时间、批复文号、批复单位、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 |
相关审批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政务服务中心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 |
√ |
||
5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审批结果、批复时间、批复单位、批复文号、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同上 |
相关审批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政务服务中心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 |
√ |
|||
6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审批结果、批复时间、批复单位、批复文号、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同上 |
相关审批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政务服务中心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 |
√ |
|||
7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核准结果、核准时间、核准单位、核准文号、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同上 |
相关核准机关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政务服务中心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 |
√ |
|||
8 |
批准结果信息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备案号、备案时间、备案单位、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同上 |
相关备案机关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 |
√ |
||
9 |
节能审查 |
审查结果、批复时间、批复单位、批复文号、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同上 |
节能审查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政务服务中心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 |
√ |
|||
10 |
选址意见书 |
审批结果、批复时间、批复文号、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同上 |
相关审批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政务服务中心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 |
√ |
|||
11 |
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预审 |
预审结果、批复时间、批复文号、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同上 |
自然资源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政务服务中心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 |
√ |
|||
12 |
批准结果信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审批结果、批复时间、批复文号、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同上 |
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政务服务中心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 |
√ |
||
13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审核结果、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号、许可时间、发证机关、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同上 |
相关审批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政务服务中心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 |
√ |
|||
14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审核结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许可时间、发证机关、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同上 |
相关审批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政务服务中心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 |
√ |
|||
15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审核结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许可时间、发证机关、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同上 |
相关审批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政务服务中心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 |
√ |
|||
16 |
批准结果信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审核结果、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施工许可日期、发证机关、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同上 |
相关审批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政务服务中心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 |
√ |
||
17 |
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 |
审批部门、批复时间、招标方式、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同上 |
相关审批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政务服务中心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 |
√ |
|||
18 |
取水许可审批 |
审批结果、批复时间、批复文号、批复文件标题、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同上 |
水利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政务服务中心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 |
√ |
|||
19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审批结果、批复时间、批复文号、批复文件标题、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同上 |
水利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政务服务中心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 |
√ |
|||
20 |
批准结果信息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审批结果、批复时间、批复文号、批复文件标题、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同上 |
水利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政务服务中心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 |
√ |
||
21 |
招标投标信息 |
招标投标 |
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备案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同上 |
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政务服务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信用中国网站 ■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 |
√ |
||
22 |
征收土地信息 |
征收土地信息 |
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同上 |
辖区政府和相关审批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政务服务中心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 |
√ |
||
23 |
重大设计变更信息 |
重大设计变更审批 |
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同上 |
相关审批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政务服务中心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 |
√ |
||
24 |
施工有关信息 |
施工管理服务 |
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审查结果、审查时限,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同上 |
相关审批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政务服务中心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 |
√ |
||
25 |
质量安全监督信息 |
质量安全监督 |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同上 |
相关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政务服务中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 |
√ |
||
26 |
竣工有关信息 |
竣工验收审批(备案) |
竣工验收时间、竣工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同上 |
相关审批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政务服务中心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 |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综合业务 |
政策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2 |
监督 |
社会救助信访通讯地址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
3 |
最低生活保障 |
政策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4 |
办事 指南 |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5 |
最低生活保障 |
审核 |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7个工作日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6 |
审批 信息 |
低保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
7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政策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8 |
办事 指南 |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救助供养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9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审核 |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终止供养名单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7个工作日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10 |
审批 信息 |
特困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
11 |
临时救助 |
政策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12 |
临时救助 |
办事 指南 |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救助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
13 |
审核 |
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名单、救助金额、救助事由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养老服务通用政策 |
国家和地方层面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
文件名称、文号、发文部门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2 |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
扶持政策措施名称、扶持对象、实施部门、扶持政策措施内容和标准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扶持政策措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3 |
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
本区域养老机构投资环境简介;养老机构投资审批条件及依据;养老机构投资审批流程;投资审批涉及部门和联系方式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指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4 |
养老服务业务办理 |
养老机构备案 |
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及样式、备案流程、办理部门、办理时限,办理时间、地点,咨询电话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备案政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5 |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 |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名称(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补贴依据、补贴对象、补贴申请条件、补贴内容和标准 补贴方式,补贴申请材料清单及样式,办理流程、办理部门、办理时限、办理时间、地点、咨询电话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扶持补贴政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6 |
养老服务业务办理 |
老年人补贴 |
老年人补贴名称(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等);各项老年人补贴依据;各项老年人补贴对象;各项老年人补贴内容和标准;各项老年人补贴方式;补贴申请材料清单及格式;办理流程、办理部门、办理时限、办理时间、地点、咨询电话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补贴政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
7 |
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信息 |
养老机构备案信息 |
本行政区域已备案养老机构案数量;本行政区域已备案养老机构名称、机构地址、床位数量等基本信息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每20个工作日更新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8 |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信息 |
本行政区域各项养老服务扶持补贴申请数量;本行政区域各项养老服务扶持补贴申请审核通过数量;本行政区域各项养老服务扶持补贴申请审核通过名单及补贴金额;本行政区域各项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发放总金额 |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政策、《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每20个工作日更新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9 |
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信息 |
老年人补贴申领和发放信息 |
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申领数量、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申领审核通过数量、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申领审核通过名单、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发放总金额 |
《财政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每20个工作日更新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10 |
养老机构评估信息 |
