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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十四五”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12-23 16:24 作者: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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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十四五”公共法律服务

体系建设规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内司发2022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对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率先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工作成效“十三五”期间,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有序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不断完善,全市共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2个、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107个、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1488个,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

持续加大服务供给。多措并举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宣传贯彻《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和司法厅出台的其他规定,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到“十三五”期末,全市共有执业律师事务所25家,执业律师135人,共办理各类案件3.8万件。五年来,全市共办理公证业务10.2万件、司法鉴定业务3328件、仲裁业务40余件,共组织全市5000余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900余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全市共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1837个,人民调解组织年均调解矛盾纠纷7100件,律师提供公益法律服务0.47万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3169件,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15080.54万元。全面推进“法律六进”活动开展,提升群众法治意识,持续打造“法治乌兰牧骑”普法品牌。

(二)面临形势。“十四五”时期,我国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发展阶段,乌兰察布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深刻复杂变化的发展环境对公共法律服务作用发挥提出新要求。随着“一带一路” 建设、新时代西部大开发等国家战略的深入实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高质量法律服务护航,依法防控疫情,推进法治乌兰察布、平安乌兰察布建设,要求公共法律服务更加充分、优质、便捷。

目前,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还存在服务资源供给总量不足、配置不均,服务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规范化体系建立、人才队伍建设、服务供给质量、效率和能力水平、信息化水平工作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好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围绕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加快推进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准的全业务、全时空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持续增加和优化服务供给,稳步提升保障能力和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两快、两全”和“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十二字”目标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积极性着力破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困难与挑战,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行政机关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覆盖水平、服务质量,做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了群众、依靠群众,过程群众参与、效果群众评判、成果群众共享,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

---坚持立足我市实际,把新发展理念贯穿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全过程和各领域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财力可负担性和人民群众需求变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坚持改革创新,创新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结合地方特色文化、经济发展水平、专业人才力量,注重工作实效,因地制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打造务实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有效提升总体供给能力水平。

(三)建设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准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进一步推动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持续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人民群众享有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日益提升,服务供给持续优化,服务能力全面提升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

----服务全市工作大局作用显著增强。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公共法律服务成为推进法治乌兰察布、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和乌兰察布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力量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推进三大平台深度融合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实体、网络、热线三大服务平台功能有效发挥持续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科学布局、均衡配置和优化整合。创新引领,科技赋能,构建起“智慧法律服务”新格局。推广使用“三台融合”系统,努力为群众提供“全业务”“全时空”法律服务。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法律服务机构阵地建设完备,布局合理,城乡区域间差距显著缩小,服务能力水平、服务质量和公信力显著提高、为人民群众共享公共法律服务成果提供坚实的保障。

----推动法律服务产品高品质多样化升级。坚持改革创新,继续推进法律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壮大法律服务队伍,不断提升服务专业能力,不断丰富服务形式,促进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领域、多样化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

专栏1 乌兰察布市“十四五”时期公共法律服务主要发展指标

序号

指 标 内 容

预期值

指标性质

1

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建成率(%)

100

约束性

2

宣传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热线(%)

100

约束性

3

法律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率(%)

100

约束性

4

乡村“法律明白人”配备率(%)

95

预期性

5

村(社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普及率(%)

95

预期性

6

5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数量(家)

1

预期性

7

每万人拥有律师数(人)

4

预期性

8

全区村(社区)配备法律顾问的比例(%)

100

预期性

9

旗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建成率(%)

100

约束性

10

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率(%)

100

约束性

11

每十万人提供法律援助量(件)

100

预期性

12

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率(%)

100

预期性

13

通知辩护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率(%)

100

预期性

14

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或法律帮助覆盖率(%)

100

预期性

15

每十万人拥有公证员数(人)

2

预期性

16

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家)

2

预期性

17

苏木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覆盖率(%)

100

约束性

18

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达标率(%)

100

预期性

19

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占人民调解员总数比例(%)

15

预期性

20

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参训率(%)

100

预期性

三、坚持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事业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一)坚持党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类行业协会、法律服务机构党组织要紧紧围绕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谋划和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确保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发展。

(二)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为行业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加强律师行业党委建设,确保党对律师行业的全面领导,坚持把党组织活动深度融入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日常管理等环节全面加强公证、司法鉴定党的建设,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加强已有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完善功能型党组织建设。持续推进各法律服务行业基层党组织建设,紧密结合行业和工作规律,完善基层党组织工作机制,引导党员在依法诚信执业、促进事业发展中体现担当作为

四、全力打造便捷高效的现代化服务平台

(三)构建功能完善的实体平台服务网络。规范推进市、旗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规范嘎查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有效衔接,实现全科服务和转介工作标准化。突出实体平台支撑作用,加强对苏木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工作指导,综合开展法律咨询、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援助、法律需求指引等工作,努力实现“一站式”服务。

