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进一步为人民群众就近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市(盟)域通办”工作的通知》要求,完成了《乌兰察布市法律援助“市域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起草。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市(盟)域通办”工作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为目标要求。为有效提高全市法律援助质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就近办”“少跑腿”的需求,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服务的获得感和满足感,着力打破法律援助地域限制,促进法律援助资源均衡配置,方便人民群众选择优质服务,在全市范围内实现法律援助接待、受理、审查、指派“一体化”通办。
第二部分为工作内容。法律援助“市域通办”,是指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且符合条件,应由我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乌兰察布市区域内法律援助接待、受理、审查和指派环节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申请人可在本市市域内任何一家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接待、受理、审查、指派,实现市域内“一体化通办”。当事人可选择就近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要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该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如果申请事项由办案机关所在地或事由发生地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且对当事人和案件办理更加便利的,会有效节约法律援助成本,经与申请人协商无异议,法律援助机构可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至办案机关所在地或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承办。
第三部分为实施步骤。具体分为:积极动员部署、全面推动落实、主动公开信息、加强宣传推广、做好数据上报。
第四部分为健全制度。包括推行法律援助“首问责任制”、完善法律援助申请“容缺受理”机制、规范窗口“限时办结”“服务承诺”制、加强“跟踪问效”监督机制。
第五部分为工作措施。分别为择优选择承办律师、发挥工作站点职能,就近受理代办业务、明确市域通办案件争议处理原则、加大市域内法律援助机构协作力度、开辟特殊情况“快速通道”。
第六部分为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服务保障、严格落实责任、强化“市域通办”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案件质量回访、时录入受理事项。
四、方案目的
为有效提高全市法律援助质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就近办”“少跑腿”的需求,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服务的获得感和满足感,着力打破法律援助地域限制,促进法律援助资源均衡配置,方便人民群众选择优质服务,在全市范围内实现法律援助接待、受理、审查、指派“一体化”通办。通过不断创新法律援助服务工作机制,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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