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评估事项(综合评估、标准评定等)申请数量,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各地相关评估政策、《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评估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11 |
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信息 |
民政部门负责的养老机构行政处罚信息 |
行政处罚事项及标准、行政处罚结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监督方式及电话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
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七)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法治宣传教育 |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
法律法规资讯;普法动态资讯;普法讲师团信息等 |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各省“七五”普法规划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至本省级法律服务网。 |
√ |
√ |
√ |
√ |
||
2 |
推广法治文化服务 |
辖区内法治文化阵地信息;法治文化作品、产品 |
同上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同上 |
√ |
√ |
√ |
√ |
|||
3 |
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评选表彰通知;先进集体和个人申报表(空白表);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表彰决定 |
同上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同上 |
√ |
√ |
√ |
||||
4 |
律师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
《律师法》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同上 |
√ |
√ |
√ |
|||
5 |
公证 |
公证员一般任职执业审核、考核任职执业审核 |
审查(考核)意见 |
《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精准推送 |
申请人 |
√ |
√ |
|||
6 |
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服务 |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指派通知书 |
《法律援助条例》、《xx省法律援助条例》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法律援助机构 |
■精准推送 |
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指派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组织等 |
√ |
√ |
|||
7 |
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办案补贴的审核发放 |
案件补贴审核发放表 |
《法律援助条例》、《xx省法律援助条例》 |
自收到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法律援助机构 |
■精准推送 |
申请人 |
√ |
√ |
|||
8 |
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决定异议的审查 |
处理决定书 |
《法律援助条例》、《xx省法律援助条例》 |
自收到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精准推送 |
申请人 |
√ |
√ |
||||
9 |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评选表彰通知;先进集体和个人申报表(空白表);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表彰决定 |
《法律援助条例》、《xx省法律援助条例》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至本省级法律服务网。 |
√ |
√ |
√ |
||||
10 |
法律援助 |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律援助条例》、《xx省法律援助条例》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
11 |
基层 法律 服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许可 |
不予受理通知书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精准推送 |
申请人 |
√ |
√ |
|||
12 |
基层 法律 服务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纸质媒体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至本省级法律服务网。 |
√ |
√ |
√ |
|||
13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
评选表彰通知;先进集体和个人申报表(空白表);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表彰决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至本省级法律服务网。 |
√ |
√ |
√ |
||||
14 |
人民调解 |
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评选表彰通知;先进集体和个人申报表(空白表);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表彰决定 |
《人民调解法》、《xx省人民调解条例》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至本省级法律服务网。 |
√ |
√ |
√ |
|||
15 |
法律 查询 服务 |
法律法规和案例检索服务 |
法律法规库网址或链接;典型案例库网址或链接 |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xx省“七五”普法规划》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
16 |
法律服务机构、人员信息查询服务 |
辖区内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有关基本信息、从业信息和信用信息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至本省级法律服务网。 |
√ |
√ |
√ |
√ |
|||
17 |
法律咨询 服务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咨询服务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法律咨询服务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至本省级法律服务网。 |
√ |
√ |
√ |
√ |
||
18 |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信息 |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相关规划;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具体地址;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号码;中国法律服务网和各省级法律服务网网址;三大平台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及服务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便民服务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至本省级法律服务网。 |
√ |
√ |
√ |
√ |
||
(八)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预算 |
一般公共预算: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 |
■政府网站 ■财政部门网站公开平台 ■政府公报 |
√ |
√ |
√ |
|||
政府性基金预算: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④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⑤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
2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预算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③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④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 |
■政府网站 ■财政部门网站公开平台 ■政府公报 |
√ |
√ |
√ |
|||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 |
|||||||||||||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
|||||||||||||
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等绩效目标。 |
|||||||||||||
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
|||||||||||||
3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预算 |
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①随同预算公开上一年度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或余额预计执行数),以及本地区和本级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券(含再融资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额(或预计执行数)、本年度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等;②随同调整预算公开当年本地区及本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 |
■政府网站 ■财政部门网站公开平台 ■政府公报 |
√ |
√ |
√ |
|||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
4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 |
一般公共预算: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 |
■政府网站 ■财政部门网站公开平台 ■政府公报 |
√ |
√ |
√ |
|||
政府性基金预算: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④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⑤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③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④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
|||||||||||||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 |
|||||||||||||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
|||||||||||||
5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 |
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绩效执行结果。 |
同上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 |
■政府网站 ■财政部门网站公开平台 ■政府公报 |
√ |
√ |
√ |
|||
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对比)进行说明。 |
|||||||||||||
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上年末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决算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决算数,以及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
|||||||||||||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
6 |
财政预决算 |
部门 |
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地方各级预算部门 |
■部门网站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
|||||||||||||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
|||||||||||||
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 |
|||||||||||||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
7 |
财政预决算 |
部门 |
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地方各级预算部门 |
■部门网站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
|||||||||||||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对比)进行说明。 |
|||||||||||||
8 |
财政预决算 |
部门 |
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的比重)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地方各级预算部门 |
■部门网站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
(九)就业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就业信息服务 |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就业创业政策项目、对象范围、政策申请条件、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方式)、咨询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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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岗位信息发布 |
招聘单位、岗位要求、福利待遇、招聘流程、应聘方式、咨询电话 |
同上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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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求职信息登记 |
服务对象、提交材料、办理流程、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方式)、咨询电话 |
同上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
√ |
√ |
√ |
|||||
4 |
就业信息服务 |
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发布 |
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相关说明材料、咨询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同上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5 |
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
培训项目、对象范围、培训内容、培训课时、授课地点、补贴标准、报名材料、报名地点(方式)、咨询电话 |
√ |
√ |
√ |
√ |
|||||||
6 |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
职业介绍 |
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提交材料、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方式)、咨询电话 服务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同上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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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职业指导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
√ |
√ |
√ |
|||||||
8 |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
创业开业指导 |
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提交材料、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方式)、咨询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9 |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活动通知、活动时间、参与方式、相关材料、活动地址、咨询电话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10 |
就业失业登记 |
失业登记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11 |
就业登记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12 |
就业失业登记 |