 

专栏2 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两级公共法律

服务中心(工作站)建设项目

做好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改扩建工作,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实体平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四)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宣传。通过开展公共法律服务政策宣传,加大对“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宣传力度,确保办事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纠纷调解、法治宣传、法律援助、服务投诉等综合性服务功能的知晓率和使用率。

(五)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建设。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互联互通。在司法智能终端平台框架下,升级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微信群,充分利用“微普法”开展好普法宣传活动,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机构查询和导航等在线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供给,打通法律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深化“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向“蒙速办”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延伸,推动法律服务“掌上办”“指尖办”“一网通办”,随时随地为群众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积极配合自治区案例库建设,高度重视案例的报送工作,保证报送案例的质量,提高案例的可借鉴性、可参照性。探索区块链等科技创新技术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应用。

)提供“全业务”“全时空”法律服务保障根据群众需求和资源状况拓展设置和调整服务功能,在三大平台合理配置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充实服务力量,细化服务标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要求三大平台的法律咨询服务,完善咨询接待、首问负责、质量管理等制度。熟练用三台“智能融合”系统,推进“三大平台”智能融合,促进数据汇聚共享推动系统数据与实际工作深度融合。到2025年,基本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一端发起 三台响应”的目标。配合自治区打造集微信、移动APP、智能自助机于一体的服务矩阵,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便捷度。

专栏3“三台融合”建设项目

严格落实自治区关于对三大平台的运用和衔接规定,提升三大平台服务资源整合效率,通过串联起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打破业务系统数据孤岛,让数据在不同平台之间流转,实现“一云多端、数据融合、协调联动”。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有效覆盖,上线应用公共法律服务“三台融合”平台,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一端发起 三台响应”的目标。

)加强平台服务质量全过程监管。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全部事项全流程动态监督,实行从服务受理到服务评价的闭环管理,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对所有群众不满意的服务事项进行跟踪检查、整改反馈,确保各项服务让群众满意。梳理汇总群众高频需求和热点问题,以群众需求引导为导向完善法律服务。严格按照自治区设置考核指标开展考核工作,注重以实际业务量和群众满意率等指标综合评价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全面提供均等普惠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强化法律援助兜底保障作用。深入宣传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将进城务工人员、残疾人、老年人、青少年、妇女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大力推进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告知承诺制工作,为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按照比例对经济困难状况进行核查,并对核查情况予以登记,确保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加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按照《法律援助法》相关规定,设立或完善法律援助机构,规范三级法律援助网络建设,明确服务窗口设置要求,增强服务能力,满足来访接待、申请审查、私密会谈等工作需要强化法律援助机构编制管理,配备与法律援助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确保盟市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5名以上旗县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3名以上到2025年全市旗县级以上全部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有效履行工作职能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级法律援助网络。以政府购买服务为基础,以志愿服务为补充,鼓励公职律师以志愿者身份参与法律援助。积极推动地方各级财政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视财力状况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建立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明细,将法律援助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专项检查和绩效考评活动,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的使用效益。

)加强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严格按照《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要求,规范法律援助办案流程文书格式。完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管,健全完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管机制,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积极探索利用网络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第三方“同行评估”活动,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全面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探索建立“乌兰察布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人才库”,规范人才库成员准入机制、服务评价机制、退出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熟练应用法律援助综合信息化管理平台,强化流程监控提升案件办理程序质量构建完善的质量监督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开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专栏4 法律援助提升工程

扩大覆盖人群,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三级法律援助网络,重点抓好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到2025年,全市旗县级以上全部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全市每十万人口每年获得法律援助服务达110件。提升服务质量,制定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标准体系,实现普遍由有经验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管制度措施健全完善。

十一)加强边远、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积极参加和对接“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引进区外法律援助律师,增强律师资源短缺旗县(市、区)法律援助力量。在缺少律师的旗县因地制宜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有效补充律师资源不足地区的法律服务力量。加强公证机构建设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公证机构予以停业,依法依规支持发展较好的公证机构到公证力量匮乏的地区开展公证业务通过遴选、调动、招聘等方式统筹解决“无人处”“一人处”导致公证机构不能正常执业、公证服务缺失问题。

