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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察哈尔西街18号 蒙ICP备05000622号乌政办字〔2020〕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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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8月10日 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全面做好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进程,实现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监管,按照自然资源部等五部门印发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自然资发〔2019〕11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内政发〔2020〕3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以及对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牢把握“把内蒙古建成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战略定位,坚持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的总体要求,在开展不动产登记基础上,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沙矿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为打造祖国北部边疆亮丽风景线提供基础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2.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 3.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 4.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 5.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 6.坚持生态优先。优先对生态功能重要的自然保护地、水流、草原、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 (三)工作目标。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首先对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草原、森林和湿地,生态环境敏感的荒地(荒漠)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荒漠)、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乌兰察布市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全市国土空间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为促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设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全市各类自然资源基本情况 乌兰察布市涉及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有自然保护地、水流、草原、森林、湿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荒地(荒漠)七类,自然资源类型及分布情况如下: (一)自然保护地资源。截至2019年9月,全市已设立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地17个,其中,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5个、自治区级以上自然公园12个。 1.自然保护区。全市已设立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5个,全部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面积约为769.506平方千米,分布在察右前旗、兴和县、凉城县、四子王旗。 全市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分布情况统计表
2.自然公园。根据调查结果,全市自治区级以上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公园等5类。全市已设立自治区级以上自然公园12个,其中,森林公园3个、地质公园5个、湿地公园2个、生态公园1个、风景名胜区1个。各类自然公园面积约为2731.7864平方千米,主要分布在凉城县、卓资县、察右中旗、兴和县、四子王旗、察右后旗、集宁区、商都县。 全市自治区级以上自然公园分布情况统计表
(二)水流资源。我市水流资源包括河流、湖泊、水库。根据水资源综合评价成果统计,全市水资源总量为12.91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资源量6.95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8.19亿立方米(重复计算量2.23亿立方米)。依据乌兰察布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初步数据统计,全市水流面积约为258.93平方千米。全市水流资源分布很不均匀,南部和北部地区偏多,中部地区偏少,约有78%分布在前山地区的察右前旗、凉城县和后山地区的四子王旗、商都县。 全市水流分布情况统计表 单位:平方千米
1.河流。全市的河流按流域划分为三大水系,从东到西分别是永定河水系、内蒙古高原内流区水系、黄河干流湟水至无定河区间水系。全市共有河流384条,河流总长度约为10508千米。主要河流有御河、洋河、大黑河等。 2.湖泊。根据全市水利普查数据统计,全市共有湖泊22个,其中,水面面积1平方千米及以上湖泊19个,10平方千米及以上湖泊3个。主要湖泊有岱海、黄旗海、察汗淖等。 3.水库。全市共有水库65个,其中,中型水库12个、小型水库53个。全市水库总库容约为32906.74万立方米。库容量较大的水库有集宁区的泉玉岭水库,兴和县的皂火口水库、五一水库,察右后旗的石门口水库,丰镇市的九龙湾水库、巨宝庄水库,四子王旗的白音希勒水库,凉城县的永兴水库、双古城水库,卓资县的雷山水库等。 (三)草原资源。我市草原资源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按草原类型可分为温性草甸草原类、温性典型草原类、温性荒漠草原类、温性草原化荒漠类、低地草甸类、温性山地草甸类。依据全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初步数据统计,全市草原面积约为34572.16平方千米,其中,集体所有面积约为33287.21平方千米,国家所有面积约为1284.95平方千米。按区域主要分布在四子王旗、察右中旗和察右后旗北部。 全市草原分布情况统计表 单位:平方千米
(四)森林资源。我市森林资源包括乔木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我市是祖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从西至东分布有大青山、蛮汉山、苏木山、红山次生林区以及长期建设形成的人工林地。依据乌兰察布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初步数据统计,全市森林面积约为6679.37平方千米,其中,集体所有面积约为6483.97平方千米,国家所有面积约为195.40平方千米。主要分布在四子王旗、凉城县、商都县、兴和县。 全市森林分布情况统计表 单位:平方千米
(五)湿地资源。我市湿地资源包括沼泽草地和内陆滩涂。依据乌兰察布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初步数据统计,全市湿地面积约为259.83平方千米,其中,集体所有面积约为183.96平方千米,国家所有面积约为75.87平方千米。主要分布在四子王旗、凉城县、察右前旗、察右后旗。 全市湿地分布情况统计表 单位:平方千米
(六)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截至2018年底,我市已发现的矿产资源种类有68种,已探明储量的有40余种,主要矿种有铜、钼、银、铅锌、萤石、石墨、石灰石、硅石等。金属矿产中尤以铜、钼最具资源优势,其中钼资源在全国都占有重要地位,金、银、铅锌资源也较好;非金属矿产中以萤石、石墨、石灰石、硅石、饰面石材膨润土、硅藻土最具资源优势,其中萤石、石墨、石灰石资源在全区乃至全国都占有重要地位。依据乌兰察布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初步数据统计,全市采矿用地面积约为308.77平方千米,主要分布在兴和县、察右前旗、四子王旗、察右后旗。 全市采矿用地分布情况统计表 单位:平方千米
(七)荒地(荒漠)资源。乌兰察布市荒地(荒漠)资源包括盐碱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依据全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初步数据统计,全市荒地(荒漠)面积约为656.42平方千米,主要分布在四子王旗、商都县、察右中旗。 全市荒地(荒漠)分布情况统计表 单位:平方千米
三、主要任务 (一)配合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开展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按照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在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草局等相关部门组织自然资源所在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开展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大江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石油天然气和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支持配合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做好资料收集、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二)自治区及以下负责开展由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自然保护地按照管理主体分别由自治区、市、旗县市区三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并根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适时调整。自治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对由自治区管理的各类自然保护地开展确权登记;市、各旗县市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由市、旗县市区管理的自然保护地开展确权登记。跨盟市自然保护地由自治区指定市登记机构办理,跨旗县市区自然保护地由市直接办理或指定旗县市区登记机构办理。 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结合自然保护地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划定登记单元。 2.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河流、湖泊按照河湖长管理级别及分布特征分别由自治区、市、旗县市区三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水库由资源所在地的旗县市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并根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适时调整。乌兰察布市境内岱海为重点湖泊设立了自治区级河湖长,由自治区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市、旗县市区确权登记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本级河湖长管理的河流、湖泊进行确权登记。跨盟市河流由自治区指定市确权登记机构办理,跨旗县市区河流由市直接办理或指定旗县市区登记机构办理。 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国家批准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 3.开展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草原按照管理级别分别由自治区、市、旗县市区三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并根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适时调整。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草等相关部门,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按照自治区工作方案和本方案要求,并参照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开展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管理的草原进行确权登记。在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已登记发证的,要做好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 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和草原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按照国有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划分登记单元,多个独立不相连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分别划定登记单元。 4.