《就业创业证》申领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13 |
创业服务 |
创业补贴申领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14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15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16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17 |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18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19 |
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领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20 |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
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21 |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22 |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23 |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24 |
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政府购买服务 |
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
文件依据、购买项目、购买内容及评价标准、购买主体、承接主体条件、购买方式、提交材料、购买流程、受理地点(方式)、受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25 |
国(境)外人员入境就业 |
国(境)外人员入境就业 |
文件依据、对象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十)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社会保险登记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2 |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3 |
社会保险登记
|
参保单位注销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4 |
职工参保登记 |
√ |
√ |
√ |
√ |
||||||||
5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 |
√ |
√ |
√ |
||||||||
6 |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 |
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7 |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
√ |
√ |
√ |
√ |
||||||||
8 |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 |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9 |
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 |
√ |
√ |
√ |
||||||||
10 |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 |
√ |
√ |
√ |
||||||||
11 |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
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12 |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13 |
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 |
√ |
√ |
√ |
√ |
||||||||
14 |
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 |
√ |
√ |
√ |
√ |
||||||||
15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
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16 |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 |
√ |
√ |
√ |
||||||||
17 |
养老保险服务 |
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险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18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 |
√ |
√ |
√ |
||||||||
19 |
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 |
√ |
√ |
√ |
||||||||
20 |
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 |
√ |
√ |
√ |
||||||||
21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 |
√ |
√ |
√ |
||||||||
22 |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
√ |
√ |
√ |
√ |
||||||||
23 |
养老保险服务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险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24 |
遗属待遇申领 |
√ |
√ |
√ |
√ |
||||||||
25 |
病残津贴申领 |
√ |
√ |
√ |
√ |
||||||||
26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27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28 |
养老保险服务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险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29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30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31 |
养老保险服务 |
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32 |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33 |
工伤保险服务 |
工伤事故备案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34 |
工伤保险服务 |
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登记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35 |
变更工伤登记 |
√ |
√ |
√ |
√ |
||||||||
36 |
协议医疗机构的确认 |
√ |
√ |
√ |
√ |
||||||||
37 |
协议康复机构的确认 |
√ |
√ |
√ |
√ |
||||||||
38 |
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确认 |
√ |
√ |
√ |
√ |
||||||||
39 |
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 |
√ |
√ |
√ |
√ |
||||||||
40 |
异地工伤就医报告 |
√ |
√ |
√ |
√ |
||||||||
41 |
工伤保险服务 |
旧伤复发申请确认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42 |
转诊转院申请确认 |
√ |
√ |
√ |
√ |
||||||||
43 |
工伤康复申请确认 |
√ |
√ |
√ |
√ |
||||||||
44 |
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 |
√ |
√ |
√ |
√ |
||||||||
45 |
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
√ |
√ |
√ |
√ |
||||||||
46 |
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 |
√ |
√ |
√ |
√ |
||||||||
47 |
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 |
√ |
√ |
√ |
√ |
||||||||
48 |
工伤保险服务
|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49 |
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 |
√ |
√ |
√ |
√ |
||||||||
50 |
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 |
√ |
√ |
√ |
√ |
||||||||
51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
√ |
√ |
√ |
√ |
||||||||
52 |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
√ |
√ |
√ |
√ |
||||||||
53 |
工伤保险服务 |
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54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 |
√ |
√ |
√ |
||||||||
55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 |
√ |
√ |
√ |
||||||||
56 |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
√ |
√ |
√ |
√ |
||||||||
57 |
失业保险服务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58 |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 |
√ |
√ |
√ |
||||||||
59 |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
√ |
√ |
√ |
√ |
||||||||
60 |
职业介绍补贴申领 |
√ |
√ |
√ |
√ |
||||||||
61 |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 |
√ |
√ |
√ |
√ |
||||||||
62 |
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
√ |
√ |
√ |
√ |
||||||||
63 |
失业保险服务
|
价格临时补贴申领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64 |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 |
√ |
√ |
√ |
||||||||
65 |
稳岗补贴申领 |
√ |
√ |
√ |
√ |
||||||||
66 |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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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东部7省(市)扩大支出试点项目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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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企业年金办法》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69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备案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企业年金办法》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70 |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备案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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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社会保障卡服务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障卡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72 |
社会保障卡启用(含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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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
√ |
√ |
√ |
√ |
||||||||
74 |
社会保障卡服务 |
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非关键信息)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障卡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75 |
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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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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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社会保障卡补换、换领、换发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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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社会保障卡注销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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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公共 服务 |
法规文件 |
城乡规划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纸质载体 ■公开查阅点 ■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2 |
政民互动 |
城乡规划事项的意见征集、咨询、信访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公开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3 |
办事服务 |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公开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4 |
规划编制 |
城市、镇总体规划及同级的土地利用规划 |
规划批准文件、脱密后的文本及图纸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5 |
乡规划及同级的土地利用规划 |
脱密后的文本及图纸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6 |
城市、镇详细规划 |
脱密后的文本及图表等 |
《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7 |
规划编制 |
部分村庄编制完成的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 |
脱密后的文本及附图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8 |
规划许可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新办、变更、延续、补证、注销的办理情况(涉密项目除外) |
《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9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新办、变更、延续、补证、注销的办理情况(涉密项目除外) |
《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10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新办、变更、延续、补证、注销的办理情况(涉密项目除外) |
《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11 |
规划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新办、变更、延续、补证、注销的办理情况 |
《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12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姓名及证件编号、职责、权限、查处依据、工作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
《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13 |
行政处罚 |
事后公开 |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7个工作日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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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征地管理政策 |