六、持续强化专业多元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

(十)健全完善法律顾问和公职、公司律师制度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的贯彻实施意见》到2022年底,实现盟市、旗县、苏木乡镇三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全覆盖,到2025年底实现法律顾问管理全规范,完成全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的转变。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加强和规范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健全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着力推动村(社区)法律顾问提档升级。立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贴近基层和群众的特征和优势,因地制宜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创新服务方式,加强业务培训交流,实施监督考核。大力宣传推广运用优秀案例加大宣传表彰力度,提升村(社区)法律顾问社会知晓率。推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参与重大决策,提高党政机关决策法治化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国有企业深入推进公司律师制度,探索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加强公司律师参与合规管理,严格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参与企业经营决策论证的工作机制规范参与行为,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十)推动公证服务改革创新。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规范化设立和运行,深化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规范合作制公证机构管理和运行。坚持非营利性、公益性基本属性,贯彻落实与行业发展要求相匹配的激励保障政策,激发公证发展活力,扩大公证执业队伍。按照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要求,深化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规范公证行为不断提升公证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完善政府购买公证公益服务机制,支持公证机构在减灾救灾、乡村振兴、污染防治、疫情防控等领域发挥职能作用。组织党员公证员、青年公证员进驻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深入基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等工作。加大便民措施,引导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优先保障劳动、就业、社保、教育、医疗等民生类基本公证法律服务需求。完善公证减免收费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公益类公证服务的保障力度。市场性、竞争性的公证服务事项实行市场定价,服务价格协商确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进一步放宽公证执业区域,除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外,自治区将全区范围确定为一个执业区域,方便当事人就近选择服务优质的公证机构。创新拓展公证服务方式和业务领域,加强区块链、云存储等技术应用,推进数据共享和远程视频公证,开拓知识产权、金融、互联网、司法辅助、行政辅助、社会治理等公证新领域,培育业务新增长点。

专栏5  公证信息化建设提升工程

加强区块链运用,推进云存储和数据共享。依托自治区公证机构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开发部署的远程视频办证系统,应用公证知识产权存证平台、公证收费监管系统、办案质量评价系统。到2025年底,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公证服务平台系统。

(十)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要求,规范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准入评审、分类管理、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诚信等级评估、档案管理等工作,落实《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办法(试行)》,规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注销和撤销登记等工作,实现优胜劣汰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规模化、品牌化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扎实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资质条件、鉴定能力、执业情况等资质评估工作,持续提升全市司法鉴定资质认定水平。发挥司法鉴定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职能作用,完善投诉处理和纠纷化解机制。 

(十)推进仲裁工作改革发展。贯彻落实《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指南》《内蒙古自治区仲裁工作管理办法》,积极推进仲裁委员会内部治理机制改革,加强仲裁秘书队伍建设,不断增强仲裁活力,强化仲裁公信力建设。

(十)健全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建立我市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运行机制,提升法律职业人员的政治素养职业伦理业务能力;完善健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做好法律职业资格人员转档、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法律职业资格认定、档案调转、信息查询等线上管理搭建法律职业人才多媒体推介平台,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十)保障司法公正。健全完善律师辩护代理行为规范,加强与审判、检察、公安等办事机关的工作沟通和信息共享,推进法律援助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通过线上线下培训、举办辩论赛等形式进一步提高刑事辩护代理专业水平。完善值班律师工作保障机制,健全值班律师参加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工作机制,到2025年,值班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率达到100%。切实做好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持续推动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到2025年,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或法律帮助率达到100%,通知辩护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率达到100%。推进法律援助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工作,认真办理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依法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的优势,推动公证参与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司法活动中的辅助性事务。贯彻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健全完善线上办理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规定,加强与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衔接,促进执行公证与效率。

七、高效服务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十)全面对接乡村振兴战略。围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乌兰察布市“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实施方案》,以保障农村群众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为重点,创新工作方式,健全便民措施,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专项活动,推进乡村依法治理积极开展“万名律师进乡村”活动,引导律师为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水利建设等重大项目谈判、涉农牧重要经济合同签订、嘎查村委会制定村规民约等事项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农村产业振兴,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服务,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对涉农涉牧资源破坏、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恶化退化、工业和城镇污染向农业农村转移等导致的环境资源案件提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服务。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推动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与司法所一体谋划、一体建设、资源共享,打造融合度高、综合性强、一站式服务窗口。实施法治乡村建设体系完善、基础强化、惠农服务、载体优化“四大行动”,推动乡村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精神,继续贯彻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宽政策,将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纳入放宽范围进行重点扶持。

专栏6 “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项目

按照乌兰察布市“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实施方案》,以保障农村群众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为重点,完善政策、整合资源,创新工作方式,健全便民措施,推进乡村依法治理,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全覆盖,补齐公共法律服务短板,保障困难群众获得优质法律援助。实施村居法律顾问“五个一”活动、乡村企业“法治体检”专项活动、“100+100党支部结对”活动、公证和鉴定机构进乡村活动、推进乡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开展主题普法宣传、“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程、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创新乡村法治文化建设。