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森林按照管理级别分别由自治区、市、旗县市区三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并根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适时调整。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草等相关部门,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按照自治区工作方案和本方案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管理的森林进行确权登记。已登记发证的地区,要做好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 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和森林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按照国有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划分登记单元,多个独立不相连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分别划定登记单元。 5.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湿地按照管理级别分别由自治区、市、旗县市区三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并根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适时调整。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按照自治区工作方案和本方案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管理的湿地进行确权登记。跨盟市的湿地由自治区指定市登记机构办理,跨旗县市区的湿地由市直接办理或指定旗县市区登记机构办理。 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按照自然资源边界划定登记单元。在河流、湖泊、水库等水流范围内的,不再单独划分湿地登记单元。 6.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权限分别由自治区、市、旗县市区三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并根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适时调整。自治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对由国家、自治区评审备案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市、旗县市区登记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由本级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 依托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 7.开展荒地(荒漠)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荒地(荒漠)按照管理级别分别由自治区、市、旗县市区三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并根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适时调整。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按照自治区工作方案和本方案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荒地(荒漠)进行确权登记。跨盟市的荒地(荒漠)由自治区指定市登记机构办理,跨旗县市区的荒地(荒漠)由市直接办理或指定旗县市区登记机构办理。 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和专项调查结果,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按照国有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划分登记单元,多个独立不相连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分别划定登记单元。 针对以上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配合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做好资料收集、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力量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结合全市退耕还草等生态修复工程,开展权籍调查。探索水流和矿产资源的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各类自然资源的坐落、空间范围、面积、数量、质量等自然状况以及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和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8.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管理。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开展工作。建立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以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为基础,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数据、专项调查信息有效衔接、实时关联。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为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和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四、计划安排 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要求,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市及各旗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分年度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一)2020年1月—2020年8月,启动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配合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做好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水流、湿地、森林、草原、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配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重点对自然资源部确定的岱海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示范区,开展确权登记工作。 3.市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总体工作方案要求,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于2020年7月底前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根据总体工作方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启动本地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4.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市总体工作方案要求,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于2020年8月底前以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并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根据市、旗县市区总体工作方案,各旗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启动本地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二)2020年9月—2022年12月,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配合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做好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以及水流、湿地、森林、草原、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配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做好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020年主要开展自然保护地的确权登记工作,2021年主要完成自治区管理的森林、草原、煤炭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2022年主要完成其他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 3.市、各旗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工作方案和本方案,结合实际开展本地区重点区域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等登簿前相关工作,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出台后,再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 (三)2023年及以后,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要求,保障工作经费,落实责任分工。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成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和综合协调,就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提出解决建议。各旗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地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总体工作方案,批准和指导本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人民政府是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责任主体,具体登记工作由市级及以下确权登记机构办理。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水利局、林草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分年度、分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市有序开展工作,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完善工作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督导调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工作进展和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落到实处。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草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制定实施方案,负责指导本行业各级主管部门,协助当地政府解决确权登记工作中的矛盾和纠纷,对确权登记成果分行业进行复核确认。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完成国家和自治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调处各类纠纷和矛盾。 (三)健全协调机制。各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财政、林草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合力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应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确保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质量审核。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或政策性文件,会同相关部门对权籍调查成果、登记材料、登记程序进行审核,加强数据质量审核和检查。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要适时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确保基础数据准确客观。 (五)落实资金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由自治区、市、旗县市区财政按照工作任务分别承担。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工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保障确权登记工作有效开展。 ![]()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下载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08月10日 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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