─ |
征地补偿安置法律以及适用于本地区的政策、技术标准等规定要求。1.法律法规和规章;2.征地前期准备、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或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农村村民住宅拆迁补偿标准〕;〔*征地工作流程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2 |
征地前期准备 |
拟征收土地告知 |
在拟征收土地前,应明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并予以公开。1.拟征收土地用途;2.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3.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4.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5.拟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管控(包括不得抢栽、抢种、抢建等有关规定);6.听证权利;〔*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救济措施〕。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在实地启动拟征收土地工作时,在村公示栏公开。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负责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含乡镇政府等)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
√ |
||||||||||||
3 |
征地前期准备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按规定确认后,调查结果予以公开。 1.征收土地勘测调查表;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登记表; 〔*土地勘测定界图件(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图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技术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公示栏公开。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
√ |
||||||||||||
4 |
拟征地听证 |
征地前期工作中依申请开展听证工作的,听证结果予以公开。按拟征收土地告知确定的时间制作《听证通知书》;按《听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组织听证;实施听证的,公开听证相关材料。 1.《听证通知书》; 2.听证处理意见; 〔*听证笔录有关资料〕。 |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①《听证通知书》应在组织听证7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开;②其他听证公开内容在拟征地听证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公示栏公开。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
√ |
||||||||||||
5 |
征地审查报批 |
征地报批材料 |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规定,组织用地报批过程中的相关报批材料予以公开。 1.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 2.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其他相关文字报批材料和图件由各省(区、市)确定公开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规定。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 |
√ |
√ |
√ |
||
6 |
征地批准文件 |
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批复文件应予以公开。 1.国务院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国务院批准); 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后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文件; 4.地方人民政府转发用地批复文件; 5.其他用地批准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
7 |
征地组织实施 |
征收土地公告 |
根据用地批复文件,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并予以公开。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社会保障途径等;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要求; 5.救济途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
8 |
征地组织实施 |
征地补偿登记 |
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 〔*征地补偿登记前置与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合并进行的,在前置环节一并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征地补偿登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
9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开。 1.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与支付方式; 4.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方法、缴费比例和办法; 5.农业人员安置具体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7.听证等救济途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置的,在前置环节一并公开〕。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
10 |
征地组织实施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 |
依申请开展听证工作的,听证结果公开。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的时间制作《听证通知书》;按《听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组织听证;实施听证的,公开听证相关材料。 1.《听证通知书》; 2.听证处理意见;〔*听证笔录有关资料〕。 |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①《听证通知书》应在组织听证7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开;②其他听证公开内容在征地听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
11 |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 |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 〔在被征地村公告栏张贴,予以公开,张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依申请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
获得支付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
注:1.公开内容中标注为“*”标记的,为可选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公开渠道中标注为“■”标记的,为征地实施中的公开渠道;标注为“▲”标记的,为征地批准后的公开渠道。
(十三)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行政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受理环节:受理情况公示、报告书(表)全本;拟决定环节:拟审查环评文件基本情况公示;决定环节:环评批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 |
||||
2 |
行政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企业或单位关闭、闲置、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核准结果;企业或单位拆除、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审批结果;企业或单位拆除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的审批结果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 |
||||
3 |
行政 |
危险废 物经营 许可证 |
受理环节:受理通知书;拟决定环节:向有关部门和专家征求意见、决定前公示等;决定环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信息公示;送达环节:送达单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 |
||||
4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行政处罚流程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处罚执行情况: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 |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精准推送
|
√ |
√ |
||||
5 |
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 |
||||||||
6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行政强制流程 |
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精准推送 |
√ |
√ |
||||
7 |
行政强制决定 |
查封、扣押决定书(全文公开)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 |
||||||
8 |
行政命令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全文公开)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 |
√ |
|||||||
9 |
行政 |
行政奖励 |
奖励办法、奖励公告、奖励决定 |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 |
||||
10 |
行政 |
行政确认 |
运行环节:受理、确认、送达、事后监管;责任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 |
||||
11 |
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 |
运行环节:受理、审理、裁决或调解、执行;责任事项 |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 |
√ |
||||||
12 |
行政 |
行政给付 |
运行环节:受理、审查、决定、给付、事后监管;责任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 |
||||
13 |
行政检查 |
运行环节:制定方案、实施检查、事后监管;责任事项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 |
√ |
|||||||
14 |
其他行政职责 |
重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
重大建设项目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情况;重大建设项目落实生态环境要求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 |
||||
15 |
其他行政职责 |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
按要求公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时限,受理投诉、举报途径,督察反馈问题,受理投诉、举报查处情况,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 |
||||
16 |
生态建设 |
生态乡镇、生态村、生态示范户创建情况;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情况;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信息;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相关信息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 |
√ |
|||||||
17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
《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 |
|||||
18 |
公共服务事项 |
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与业务 咨询 |
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与业务咨询答复函 |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 |
||||
19 |
生态环境主题活动组织情况 |
环保公众开放活动通知、活动开展情况;参观环境宣传教育基地活动开展情况;在公共场所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通知、活动开展情况;六五环境日、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通知、活动开展情况;开展生态、环保类教育培训活动通知、活动开展情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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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生态环境污染举报咨询 |
生态环境举报、咨询方式(电话、地址等) |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访办法》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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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公共服务事项 |
污染源监督监测 |
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每年印发的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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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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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污染源信息发布 |
重点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总量控制、污染防治等信息,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监管信息 |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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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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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生态环境举报信访信息发布 |
公开重点生态环境举报、信访案件及处理情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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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公共服务事项 |
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发布 |
水环境质量信息(地表水监测结果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报告);实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和PM2.5浓度;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结果(包括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监测点位、执行标准、监测结果);其他环境质量信息 |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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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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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生态环境统计报告 |
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环境统计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的时限公开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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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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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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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法规政策 |