(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等职能作用,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添能助力。组织民营企业服务团开展“法治体检”活动常态化指导律师事务所开展“法治体检”和鼓励律师进入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助力企业依法规避和防范经营风险。推进“万所联万会”活动有序开展推进律师事务所与市工商联所属商会、民营企业的联系合作,建立“律师服务站”帮助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机制。贯彻落实自治区制定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实施意见》,综合运用告知承诺、延时延伸服务等措施,开通涉企公证“绿色通道”应用自治区建立的知识产权存证系统不断健全和完善公证利企便民工作方法和服务机制进一步落实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精简证明材料。推行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制度,将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四个等级,向社会公示,并实行动态管理。优化涉企仲裁服务,乌兰察布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知识产权分会,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纠纷仲裁机制,为知识产权、金融等重点领域提供仲裁服务。

专栏7 “万所联万会”机制建设项目

推动律师事务所与工商联所属商会、旗县级工商联开展工作对接,普遍建立联系合作机制。深化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工作,推进法治民企建设,提高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水平。

二十)提升法治宣传教育质效。 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抓好“八五”普法规划实施,突出宣传宪法、民法典,依托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活动为载体,组织开展与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社会治理现代化有关的法律法规宣传,组织开展党内法规宣传。精准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以增强实效性强化“谁执法谁普法” 普法责任制,将普法工作贯穿到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国民教育体系、社会教育体系,夯实法治建设基础。加强对特殊群体的法治宣传,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农牧民、进城务工人员、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作为普法服务重点对象,运用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普法,运用新技术新媒体开展精准普法。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意见建好用好各种法治文化阵地,扩大覆盖面,提高利用率和群众参与度。精心打造“法治乌兰牧骑”普法金色品牌。深入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嘎查(社区)”创建,加强动态管理。培养农村牧区“学法用法示范户”,推进实施“乡村法律明白人”工程,教育引导农村牧区广大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二十一)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水平。务实推动“中俄蒙”法律服务交流,充分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公共法律服务需求,鼓励和支持我市律师事务所“走出去”。积极探索海外远程视频公证,大力发展涉外公证业务。

八、不断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

二十二)坚持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积极发展专业化、职业化、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人民调解员年度分级培训制度,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坚持金牌调解员、银牌调解员评定工作,到2025年,金牌调解员达到50名,银牌调解员达到100名,制定人民调解工作标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深化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有效发挥人民调解主力军作用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指导群团组织、相关领域社会组织开展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完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开展以婚姻家庭、妇女儿童等为核心的家事调解工作。加强和规范商事调解工作,深化行政调解工作研究和指导,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物业、环境污染、房屋土地征收、草原牧场、知识产权等领域行政调解工作。 

(二十)强化司法所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司法所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加快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夯实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基础。完善和规范基层基础设施规范业务用房功能设置,提升业务装备水平,加强信息化应用。2025年底前,在尚未设立司法所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部设立司法所,实现开发区司法所全覆盖。推进司法所积极参与辖区基层法治建设工作,将其打造成服务群众的主阵地和基层法律服务的主平台。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审查,面向社会收集立法意见建议,协助提升立法质效。探索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推进苏木、乡镇、街道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开展司法所长担任乡镇政府法律顾问,列席乡镇党政联席会议,开展司法所行政复议申请转递工作试点。提高司法所统筹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的能力,将司法所打造成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一线窗口。开展“基层基础规范化提升行动”,持续推进新时代规范化司法所评定工作,到2025年,全市司法所全部建成规范化司法所。进一步加强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两所共防共建共治协作机制,到2025年,在各苏木乡镇街道实现全覆盖。 

专栏8 新时代规范化司法所评定工作

开展“基层基础规范化提升行动”,持续推进新时代规范化司法所评定工作,到2025年,全区司法所全部建成规范化司法所。

(二十)促进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切实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促进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基层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探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考核执业途径和方式,改善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年龄结构和专业结构,提升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进一步引导基层法律服务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延伸,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把服务聚焦在促进和保障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以及乡村特色旅游、农村电商的依法经营上,更好为基层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九、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强化组织领导。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领域、全过程,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强大动力。推动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围绕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各地实际,做好重大任务的分解、细化和落实,并明确规划实施责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推动各有关部门共同贯彻落实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加强解决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加大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力度。探索创新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教育培训的指导,定期开展政治轮训和业务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贯彻执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推动将法律服务人才纳入我市人才发展规划,形成梯次配置、专业分类、差异发展的人才布局。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国际化水平。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志愿者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促进人才队伍均衡发展,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二十)强化法律服务规范化建设。持续巩固深化法律服务队伍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成果,健全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行为规范,厘清市、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职责权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加强法律服务行业职业道德建设和诚信建设,应用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建立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诚信档案、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全面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依法向社会披露信用记录。发挥司法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两结合”管理体制特色优势。加强和改进行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及专门、专业委员会在自律管理、规范执业和业务指导中的作用。推进法律服务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法检离任人员及工作人员近亲属法律服务从业核查管理工作。

(二十)加强经费保障。各地应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保障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适时按程序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进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标准化,落实办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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