法律法规 |
文件名称;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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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政策文件 |
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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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重大决策 |
决策前 |
决策公开制度; 意见征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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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决策会议公开 |
会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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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决策结果公开 |
保障性住房领域方案、公示公告、通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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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规划计划 |
中长期规划 |
保障性住房专项规划。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保障性住房政务信息制作部门、保存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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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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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年度计划 |
年度建设计划任务量:开工套数、基本建成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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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设管理 |
立项信息 |
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投资金额;计划安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保障性住房政务信息制作部门、保存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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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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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开工项目清单 |
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建设总套数;开工时间;年度计划开工套数、实际开工套数;年度计划基本建成套数;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等。 |
|||||||||||
10 |
基本建成项目清单 |
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单位;竣工套数;竣工时间等。 |
|||||||||||
11 |
竣工项目清单 |
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单位;竣工套数;竣工时间等。 |
|||||||||||
12 |
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
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开工时间;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等。 |
|||||||||||
13 |
配给管理 |
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 |
申请受理公告;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保障性住房政务信息制作部门、保存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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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公租房承租资格审核 |
申请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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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公租房租赁补贴或租金减免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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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 |
||||||||||||
17 |
配给管理 |
房源信息 |
项目名称;保障性住房类型;竣工日期;地址;住房套数;待分配套数;已分配套数;套型;面积;配租配售价格;分配日期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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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选房或摇号公告 |
公告名称;发布部门;发布日期;正文,包括时间、地点、流程、注意事项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 |
|||
19 |
分配结果 |
保障对象姓名;保障性住房类型;房号、面积、套型;所在建设项目名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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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办理配租配售公告 |
公告名称;发布部门;发布日期;正文,包括时间、地点、流程、注意事项等。 |
|||||||||||
21 |
配后管理 |
公租房资格定期审核 |
年审或定期审核家庭信息,含保障对象编号、姓名、身份证号﹝隐藏部分号码﹞;配租房源;套型;面积;是否审核通过;未通过原因等。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保障性住房政务信息制作部门、保存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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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自愿退出 |
原保障对象姓名、身份证号(隐藏部分号码);原租购项目名称、地址、类型、套型、面积等;原享受补贴面积、标准等。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保障性住房政务信息制作部门、保存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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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到期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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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不符合条件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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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违规处罚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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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配后管理 |
租赁补贴发放 |
保障对象姓名、身份证号(隐藏部分号码);发放金额;发放年度、月份、日期;发放方式。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保障性住房政务信息制作部门、保存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 |
||
27 |
租金收取 |
保障对象姓名、身份证号(隐藏部分号码);应缴租金;实收租金;未足额收取原因;租金年度、月份;收取日期;收取方式。 |
|||||||||||
28 |
租金减免 |
保障对象姓名、身份证号(隐藏部分号码);保障项目名称、类型、套型、面积;原应缴租金标准、现应缴租金标准。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保障性住房政务信息制作部门、保存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 |
|||
29 |
腾退管理 |
腾退对象;腾退日期;腾退原因;实退租金。 |
|||||||||||
30 |
房屋维修 |
维修内容;维修标准;维修资金来源渠道;维修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
|||||||||||
31 |
保障性住房调整 |
保障对象姓名、身份证号(隐藏部分号码);调整前和调整后保障项目名称、类型、套型、面积等;不予调整原因。 |
|||||||||||
32 |
配后管理 |
运营承接主体管理 |
单位名称;获取运营资格方式;运营承接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姓名;办公地址、联系电话;注册资金;服务范围;监督考核情况等。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保障性住房政务信息制作部门、保存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 |
||
33 |
办事指南 |
申请保障 |
申请条件;申请所需材料及范本;申请流程和办理时限;申请受理(办理)机构;受理地点;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等。 |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保障性住房政务信息制作部门、保存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34 |
合同备案 |
合同范本;备案机构;受理地点;咨询电话等。 |
|||||||||||
35 |
申请租金减免 |
申请所需材料及范本;申请流程和办理时限;申请受理(办理)机构;受理地点;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等。 |
|||||||||||
36 |
办事指南 |
缴纳租金 |
租金标准;缴纳方式、时限;受理(办理)机构;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等。 |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保障性住房信息制作部门、保存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37 |
保障性住房调换 |
申请所需材料及范本;申请方式、流程;申请受理(办理)机构;受理地点;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等。 |
|||||||||||
38 |
自愿退出 |
申请所需材料及范本;申请方式、流程;申请受理(办理)机构;受理地点;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等。 |
|||||||||||
39 |
政策解读 |
本级政策解读 |
解读主体;解读内容;解读方式;解读时间等。 |
||||||||||
40 |
回应关切 |
主动回应 |
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及回复情况;公开突发事件应对情况等。 |
||||||||||
41 |
回应关切 |
互动回应 |
在收集分析研判舆情的基础上,针对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的互动回应内容。 |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42 |
评价结果 |
上级评价、表彰情况 |
上级对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领域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的评价、通报、排名;获上级表彰、入围上级推广示范情况等。 |
||||||||||
43 |
社会评价情况 |
公众对保障性住房工作满意度评价。 |
|||||||||||
(十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法规 政策 |
国家层面法规政策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区、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2 |
地方层面法规政策 |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区、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3 |
征收 |
启动要件 |
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相关材料。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县(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
■其他_ |
申请人 |
√ |
√ |
|||
4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县(区、市)人民政府 |
■其他_ |
申请人 |
√ |
√ |
||||
5 |
征收 |
房屋调查登记 |
入户调查通知;调查结果;认定结果。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区、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 |
■入户/现场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 |
√ |
|||
6 |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订 |
论证结论;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
县(区、市)人民政府 |
■其他 |
申请人 |
√ |
√ |
||||
7 |
房屋征收决定 |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包括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区、市)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在征收范围内 |
√ |
√ |
||||
8 |
评估 |
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 |
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定或确定通知。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区、市)房屋征收部门 |
■入户/现场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 |
√ |
|||
9 |
被征收房屋评估 |
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区、市)房屋征收部门 |
■入户/现场 |
√ |
√ |
|||||
10 |
补偿 |
分户补偿情况 |
分户补偿结果。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区、市)房屋征收部门 |
■入户/现场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 |
√ |
|||
11 |
补偿 |
产权调换房屋 |
房源信息;选房办法;选房结果。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区、市)房屋征收部门 |
■入户/现场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 |
√ |
|||
12 |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区、市)人民政府 |
■入户/现场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 |
√ |
||||
(十六)农村危房改造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部门文件 |
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文件 |
文件分类、生成日期、标题、文号、有效性、关键词和具体内容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 |
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纸、公示栏等平台和办事大厅、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 |
√ |
√ |
√ |
√ |
||
2 |
政策解读 |
上级政策解读 |
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 |
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纸、公示栏等平台和办事大厅、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 |
√ |
√ |
√ |
√ |
||
3 |
本级政策解读 |
||||||||||||
4 |
计划实施 |
任务分配 |
及时公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农户名单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等 |
分配结果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 |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 |
办事大厅、公示栏、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 |
√ |
√ |
√ |
|||
5 |
组织培训 |
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文件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栏等平台和办事大厅、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 |
√ |
√ |
√ |
√ |
||||
6 |
条件与标准 |
农村危房等级评定标准 |
农村危房等级评定相关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等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栏等平台和办事大厅、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 |
√ |
√ |
√ |
√ |
||
7 |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申请条件 |
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条件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 |
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栏等平台和办事大厅、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 |
√ |
√ |
√ |
√ |
|||
8 |
条件与标准 |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等部门 |
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栏等平台和办事大厅、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 |
√ |
√ |
√ |
√ |
||
9 |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合格标准 |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要求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栏等平台和办事大厅、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 |
√ |
√ |
√ |
√ |
|||
10 |
对象认定 |
危改户认定程序 |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程序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栏等平台和办事大厅、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 |
√ |
√ |
√ |
√ |
||
11 |
认定结果 |
认定结果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 |
办事大厅、公示栏、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 |
√ |
√ |
√ |
||||
12 |
预算管理 |
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 |
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有关内容,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有关内容 |
同上 |
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县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办事大厅、公示栏、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 |
√ |
√ |
√ |
|||
13 |
决策部署 |
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
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等 |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办事大厅、公示栏、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 |
√ |
√ |
√ |
√ |
||
14 |
年度任务实施 |
年度任务执行情况 |
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等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办事大厅、公示栏、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 |
√ |
√ |
√ |
√ |
|||
15 |
舆情收集、热点及关键问题回应 |
舆情收集回应 |
接受投诉、咨询、建议等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
信息形成之日 起20个工作日 内 |
省、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 |
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纸、公示栏等平台和办事大厅、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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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互动回应 |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及关键问题等回应内容 |
及时发布信息;对涉及重大舆情的,要快速反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信息。 |
辖区政府、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 |
办事大厅、公示栏、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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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市政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城镇燃气管理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申请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负责审批的燃气管理部门 |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 |
√ |
√ |
|||
2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申请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负责审批的燃气管理部门 |
√ |
√ |
√ |
|||||
3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申请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 |
√ |
√ |
|||
4 |
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及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申请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
|||||
5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申请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
|||||
6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审批 |
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等审批事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流程、法定依据、受理机构、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
√ |
√ |
√ |
|||
7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 |
对违规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等城市绿化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处罚流程和实施机关。对城市绿化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城市绿化条例》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
√ |
√ |
√ |
||||
8 |
城市供水、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申请条件、 |
《城市供水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
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查阅点 |
√ |
√ |
√ |
|||
9 |
城市供水、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申请条件、 |
《城市供水条例》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城市供水管理部门 |
政府门户网站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10 |
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许可的审批 |
申请条件、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
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查阅点 |
√ |
√ |
√ |
||||
(十九)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级 |
|||||||
1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农机购置补贴 |
政策依据; 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补贴结果; 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2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耕地地力保护 |
政策依据; 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补贴结果; 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3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
政策依据; 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补贴结果; 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4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政策依据; 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补贴结果; 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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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 |
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 |
政策依据; 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补贴结果; 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
《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2020)》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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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
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
政策依据; 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补贴结果; 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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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行政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 |
1.办事指南:主要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2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1.办事指南:内容同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3 |
行政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1.办事指南:内容同上; |
同上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4 |
行政 |
娱乐场所经营许可 |
1.办事指南:内容同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5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1办事指南:内容同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6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1.办事指南:内容同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7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1.办事指南:内容同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8 |
行政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1.办事指南:内容同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9 |
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1.办事指南:内容同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10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二级以下文物审批 |
1.办事指南:内容同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11 |
行政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主体信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12 |
对娱乐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主体信息;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13 |
行政 |
对营业性演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主体信息;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14 |
对艺术品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主体信息; |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15 |
行政 |
对网络游戏运营单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主体信息; |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16 |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主体信息; |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17 |
行政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主体信息; |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51号,第57号予以修改)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18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
1.主体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19 |
行政 |
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行为进行处罚 |
1.主体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20 |
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1.主体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21 |
行政 |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行为进行处罚 |
1.主体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22 |
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行为进行处罚 |
1.主体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23 |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行为进行处罚 |
1.主体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24 |
行政 |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1.主体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25 |
对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
1.主体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26 |
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
1.主体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27 |
行政 |
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行为进行处罚 |
1.主体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28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1.主体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29 |
行政 |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行为进行处罚 |
1.主体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30 |
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
1.主体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31 |
行政 |
对违法借用、交换、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1.主体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32 |
对违法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1.主体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33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行为进行处罚 |
1.主体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34 |
行政 |
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1.主体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35 |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
1.主体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36 |
行政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1.主体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37 |
对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1.主体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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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场所的查封,专用工具、设备的扣押 |
1.主体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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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公共 |
公共文化机构免费开放信息 |
1.机构名称; |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化和旅游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化和旅游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社区(街道)文化中心免费开放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相关公共文化服务机构 |
■政府网站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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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特殊群体公共文化服务信息 |
1.机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相关公共文化服务机构 |
■政府网站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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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公共 |
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 |
1.机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化馆服务标准》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相关公共文化服务机构 |
■政府网站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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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下基层辅导、演出、展览和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 |
1.活动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化馆服务标准》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相关公共文化服务机构 |
■政府网站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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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举办各类展览、讲座信息 |
1.活动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相关公共文化服务机构 |
■政府网站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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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辅导和培训基层文化骨干 |
1.培训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相关公共文化服务机构 |
■政府网站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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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播活动 |
1.活动时间; |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相关公共文化服务机构 |
■政府网站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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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公共 |
文博单位名录 |
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博物馆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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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行政许可类事项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权限内)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部门规章的决定》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结果信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2 |
行政许可类事项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权限内)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部门规章的决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3 |
行政许可类事项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权限内)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结果信息——设置审批结果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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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类事项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权限内)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结果信息——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诊疗科目、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登记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审批机关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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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01 行政许可类事项 |
医师执业注册(权限内)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6 |
行政许可类事项 |
护士执业注册(权限内)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护士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7 |
行政许可类事项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权限内)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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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信息——卫生许可证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8 |
行政许可类事项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的决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结果信息——卫生许可证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
9 |
行政许可类事项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的决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结果信息——放射诊疗许可证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 |
√ |
√ |
|||||||||
10 |
行政许可类事项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包括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的决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 |
√ |
√ |
|||||||||
11 |
行政处罚类事项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
√ |
√ |
√ |
||||||||
12 |
行政处罚类事项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及对依照《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受理和立案信息,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
■精准推送 |
行政相对人 |
√ |
√ |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
√ |
√ |
√ |
||||||||
备注:考虑到篇幅原因,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其他内容略。
(二十二)安全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政策 文件 |
法律法规 |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2 |
部门和地方规章 |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部门和地方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部门 |
√ |
√ |
√ |
√ |
||||
3 |
其他政策文件 |
其他可以公开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政策文件,包括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工作计划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部门 |
√ |
√ |
√ |
√ |
||||
4 |
标准 |
安全生产领域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部门 |
√ |
√ |
√ |
|||||
5 |
重大决策草案 |
涉及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决策前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
|||
6 |
政策 文件 |
重大政策解读及回应 |
有关重大政策的解读与回应,安全生产相关热点问题的解读与回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重大决策作出后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纸质媒体 |
√ |
√ |
√ |
|||
7 |
重要会议 |
通过会议讨论作出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时,经党组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讨论决策过程的会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提前一周发通知邀请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便民服务站 |
√ |
√ |
√ |
√ |
√ |
||
8 |
征集采纳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
重大决策草案公布后征集到的社会公众意见情况、采纳与否情况及理由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征求意见时对外公布的时限内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9 |
依法 行政 |
行政许可 |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10 |
依法 行政 |
行政处罚 |
办理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级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11 |
行政强制 |
办理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12 |
行政 管理 |
隐患管理 |
重大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及其整改情况,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公示栏 |
√ |
√ |
√ |
√ |
||
13 |
行政 管理 |
应急管理 |
承担处置主责、非敏感的应急信息,包括事故灾害类预警信息、事故信息、事故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应对结果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公示栏 |
√ |
√ |
√ |
√ |
||
14 |
黑名单管理 |
列入或撤销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信息,具体企业名称、证照编号、经营地址、负责人姓名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15 |
行政 管理 |
事故通报 |
1、事故信息:本部门接报查实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简要经过) 2、典型事故通报:各类典型安全生产事故情况通报,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结果、相关领导批示情况、预防性措施建议等内容 3、事故调查报告:依照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经批复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16 |
动态信息 |
业务工作动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动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发布会 |
√ |
√ |
√ |
√ |
|||
17 |
行政 管理 |
安全生产预警提示信息 |
气象及灾害预警信息 不同时段、不同领域安全生产提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信息形成后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发布会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18 |
公共 服务 |
政务公开目录 |
政务公开事项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19 |
政务公开标准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流程性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20 |
公共 服务 |
权力清单及责任清单 |
同级政府审批通过的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及其他行政职权等行政执法职权职责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20个工作日内,如有更新,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21 |
主要业务办事指南 |
主要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22 |
年度报告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及相关统计报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每年1月31日前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23 |
重点 领域 信息 公开 |
财政资金信息 |
预算、决算 “三公”经费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等财政资金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 |
按中央要求时限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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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重点 领域 信息 公开 |
政府采购信息 |
本单位采购实施情况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25 |
办事纪律和监督管理 |
本单位的办事纪律,受理投诉、举报、信访的途径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26 |
重点 领域 信息 公开 |
重大工程项目信息 |
项目名称、执行措施、责任分工、取得成效、后续举措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27 |
检查和巡查发现安全监管监察问题 |
检查和巡查发现的、并要求向社会公开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28 |
建议提案办理 |
办理制度与推进情况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
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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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救灾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政策 文件 |
法律法规 |
与救灾有关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2 |
部门和地方规章 |
与救灾有关的部门和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3 |
其他政策文件 |
其他可以公开的与救灾有关的政策文件,包括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工作计划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4 |
标准 |
救灾领域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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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政策 文件 |
重大决策草案 |
涉及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决策前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
||
6 |
重大政策解读及回应 |
有关重大政策的解读及回应 相关热点问题的解读及回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 |
重大决策作出后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7 |
重要会议 |
以会议讨论作出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时,经党组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讨论决策过程的会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提前一周发通知邀请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便民服务站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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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政策 文件 |
征集采纳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
重大决策草案公布后征集到的社会公众意见情况、采纳与否情况及理由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征求意见时对外公布的时限内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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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备灾 管理 |
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
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分布情况(其具体位置、创建时间、创建级别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10 |
灾害信息员队伍 |
县乡两级灾害信息员工作职责和办公电话 |
同上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11 |
预警信息 |
气象、地震等单位发布的预警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
12 |
灾后 救助 |
灾情核定信息 |
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受灾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纸质媒体 |
√ |
√ |
√ |
|||
13 |
灾后 救助 |
救助审定信息 |
自然灾害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纸质媒体 |
√ |
√ |
√ |
√ |
||
14 |
灾害 救助 |
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
救助款物通知及划拨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纸质媒体 |
√ |
√ |
√ |
√ |
||
15 |
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 |
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评议结果公示(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拟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 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确定(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纸质媒体 |
√ |
√ |
√ |
√ |
|||
16 |
灾后 救助 |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标准(居民因灾倒房、损房恢复重建具体救助标准)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评议结果公示(公开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拟救助标准、监督举报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纸质媒体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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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款物 管理 |
捐赠款物信息 |
年度捐赠款物信息以及款物使用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纸质媒体 |
√ |
√ |
√ |
√ |
||
18 |
年度款物使用情况 |
年度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等使用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纸质媒体 |
√ |
√ |
√ |
√ |
|||
19 |
工作 动态 |
工作信息 |
防灾减灾救灾其他相关动态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纸质媒体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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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行政 审批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
适用范围、审批依据、受理机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基本流程、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结果送达、监督投诉渠道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相关责任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2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基本信息 |
生产经营者名称、许可证编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地址/经营场所、食品类别/经营项目、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电话、有效期限等 |
同上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相关责任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3 |
行政 审批 |
药品零售许可服务指南 |
适用范围、审批依据、受理机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基本流程、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结果送达、监督投诉渠道等 |
同上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相关责任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4 |
药品零售许可企业基本信息 |
经营者名称、许可证编号、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变更项目等 |
同上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相关责任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5 |
监督 检查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检查制度、检查标准、检查结果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其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 |
√ |
√ |
√ |
||
6 |
监督 检查 |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检查制度、检查标准、检查结果等 |
同上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其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 |
√ |
√ |
|||
7 |
由县级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 |
检查实施主体、被抽检单位名称、被抽检食品名称、标示的产品生产日期/批号/规格、检验依据、检验机构、检查结果等 |
同上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其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 |
√ |
√ |
||||
8 |
监督 检查 |
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 |
检查制度、检查标准、检查结果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其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 |
√ |
√ |
|||
9 |
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
检查制度、检查标准、检查结果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其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 |
√ |
√ |
||||
10 |
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检查制度、检查标准、检查结果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其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 |
√ |
√ |
||||
11 |
监督 检查 |
由县级组织的医疗器械抽检 |
被抽检单位名称、抽检产品名称、标示的生产单位、标示的产品生产日期/批号/规格、检验依据、检验结果、检验机构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其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 |
√ |
√ |
|||
12 |
行政 处罚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处罚对象、案件名称、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其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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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
处罚对象、案件名称、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其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 |
√ |
√ |
||||
14 |
行政 处罚 |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
处罚对象、案件名称、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其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 |
√ |
√ |
|||
15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处罚对象、案件名称、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其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 |
√ |
√ |
|||
16 |
公共 服务 |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
17 |
公共 服务 |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保障、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热点问题落实情况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
18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受理投诉举报的途径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
19 |
食品用药安全宣传活动 |
活动时间、活动地点、活动形式、活动主题和内容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政策法规 |
税收法律法规 |
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